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的专业法庭简介

2016年02月25日 每日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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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隶属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和「少年法庭」之外,还有独立的「劳资法庭」、「环境法庭」、和「原住民土地法庭」,以及处理轻微犯罪事项的「小区司法事务官」(Community Magistrates)

家事法庭系依据「家事法庭法」(Family Courts Act 1980)设立。每一个地方法院都有家事法庭,法官由地方法院法官担任,但必须接受过专业训练、有相关的工作经验、且个性适合。「首席家事法官」由检察总长提名,建议新西兰总督任命,任期8年,不得连任;任满回任地方法院法官。家事法官的部署地点,由「首席家事法官」决定。

少年法庭系依据「儿童、少年、及其家庭法」(Children,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Families Act 1989)设立。法官由地方法院院长指派适合的地方法院法官担任。

「劳资法庭」系依据「劳资关系法」(Employment Relations Act 2000)设立。由「首席劳资法官」和至少两位的「劳资法官」所组成。人选由检察总长提名,建议总督任命;均必须具有7年以上的执业律师工作经验。

「环境法庭」系依据「资源管理法」(Resource Management Act 1991)设立,由「环境法官」和「环境管理官」(Environment Commissioners)所组成。「环境法官」最多10人,均兼具地方法院法官身分。由检察总长提名,建议总督任命。但提名前,必须先征询环境部长和原住民事务部长的意见。「环境管理官」也是由检察总长征询环境部长和原住民事务部长意见后,建议总督任命。任期最多5年,但连任次数没有限制。「环境管理官」得就「首席环境法官」授权的特定事项,主持开庭。

「原住民土地法庭」(Māori Land Court)法官最多14人,由总督任命;与一般法官一样,均必须具有7年以上的执业律师工作经验。

此外,新西兰有「小区司法事务官」制度,「小区司法事务官」依据「地方法院法」(District Courts Act 1947)任用,由法务部长提命适合的小区人士,建议总督任命,负责处理轻微的犯罪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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