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美国移民局如何审批投资移民 (2)

2014年11月01日 美国移民私人助理



在制定EB-5方案时,国会的目的是鼓励投资者以为美国经济投入资本,并为美国人创造就业的方式移民美国。因此,为美国人创造工作岗位是EB-5方案的关键因素。投资移民仅仅为美国经济投入资金还不够,该投资还必须为合格雇员创造工作岗位。EB-5方案规定:除了在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投入规定数额的资本,还必须创造至少十个工作岗位。


这里面有三层意思,移民的投资:第一必须为合格雇员创造工作岗位;第二是在新的商业企业创造工作岗位;第三是移民的全部投资必须用在与创造工作岗位最密切的企业上。根据Matterof Izummi 案例,在区域中心的背景下,如果新商业企业不是创造工作岗位的实体,移民投资的全部资本必须首先足额投入到新商业企业,然后要提供给“创造新工作岗位”的实体使用,因为是新的商业企业创造十个工作岗位。


下面非区域中心的一个案例是对这一界定是最好的说明:


十个投资移民寻求建立一个酒店作为他们的新商业企业。新酒店的建立需要资本金来支付与第三方无关的一些财务成本,如制定开发计划、购买土地、获得许可证、工程建筑、土地成本、人员招聘以及其它诸多开发和经营一个新酒店各种项目的费用。移民的投资可以支付部分或全部这些费用。每个移民按规定投入所需数额的资本,帮助新的商业企业-“新酒店”创造十个工作岗位。十个移民的投资必须为新酒店创造100个合格雇员的工作岗位(平均每个移民的资本投资创造10个工作岗位)。


根据EB-5方案对创造工作岗位的要求,雇员必须是一个合格雇员”。


一个“合格雇员”的定义如下:


合格的雇员意味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或其他依法有权在美国工作的移民,包括但不限于: 有条件永久居民,临时居民,政治避难者,难民,或在美国暂缓驱逐出境的外国移民。这个定义不包括移民投资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或任何非移民身份的外国人。


EB-5方案关于创造工作岗位的要求规定,它是“全职工作”,必须为十个或更多的合格雇员创造。全职工作”的定义如下:


全职工作意味新商业企业为某个职位雇佣一个至少需要每周工作35小时的合格的雇员。


一个全职的职位也可以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雇员共享的,只要每个雇员每周工作35小时的要求得到满足。然而,一个全职职位不能由兼职职位组成,即使那些兼职职位工作时间加在一起也满足35小时数量的要求。


“依从先例”政策

一些符合EB-5合格标准的要求必须在EB-5移民过程中的每个阶段得到满足。美国移民局已经评估和批准EB-5投资的某些方面,一般应在该案审核的后续阶段得到依从。这种“依从先例” 政策是确保EB-5投资者和商业企业(和他们雇用的人)对未来进展可预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节省了稀缺的机构资源,通常不应该重复以前的审核工作。


一般来说,移民局将不会重新审核EB-5过程中先前的决定,先前的决定将被推定为已经作出的正确决定。移民局此前认为,一个满足预测未来创造工作岗位要求的经济学计算方法,如果已经被认定为 “合理方法”,在之后运用到一个特定项目时,移民局将继续依从此前的所有相关裁断,只要相关的审核与目前特定项目紧密相连,经济学上的计算方法也是以前批准的。例如,如果移民局批准了一个符合 Matter of Ho 案例商业计划书标准的I-924I-526以及一个具体经济学计算方法,移民局将会在以后表现出相同或相关事实和方法论的I-526审核中依从以往作出的“方法论是合理”的裁段。然而,移民局仍将重新审查每个投资移民的合法资金来源和另外针对个人的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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