澳大利亚税收政策概要

2015年06月01日 澳洲投资



澳大利亚税收制度非常复杂,无法简要解释,除非忽略一些可能适用于特殊事实情况的细节。澳大利亚税收制度已经并将继续经历巨大的变革。因此,下面的解释应仅作为与澳洲商业运作相关的一般税务规定指南。外国投资者也需要考虑他们本国的纳税制度以及该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任何双重征税的协定。

澳大利亚的税收

各级政府(联邦、州和领地以及地方政府)都有征税。联邦政府征收最重要的税收,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包括资本利得)、附加收益税、关税、消费税及货物与服务税(GST)。澳大利亚没有礼品税、遗产税和继承税。

州和领地政府不征收所得税或资本所得税。可是,各州和领地政府通过征收各种费用来增加它的收入,诸如印花税、工资税、土地税。各地方政府向辖区内房地产主征收年费(费率)。

所得税

联邦政府征收所得税,包括收入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通常,非澳大利亚居民所得税只基于在澳大利亚获取的收入及出售澳大利亚的房地产、资源权益和商业资产(见下文的资本收益税)。澳大利亚居民则要对他们在全世界范围的所得收入(即澳大利亚国内和国外获取的收入)缴税。作为澳大利亚临时居民的某些个人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国外收入和部分资本收益)。

一个在澳大利亚组建的公司或管理和控制中心在澳大利亚的公司从税收角度应被视为澳大利亚税务居民。

在确定可征税的收入时,允许的减除额可抵消应纳税收入。一般来说,上年度的年度税务亏损可结转下去(但不能向前追溯)。如果公司作为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用于抵消来年可征税收入,且公司必须满足所有权持续性和某些情形下的相同业务范围的测试。资本亏损只能抵消本税收年度或将来税收年度的资本投资所得。税收损失的使用受集团进入税收合并制度的影响。

合并制度

澳大利亚居民实体的全资控股集团(包括公司、合伙关系及信托,但不含分支机构)可以为纳税目的选择形成共同体,并作为集团计算应纳税款。形成共同体的主要的益处包括只需代表集团提交一份澳大利亚纳税申报表,从税收角度忽略任何集团内部交易(即:资产转移、借贷、支付股息、资本回笼),及有效抵消集团内部损失。

一些特别规定可以让拥有多个澳大利亚子公司的外国集团灵活界定共同体的定义。

共同体中的澳大利亚总公司主要负责该集团的纳税,但当总公司不履行时,其他成员可负无限连带责任,除非集团内已签署一份税务分配协议。其他的税务债务(如商品服务税和附加福利税)不受共同体的影响,仍由集团成员自行负责。

所得税管理

公司所得税通常按照6月30日结束的财政年度获得的收入来评估。但是,公司可以申请以不同的12个月作为会计年度。一般而言,允许海外公司的子公司和澳大利亚分部采用与他们海外的总公司相同的会计年度。

公司或分支机构必须填报一份纳税申报单。分支机构需要就其应纳税部分的活动准备财务报表。所得税的分期支付要由公司根据“现收现付”分期支付体系,提交给澳大利亚税务局(ATO)。根据“现收现付”分期支付体系的要求,大多数公司就其全年收入按季度纳税。

所得税率

对居民公司或非居民公司实行的现行税率都是30%。

股息归属

股息归属制度适用于澳大利亚居民公司及其公司股东的税收。

根据这个归属制度,已经支付的公司税在公司的“税务减免”账目上产生税额扣抵,该税额扣抵可附加到公司发放的股息中。澳大利亚居民股东收到这些已纳税股息通常可以申报以这些抵扣来减免个人税款。

非居民股东无权享有已纳税股息中的税额扣抵或退税,但已付税收政策概要税股息会影响股息扣税。

预扣税

对澳大利亚居民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利息和专利权费可征收预扣税。现行税法下的预扣税率一般分别为30%、10%及30%。但是,如果澳大利亚已与非居民的所在国家缔结双重征税协议,须执行协议规定的任何较低税率。澳大利亚有一个全面的双重征税网络,覆盖大多数主要贸易伙伴。在大多数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下,股息和专利权费的预扣税率减至10%和15%甚至更低。此外,已纳税股息无需缴纳股息预扣税。

在澳大利亚没有分支机构的利润汇出税。

支付给在澳无永久住所的外国居民某些款项须扣预扣税。其中包括娱乐费、体育活动、建设,安装和升级建筑物,厂房和设备。

雇主还必须从雇员工资或薪金中代扣税款,并将其提交给澳大利亚税务局。

转移定价

根据转移定价的规定,当税务专员认为跨国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不是基于公平条款时,其有权对从澳大利亚取得的利润做出调整。调整也可以根据双重征税协议来进行,特别是有关外国公司的总部与澳大利亚分支机构之间的收支分配。

资本摊薄规则

对入境投资的公司(包括由非居民持有40%股份的澳大利亚公司)所产生的利息加以扣减可能受到所谓的资本摊薄规则的限制。广义上讲,如果澳大利亚实体或其运营所产生的平均债务超过该实体或其澳大利亚运营的平均资产的3/4,则其部分利息(和相关的费用支出)将不得扣减。但是,如果该实体能证明一个正常交易的借方会向此实体提供更高数额的借款,则较高数额的债务利息扣减可能被允许,但这只会基于单个情况来考虑。

债务/权益规则

复杂的规则可影响对各类金融工具的税务处理。按照这些规则,纳税人需要采用特定的测试标准,来决定某类金融工具从税务角度应被归类为债务还是权益。

法律形式为债务的工具可能被归类为权益,利息因此可以处理为股息且不能抵扣。上述股息归属规则也可能产生相应的影响。

反之,法律形式为权益的工具可能出于税务目的被作为债务。在此种情况下,支付的股息将被作为利息(有抵扣的可能),但该股息不能有税务减免。

资产处置的资本利得税

非居民出售被称为“可征税澳大利亚财产”的有限类别资产后,就所获得的净资本收益(抵消任何资本损失后)须缴纳资本利得税。

概括而言,这包括澳大利亚房地产、采矿权、采石和探矿权、澳大利亚的商业资产以及对这些资产持有的间接利益(如通过中间实体持有)。

澳大利亚居民一般须就其全球范围内资产的资本增值缴纳资本利得税。但出售所持有的非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所获得的资本收益可免除资本利得税,只要此非居民公司拥有相应活跃的商业运营。

资本利得税是根据公司已实现的资本所得以普通所得税率来评估的。对1999年9月30日前获得的资产可进行通涨的调整,但仅到该日为止。资本损失的计算不考虑任何通涨调整。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与澳大利亚签定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贸易伙伴覆盖面很广。值得注意的是与中国的双重征税协定不包含香港。

商品和服务税(GST)

一般而言,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应向澳大利亚税务局转汇相当于已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价值10%的商品和服务税。对于企业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所包含的商品服务税通常适用进项税信贷,前提是该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双方均已就商品服务税进行了注册,且税务发票也已交给买方。商品和服务税还适用于进口到澳大利亚的商品(一般由进口商缴纳)。

只要企业年营业额达到或超过75,000澳元,就需注册商品和服务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有权注册商品和服务税。企业需要按月或季度(取决于企业收入)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报送企业活动报表,说明商品和服务税的交纳情况。

商品和服务税通常由供应方缴纳。因此,供应方在定价时需考虑商品和服务税,或在所有的合同安排中纳入商品和服务税条款,以将缴纳商品和服务税的责任转移给买方。

薪金总额税与员工赔偿险

当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总额超过了所在各州和领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总额时,将根据所在州和领地的不同税率征收薪金总额税。起征水平是根据雇主支付所有在澳大利亚的雇员工资总额来确定的,各州和领地起征水平不同。在某些情况下,对合同方的付款也被认为是工资。

各州和领地还要求雇主为其雇员购买员工赔偿保险,为员工提供工作场所伤害保险。同样,各州和领地的税率和制度区别很大。

附加福利税

联邦政府根据雇主提供给雇员、雇员关联方及某些情形下的合同方的非现金福利和偿款,向雇主征收附加福利税 。雇员无需就已经支付附加福利税的任何福利进行纳税。

附加福利税年度是自4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附加福利税税率为46.5%。附加福利税是根据额外福利的总上升价值计算的(根据福利种类的不同及商品和服务税输入税收抵免是否可用,计算不同),但是雇主可以要求抵扣附加福利税。这导致对按最高税率纳税的雇员的薪金和工资收入与额外福利报酬作同样的税收处理,但某些对纳税利益的优惠除外(例如:离家生活补贴及机动交通工具)。

退休金保障征收方案

按照退休金保障征收(SGC)方案,需向所有不能按规定的最低水平提供雇员(包括某些在澳大利亚工作的外国雇员)退休支持(即退休收入)的雇主征收一笔费用。退休金按照复杂的澳洲法律的规定付给一个退休基金。现行最低征收水平是雇员应纳税收入的9%。如果雇主不能为雇员提供最低水平的退休金,他就有责任交纳SGC确定的金额,即少于最低征收水平的差额加利息、及不可抵税的管理费。按照最近的改革,外国雇员永久离开澳大利亚,可以领取任何澳大利亚退休金(除税净额)。

印花税及其它税种

由各级政府征收的还有其它税种,包括印花税。印花税可对某些文件或交易,如从事经营场地的租赁(仅在新南威尔士州)

进行征收,也可对某些资产的购置征收(例如:土地、在新南威尔士州和南澳大利亚州非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股票)。印花税是州和领地征收的税种,由此各州和领地税率变化很大。

所有州和领地已经同意设定时间表以便在2010年前分阶段完成废除商业交易的印花税,但直接或间接的土地交易的印花税出外。废止的计划细节由于不同的法律管辖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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