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EB-5区域中心投资项目尽职调查(一)

2015年08月04日 美国创业区域中心ARCFE



一.
前言

目前,获得美国移民局认可成为EB-5投资移民计划合格项目推广方的区域中心约641家。随着获批区域中心数量的快速成长,可供投资人选择的EB-5投资项目数量及种类亦随之增加。EB-5本身的复杂结构使得任何投资决定的风险性更复杂。除了从财务角度考虑之外,为了确保自己能达成永久移民目标,投资人还必须评估他们选择的投资是否符合移民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投资人务必要进行多方考虑,因为选择适当的EB-5投资项目从不是件简单的事。

过去一年来,美国移民局大幅增加与相关联邦单位的合作,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合作。美国移民局此举是要确保投资项目信息的完整揭露,以便辨识并预防试图利用EB-5计划进行诈骗的不实证券发行案。证券交易委员会对EB-5计划的監控日渐增加,使得许多EB-5投资项目推广方开始在他们的发行文件内揭露更多信息。

投资人在评估区域中心型EB-5投资项目时,应就区域中心项目推广方及该项目本身进行广泛的尽职调查。为达成此项目标,投资人每次都应详细阅读区域中心提供的完整发行文件、提出后续相关问题并咨询有经验的财务/税务专业人士及移民律师,以了解投资项目本身合乎EB-5计划法规要求的程度,以及投资项目因某些原因受到波及时会引发哪些潜在影响/风险。

以下讨论旨在提醒投资人应于评估EB-5区域中心投资项目时提出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影响EB-5投资项目的价值,但可能不会在发行文件或其他美国移民局递件文件内被突显出来。
二.
了解计划的基本原则
首先,投资人先前接触EB-5计划的程度多寡,我们希望提醒读者的是--了解计划的基本原则对于充分评估未来可能成为I-526移民申请主要基础的特定投资项目合规性是相当重要的。

EB-5计划由一连串相互关联的法规条款管理:美国移民及国籍法INA§§203(b)(5)、216A条款和美国联邦法典行政法典8 C.F.R. §§ 204.6和216.6条款,并由美国移民局的行政上诉办公室公布的4个判决先例进一步支持。尽管这些法律条款已阐明EB-5计划的显著要求,一般公认这些条款在运作上往往有难度。当中“对使用者最友善”的EB-5计划信息来源无疑是美国移民局于2013年5月30日公布的 EB-5审案政策备忘录(“5月30日备忘录”)[2]。此备忘录详述EB-5计划的历史沿革和目的,以易懂文字说明了该计划的基本法律要求,并提供解决许多针对微妙议题的指导方针。更重要的是,该备忘录提供了美国移民局针对管理EB-5计划的法律、规定和政策的解释和适用性提出的关键见解,可作为移民中介和投资人的重要信息来源。

上述所有法律资源均可在网络上免费取得。投资人应在评估区域中心推广的投资项目之前投入时间和精力来了解该计划的主要内容。为了能向区域中心推广方及其项目方提出一针见血且极富见解的问题,我们必须强调拥有充分EB-5计划相关知识的重要性。
三.
投资人应提出的问题
投资项目将如何为每位投资人满足10个就业创造要求?是借由投资项目支出或收益创造的直接聘雇,或是间接和衍生就业?

在评估区域中心型投资项目时,投资者应询问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项目的就业创造方式 。

移民投资人能否满足就业创造要求,对于以下两个申请阶段来说都很关键:首先,投资人必须依赖区域中心项目预估的就业创造数字,才能初步取得有条件永久居民身分;投资人最终也要依赖区域中心项目证明其投资已确实创造(或可在合理时间内创造)所需的最低就业数量,才有可能取得没有附带条件的永久居民身分。由于就业创造数量有著决定投资人是否能取得有条件和无条件绿卡的重要性,投资人在检审投资项目时应了解投资项目满足就业创造要求的模式,并且理清区域中心会如何提供文件证明该就业创造数。

针对附属于区域中心的新设商业公司,EB-5计划法规要求每位投资人必须创造至少10个“直接”或“间接/衍生”的就业岗位数量,并以移民局接受的就业创造计算模式加以证明。中介务必要仔细审查用来支持投资人申请的就业创造模式,并且确认区域中心是否能提供与该计算模式相呼应的证明。
1
工程支出
大致来说,根据工程支出来计算就业创造数量是在争取I-526和I-829申请批准时最有效和最容易掌控的方式,因为移民局一般不会质疑开发项目是否实际产生工程支出,何况开发商大多不是达到就是超出原始预算估值。除此之外,支出类就业的创造计算模式较其他模式更方便直接记录。例如,在I-526移民申请阶段,区域中心可直接递交开发商提供的项目预算列表,并附上基本预估值的详细说明和独立第三方核可预算合理性的证明等支持文件。到了I-829去除条件阶段,区域中心则可递交开发商请求付款单、供货商发票、薪资单/转账水单等补充文件来证明费用已确实产生。

在评估仰赖支出类就业创造计算模式的EB-5投资项目时,询问以下问题是很重要的:(1)项目是否以采用“直接聘雇”的工程工作来满足投资人的就业创造规定;以及(2)区域中心是否细心谨慎地只计入美国移民局认可的就业创造合格支出明细。

回应第一个问题,移民局政策允许项目在可以合理证明工程期超过二年的情形下将“直接聘雇”的工程工作列入就业数量计算。因此,投资人应该询问该项目是否采计“直接聘雇”就业数,以及,如果是的话,区域中心是否已取得可佐证二年以上开发时间表合理性的独立第三方证明文件。由于美国移民局会严格检查二年以上的开发时间表,因此从现实角度来说,仅基于建设支出计算的“间接/衍生”就业创造数一般来说是最保守和最安全的替代选项。

针对第二个问题,投资人必须小心某些标准项目成本,譬如地产取得和融资费用。这些成本不被承认为可以创造就业的支出,因此应该从经济影响评估的计算中剃除。
2
收益及直接聘雇
区域中心项目产出的收益可在经济评估模型中用于就业创造数量预估,但是要注意,一个投资项目的产出预期收益往往会受到各种无法预期的因素和情况影响。因此,当项目的就业创造计算方式是基于项目产出的收益时,投资人必须了解区域中心是以保守还是乐观的态度在预估该项目的收益。投资人应向区域中心询问该收益预估值是否由独立、合格第三方机构准备及审核,而该区域中心应能够予以确认回应。

此外,某些属于新设企业的区域中心项目(特别是服务业,例如酒店或餐厅)会将直接聘雇列入就业创造模式中。在这些情况下,投资人应该询问的是:(1)区域中心如何以文件证明将要创造的全职就业数和担纲那些职位的员工的合格身分;以及(2)如果直接聘雇的员工不符合“合格员工”标准,或者未实际达到EB-5法规规定的全职员工标准(每周最少要有35个小时的工作时数),区域中心是否保留了紧急备用的就业创造数来应对这些情形?

与支出类的就业创造计算方式相比,收益和直接聘雇类的计算方式较难以预期,证明文件的要求也较为繁杂,投资人在评估欲投资的EB-5项目时应询问就业创造数是否能只依赖工程支出来满足。也因此,投资人应该要核实该投资项目的总就业创造预估数是否超过该项目所有投资人所需的最低就业创造总数。一般建议的就业创造缓冲区应介于10%到25%之间,具体数字应根据个别项目情形而定。
文章来源:EB5 Investors Blog, 原文作者:Tom Rosenfeld,Walter S. Gindin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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