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之间,被全球华人“朋友圈”判了千万次死刑的人贩子真相!

2015年06月21日 澳洲鏡報MirrorNews




这两天朋友圈被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的帖子刷屏了,新一轮的“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以新的形式死灰复燃,结果自然是支持者占多数,但如果冷静理性地分析这个问题,就会发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据统计,仅仅昨天一天,朋友圈转发支持处死人贩子的多达80万人次!

事件背后,到底有何真相------



【真相一】

“贩卖妇女儿童一律判死刑”被指为互联网营销

来源: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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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条刷屏的朋友圈


2

某网站的调查

  

6月17日,很多人的朋友圈都被一条消息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在无数网友动动手指、方便快捷地做出一次“承诺”后,冷静的声音随后而来:除了支持与反对者,更有网友指出这是一场互联网营销。

反对与支持者各有说法

  

法学博士姜晓妍女士不支持表示,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最后,我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就此话题,陈士渠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不是说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实际上,这些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自己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

  

而现行的《刑法》就是这样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某网站做出的调查,截至18日0时,近80%的被调查者赞成一律判死刑。


  

网友:是在做营销

  

在各方讨论的声音中,微信公众号移动互联网抛出了一个貌似惊人的言论:

  

你只是帮别人赚钱


细心的作者发现,在这条消息的最下方有一个推广链接:感谢某网站友情支持。点开此链接会跳转到某婚恋网站的注册页面,从此微信跳转过去的链接具有唯一性(方便网站统计)。作者分析道,每注册一个用户,该网站都为此付费,换句话说,这是该网站的一次“花钱买用户”的商业行为。

  

那么这条朋友圈会让这个婚恋网站付费多少(也是制作此朋友圈消息的企业/个人收益多少)呢?“移动互联网”计算,按100万承诺者的规模,会产生12.5万元的收益。计算过程如下(如果没有耐心可以跳过下段):

  

100万人承诺,打开页面的人做出承诺10%(这就意味着有1000万人看过此页面),从页面转化到点击广告的转化率为5%,进入注册页面后成功注册的比例为5%,每个注册的单价为5元。计算公式:(100万/10%)*5%*5%*5元 = 12.5万元。

  

通俗点说,这无非又是一次靠曝光率转化注册用户的案例,而这次的曝光率利用的是人们的同情心。“移动互联网”发出此文时,已有80余万人做出承诺。

  

“移动互联网”最后引用其朋友的一句话做为结尾:要是对拐卖儿童的判死刑有用,这个问题早就解决了。(同理)要是对腐败分子判死刑有用,从明朝开始我们就是清廉之国了。贩毒抓住了就是死刑,可贩毒的还是源源不断。反对这种快餐式的解决问题方法,低端,廉价,不值钱。




【真相二】

靠死刑就能治得了人贩子吗?


对人贩子判处死刑并没有法律障碍

  

早在今年3月份,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就曾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当时这一观点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

 

人贩子丧失人性底线,拐卖别人家的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对于这种泯灭人性的犯罪行为,确实有必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判处死刑并不为过。而且,对人贩子判处死刑,提高了人贩子拐卖儿童的违法犯罪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人贩子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这也是7成网友支持对人贩子喊“杀”的民意基础所在。但是,不管是从立法角度说,还是从司法实践层面讲,对人贩子喊“杀”的主张其实是个伪命题。

  

按照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起步量刑是五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换言之,在法律上,对人贩子判处死刑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只要是罪大恶极就可以被判处死刑,这与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的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的呼吁相符。除非说不考虑量刑相符原则,对人贩子“一刀切”的判处死刑,这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也并非没有人贩子被判处死刑,罪行严重的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已有司法判例。比如在2010年,全国最大的贩婴案主犯喻立香,就被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死刑。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公安部曾先后在全国开展了多次打拐专项行动。在我国,只要是“专项行动”,往往意味着从重、从严、从快处罚。据统计,从2008年到2009年年末,人民法院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叫“重刑”)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个百分点以上。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


但“一律死刑”恐怕只会适得其反

   

如果把拐卖妇女儿童罪死刑的适用面扩大,必然造成惩罚结果梯度性失衡,若拐1人和拐3人以上、有无涉及暴力犯罪,都是同一个惩罚结果,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既然法律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那么,是否适应死刑,理当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是否符合死刑判决的条件。对此《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已经做出了详尽规定。

  

而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超过18000件,但是被侦破的案件不足4000起,破案率不足22%。这一数据,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严刑峻法的威慑,要建立在相对较高的破案率基础上,如果80%的案件无法侦破,只会增加惯犯的侥幸心理。

  

若在这种背景下降低死刑门槛,很可能会带来大家都不愿意看见的结果。几乎所有的涉拐案件,其背后的犯罪动机都是牟利。如果拐1人是死,拐100人也是死,既然已经走上了必死之路,且有逃避抓捕的可能,人贩子在利益驱使下,往往会更倾向于“干一票大的”。另外,对于人贩子而言,最理想的结果是“钱货两清”,最不理想的结果是,在犯罪过程中被发现。如果一旦涉案就可能面临死刑,在面对暴露危机时,其铤而走险杀掉被拐者的概率一定会增大。这就是为什么贩毒者,往往要装备武装、暴力抗法的原因。


没有买卖,才没有拐卖

 

实际上贩卖儿童现象难以根绝,主要原因并不是对人贩子的判决和惩处力度太轻,也不是被判死刑的人贩子太少,根本原因在于买方市场的巨大。但由于刑法对买孩子的行为网开一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等于是在纵容买儿童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很多被解救的被拐儿童,由于找不到亲生父母,在被解救之后还送还给购买儿童的养父母。这等于宣告买小孩无罪,反过来纵容和助长了购买儿童的歪风邪气。

 

另一方面,从贩卖儿童的新情况来看,采取偷盗、强抢、诱骗方式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但考虑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子女行为背后的家庭困难因素,对这类父母的处罚往往也比较轻,达不到震慑作用。  要杜绝贩卖儿童现象,斩断贩卖儿童市场,不能指望只是对人贩子喊“杀”,还必须对购买儿童的买方和贩卖亲生子女的亲生父母的卖方予以严惩,而不是考虑到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次,降低收养门槛,方便民众合法收养、领养孩子,不必采取买小孩的违法方式。再者,国家加大对困难家庭的子女抚养救助,让困难家庭养得起孩子。只有这样,才能让人贩子、亲生父母不敢卖孩子,养父母不敢买孩子,亲生父母不必卖孩子。


打拐需要全民参与,但不是全民喊杀

 

之所以很多人呼吁“拐卖儿童应该一律判死”,是认为重刑的威慑力能减少相关犯罪。这种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未免太失理性。要知道,即使是涉嫌故意杀人罪,也不是全都要判死的。

 

在2008年由德国马普研究所完成的一项关于中国人死刑态度的调查中,有57.8%的人赞成死刑,14.0%的人反对死刑,还有28.2%的受访者表示不确定。被认为最应该判处死刑的罪行包括谋杀、故意伤害致死、贩毒和性侵幼女。有将近80%的人赞同“以命抵命”这一说法,报复罪犯成为了中国人观念中死刑的主要目的。但是当受访者了解了具体的案件情节后再选择是否应该使用死刑时显得普遍比较慎重,此时选择应该使用死刑的人大大减少,即使面对的是桩谋杀案。由此看来,对死刑的支持在中国更像是一种朴素正义情绪的表达,其象征意义更多。

 

具体到打拐这件事上,除了通过转发表达自己的态度,更需要发动实实在在的全民参与,这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1996年在阿灵顿市,9岁的小女孩安伯失踪4天后被发现惨遭割喉杀害。当地居民要求当地广播电台比照天气预报,以同样的频率和力度不间断播出失踪儿童的新闻。随后,以安伯命名的“安伯警报”作为失踪儿童警报系统之一正式建立,至今广泛用于美国50个州,覆盖全球18个国家。

 

安伯警报利用美国紧急警报系统,透过商业广播电台、卫星电台、电视台及有线电视,甚至电子邮件、电子路牌、无线装置、短信等途径发布报警信息。近年来也与谷歌、脸谱网络公司,还有手机运营商达成合作,能将消息推送到失踪儿童所在区域的97%居民的手机里。系统所发布的内容由警方决定,通常包含了失踪儿童特征、嫌疑犯特征,以及嫌疑犯的车辆描述和车牌号码。彻底将失踪儿童和嫌疑犯置于民众的海洋中。



【真相三】

法学博士反对人贩子一律判死刑:或致被拐儿童陷险境


17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国不是没有先例;至于“是否该一律判死刑”,则成为争论的焦点所在。


【反对死刑】死刑救得了孩子吗?

法学博士姜晓妍女士称:作为一个孩子的妈妈,我个人非常非常愤恨人贩子!可是,正因为学过几年法律,让我学会理性、客观的看待问题。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最后,我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


法学博士齐晓伶:因为人贩一旦即将被抓,就会面临死刑,亡命之徒会怎么对待手无缚鸡之力的孩子?带着一起被抓?孩子得到解救?


广州律师张慧: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不应该一刀切、所有的人贩子都应该判处死刑,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断。现实中,有不少人贩子贩卖的儿童,是由其亲生父母主动出售的,人贩子在中间起中介作用。并且,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不是最好的办法。不是说法律越严苛,犯罪行为就越少发生。也就是说,死刑未必能根治人贩子问题。“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死刑废除后犯罪率并没有随之增加,而是降低了。废除死刑也是世界范围内的大趋势,我们国家近年来实际上也在减少死刑。”


知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对于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要尽早争取废除。“刑法的威慑力实际上是有限的,杀人要偿命,但自古以来杀人的事从来没有断过。关键是作案的人没想到犯案后就会被追究。刑法的威慑力不是没有,而是不要把它神化了,它不是万能的。”


【业内人士】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就此话题,陈士渠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不是说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实际上,这些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自己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


有网友们对人贩子判处死刑会刺激人贩子铤而走险、威胁到被拐儿童的安全,陈士渠表示,人贩子拐卖儿童的初衷是为了经济利益,而不是威胁其生命安全,所以这一点不用担心。


【各方共识】当前对买方处罚偏轻

人贩子固然可恶,但法律界人士指出,当前对买孩子的买方处罚偏轻,也是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雪松院长曾侦办多起拐卖儿童案件。通过对近年来发生在当地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分析,他认为,人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销路顺畅,有较大买方市场。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置法律于不顾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显示家庭人丁兴旺,这就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二是高额利润,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三是作案易得手,不易被揭发。拐卖儿童较之拐卖妇女更安全,即便日后儿童被解救也无检举揭发的能力,无法指认罪犯和提供证据,从而使犯罪分子可以逃避打击。


李雪松认为,当前的法律实践中,对买孩子的人成为打击盲点。在现实的打拐行动中,对人贩子的处罚都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或者不处罚。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他建议,对于买孩子的一方也应该严厉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王军也表示,当前对“收买”被拐儿童方面的打击力度太小。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收养或收留方没有虐待行为,就可以免于处罚。只有加大了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拐卖儿童的主要渠道和动机就被卡死了,相信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会减少。


全国政协委员许钦松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关于打击拐卖儿童行为”的提案,他建议加快完善立法、增强全民“反拐”“治拐”的意识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许钦松认为,这一法律规定应该修改。“目前拐卖儿童之所以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买方市场的持续旺盛。买方一般不会受到刑法的惩罚,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购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没有后顾之忧。”许钦松说。


【网友麦姐: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这两天朋友圈被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的帖子刷屏了,新一轮的“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以新的形式死灰复燃,瞬间点燃了一大群妈妈的激愤。这些文章的共同特点都是,先放一批催人泪下的被拐卖儿童惨状的照片以及父母伤心欲绝的照片,充分激发读者的同情和共情,然后把矛头指向人贩子,最后指向立法,群情激昂地喊出: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呼吁买卖同罪。就好像我们的立法机构都是纵容人贩子的帮凶,竟然能容忍这些没有人性的人活在世上。

作为一个母亲,我也完全无法想象失去自己的孩子是怎样的痛苦,看到那些照片我也会伤心落泪。但无处宣泄的愤怒不能找错了出口,法律的制定永远建立在理性地基础上。


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罪轻罪重,刑罚必须有所区别,否则无论犯什么罪,只要你觉得伤害了我们大家的感情,不能接受,就全判死刑,社会还怎么安定?如果轻罪重罪刑罚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轻重,才能让罪犯会有一个趋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于为了掩盖轻罪而犯下重罪。


举个例子:一个人拐了一个小孩正在运去卖的路上,警察大规模追捕,逃跑很不方便的情况下,他该如何处理这个孩子。目前的刑罚来看,在人贩不是法盲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是扔下孩子独自逃走。警察救到孩子之后一般不会再拼命追,而独自逃走的行动力也更强,容易逃脱。如果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一定是杀掉孩子独自逃跑,因为如果扔下孩子难保不被孩子识别相貌,而一旦被抓就是个死罪,杀人与否没有区别,那何不赌上一把,杀人灭口。


早在秦末年陈胜吴广起义的时候就说过:“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秦国刑法规定,戍边迟到就死罪。那迟到是死、逃走是死、造反也是死,都是一个死,干脆干票大的,不就是这个意思吗?现在强奸也是死、虐待也是死、拐卖也是死、杀人也是死,强奸犯完事之后一定顺手把被害人杀死,也不能让她报警提供线索。而拐卖儿童也就从单纯的生意变成了“砍头的生意有人干”了。不仅市场价格会被大幅度抬升,被绑架儿童的存活率也会大大降低。


所以,理性考虑,如果真的心疼这些可怜的,被拐卖的孩子,千万别冲动的要求一律死刑。毕竟被卖到一个没有孩子的普通家庭过上另一种人生,也比路上就被绑匪杀掉要强得多。


有人认为,一律死刑对罪犯有震慑作用,使他们一开始就不会去拐卖儿童。这也是不可能的。贩毒也是死罪,大数额的贪污也是死罪,杀人更是死罪,古往今来,有杜绝过这些犯罪么?只要利益足够大,市场足够大,提着脑袋做生意的也大有人在。何况拐卖儿童这种一本万利的生意。


【真相四】

看看美国如何防止拐卖儿童:三名孩子改变美国历史


看看这篇文章吧,三个美国男孩改变了美国的历史,用生命促使建立了美国失踪儿童干预系统。值得我们去反思学习!有人说,“我们小时候如果小孩子迷了路,几个小时内,会有好心的陌生人陪他回家。如今,如果小孩子迷了路,几个时内,也许会消失。”这也许说得绝对了,却也有一定的事实。问题在关键在哪里?


1979年5月25日,6岁的艾坦(Etan Patz)准备第一次独自出门。这个纽约小男孩信心满满,告诉父母要自己穿过两个街区,去搭乘校车。得到同意后,艾坦背着书包,头戴印有“未来航班机长”的帽子出发了。可这竟是父母与孩子的最后一次见面,在这短短的上学路上,艾坦失踪了。


无数记者和警察蜂拥到这对愁眉苦脸的父母面前,看他们如同祥林嫂般一遍又一遍拼写着“艾坦…唉-坦(Etan…ay-tahn)”。随之,媒体的大量报道牵动了整个国家的神经,摄影师父亲给艾坦拍的那张咧嘴开心笑的照片,被登上了覆盖全城的寻人海报,被印在了牛奶盒的侧面进入千家万户,甚至登上纽约时报广场的广告牌。

但艾坦终究没有回来,对于整整一代美国人而言,那个戴着棒球帽的童稚笑容是如此令人痛彻心扉。人们发现,艾坦的失踪背后,正折射出学校与家长联系不紧密的漏洞,也暴露了警方低效无能的现状,根据不同的司法辖区规定,警方甚至要在孩子失踪24-72小时后才会有所反应。


先前虽并没有为美国社会构建万无一失的制度体系,却留下了更宝贵的、可简称为“危机-反思-进步”的自体更新模式。1983年,里根总统宣布艾坦失踪的5月25日为“国家失踪儿童日”,美国社会开始真正重视失踪儿童问题,并开启了为期近10年的“牛奶盒寻人活动”。作为美国最知名的失踪儿童,艾坦的不幸遭遇永远改变了美国,直接影响了接下来一系列法律出台与制度更新,挽救了无数美国儿童。


时间到了1981年7月27日,佛罗里达州一个闷热的午后。6岁的亚当(Adam Walsh)听从妈妈的安排,在百货商场里看几个孩子打电子游戏。但七分钟后,当亚当的母亲赶来接他的时候,游戏机前却空无一人了。

焦急的父母印了15万份寻人启事,贴满了全城的大街小巷。但噩耗还是击中了这个家庭:两周后,渔民在120英里外的灌溉渠内打捞上来了亚当的头颅。于是,悲痛欲绝的父母向媒体讲述警方是多么不靠谱:在亚当失踪的当天下午,其母就报了警,警方却不但没有及时响应,更告诉媒体“失踪和绑架应该没有关系”;当次日亚当的父亲去警察局追问进展时,警方却回问:“你有什么建议吗?”


虽然杀害亚当的杀手在两年后自首,亚当夫妇却决定从此走上维护儿童安全的道路。在国会山召开的《失踪儿童法案》听证会上,并不精通法律和政治的亚当父亲,却用一句话打动了众人:“一个能发射航天飞机并让它回到地球的国家,竟然没有一个为失踪儿童设立的信息搜集和服务中心?”


1980年代后期,沃尔玛超市启用了儿童安全警报系统,并为纪念亚当而将系统命名为“CodeAdam”。如果家长发现孩子在超市走失,可立即求助于此系统,超市所有出入口将全部封闭,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搜寻,如果10分钟内找不到孩子,将立即由警方接手。此后,这一系统被全美众多超市、商场、医院、博物馆等公共设施采用。


然而悲剧还在继续,1996年1月13日,9岁的安伯(Amber Hagerman)在骑车时被绑架。她的尖叫引发了邻居的关注,但这起发生在光天化日下的绑架却依然带来了最悲惨的结局:4天后,她的尸体被发现。


当地居民要求当地广播电台比照天气预报,以同样的频率和力度不间断播出失踪儿童的新闻。半年后,在一场记者会上,有当事者回忆起在寻找安伯的过程中,媒体是如何帮上了大忙。这个信息终于传到了警方的耳朵中,于是经过一系列打造升级后,一个接驳美国紧急警报系统,通过电台、电视台、电子邮件、交通提示、短信、facebook、google等多种渠道,向全国发布失踪儿童信息的庞大系统上线了。这个名为“Amber”的系统所发布的内容由警方决定,通常包含了失踪儿童特征、嫌疑犯特征,以及嫌疑犯的车辆描述和车牌号码。


如果说“CodeAdam”解决了儿童在公共场合失踪的问题,“Amber系统”则彻底将失踪儿童和嫌疑犯置于民众的海洋中。1996年以来,这个系统已经成功寻回或解救了602名失踪儿童。以2011年为例,在通过Amber系统成功寻回失踪儿童的案例中,有50%是因为公众或警方通过Amber警报发现了嫌疑犯的车辆;39%是因为公众接到警报后,提供了目击线索等关键信息;更有11%的案例,是嫌疑犯收到警报后释放了被绑儿童。


三名不幸的失踪儿童,却彻底改变了美国解决儿童失踪问题的轨道,其影响之深远,从一组数字便可以看出:1990年时,全美只有62%的失踪儿童可以被找回,而如今,这一比例已经变为97.7%。


正如亚当的父亲,后来成为Fox电视台《头号通缉犯》(这个节目帮助警方找回了65名失踪或被绑架的儿童)主持人的John Walsh所言:“记住,你的参与能改变一切”!


结语:艾坦、亚当与安伯三个孩子以自己的生命塑造了美国失踪儿童干预系统。


回看国内,2013年3月,长春失踪儿童被杀事件令人扼腕。4月,江西万安也发生一起儿童神秘失踪事件。8月山西被挖眼的男孩小斌等等影响巨大的案件。


人们习惯点蜡烛、习惯说“一路走好,天堂没有痛苦”、习惯去“祈福”。


2007年《凤凰卫视》报道,中国每年约有二十多万儿童失踪,找回的概率0.1%左右。


我们难道除了祈福、除了哀思就没有别的了么?我们是否该好好反思Adam的父亲John Walsh所言:“记住,你的参与能改变一切”!


【也许这是真相五】


看完这些,你不觉得大家义愤填膺纷纷刷屏之际,只有一个人躲在墙角偷偷笑,他就是这个人---


资料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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