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女子申请入籍被拒 一个谎言全盘推翻居留日数

2016年06月07日 加中国际集团



申诉人李氏于2008年﹐随家人以投资移民方式移加﹐但其家人在未正式成為加国公民时﹐便于2012年返回台湾﹐李氏则仍留在加拿大肆业﹐直至2011年12月為止﹐并于同年12月23日入纸申请入籍加国。但她在递交申请表后﹐便离开加拿大﹐先后前赴台湾及香港找工作或继续进修。


据联邦移民法﹐李氏在递交申请表前4年内﹐须留加满1,095日﹐才能符合移民的逗留条件。


李氏于2013年10月﹐面见移民官时虽声称自己留加日子共有1,096日﹐刚好比法定要求多出1日﹐却被移民官质疑﹐指李氏分别于2008年4月及2010年11月2次离境﹐却未向当局申报。移民官遂将其个案转介至公民法官跟进。


第一次未申报的纪录是李氏前往美国出席其表亲婚礼﹐并在美国逗留了13日﹐这令移民官将李氏的留加日数扣除至只有1,090日﹐比法定要求少了5日﹔第二次则在2010年11月13日﹐李氏亦曾经出境﹐但同样未申报。


然而﹐当个案转介至公民法官时﹐李氏却以英语并非其母语為由﹐因此错误向移民官交待表亲结婚的日子﹐并改口称该婚礼其实是在2010年8月举行﹐该次出境纪录﹐她早已申报。


2008年4月及2010年11月的2次出境﹐她亦只是到了美国1日﹔然而﹐李氏俱未有提交任何文件﹐证明她出境前后都留在加拿大。


但法官质疑李氏的口供﹐认為加国大学取得艺术学士及硕士的申请人﹐无理由因语言问题而误报资料。


法官又指﹐李氏声称在2004年9月至2009年9月期间﹐与父母居于温哥华﹐却又未能提供足够证明﹐如银行月结单﹑信用卡月结单﹑双亲的地税评估单等。


正因李氏不但无足够证据﹐证明她在4年中留加至少1,095日﹐以及推算她可能留加的日数﹐故决定拒绝其申请。


但李氏不服﹐以移民官及公民法官均未有明确指出﹐测试她是否符合逗留条件的方法﹐以至她无法提出相应的资料或证据﹐释除法官疑虑﹐认為裁决不公﹐故提出司法覆核。


负责覆核的联邦法院法官索思科特(Richard Southcott)则认為﹐公民法官要求李氏证明﹐她在4年内留加的实际日数﹐来决定她是否符合移民资格﹐显而易见﹔而期间李氏有足够时间及机会﹐提出相关证据。


索思科特同时觉得﹐公民法官的裁决合理。他指出﹐当李氏被发现扣除了两次未申报的出境纪录后﹐其留加日数根本不足1,096日﹐即更改口供﹐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明。


索思科特认為﹐公民法官拒绝李氏申请的主因﹐并非她2次出境的日期与日数的长短﹐而是整体而言﹐李氏留加1,096日的讲法﹐本身就欠缺理据支持。最后决定驳回李氏的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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