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职责令攻略】给EB-5审批时间画上句号

2016年06月06日 美国移民超市




EB-5投资人高级攻略系列

美国的投资移民程序需要同时满足法律,商业,经济等多方面的规定,而光是法律方面就涉及美国的移民法,证券法,公司法等不同法律领域的要求,还要符合美国移民局和国务院的相关程序规定。对普通投资人来说,这个过程过于复杂深奥,必须依赖专业人员的知识和经验才能走完全程。本系列文章旨在提醒投资人在不同情况下如何主动调动专业资源,为争取快速获批,保障资金安全做出正确的决策。


【现实问题:审批拖延和文件遗失】


天啊,我的申请终于提交给移民局了!现在是不是可以睡觉去了?

 

且慢……

 

在今后漫长的等待批准过程中,以下事情说不定就会发生在我的身上:

 

1) 拖延,拖延,拖延 – 移民局的审批时间大幅度拖延,影响了我一系列生活和工作的安排。审批究竟能拖到多长时间呢?有经验的移民律师会告诉你,一份I-526移民申请拖过2年并不少见,极端情况下可能4到5年也无法获批。而律师的催促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律师每次催移民局,得到的都是标准答案:抱歉,正在积极处理中。律师也只能一再苦笑,无能为力了。

2) 申请文件遗失 – 什么?移民局能把我的申请材料弄丢?实际上这种情况在移民局多年来的工作中一再出现,并非特例。去年曾有大约2000份申请文件不知放在哪里(想象一下2000套文件的体积),长时间无法找到。而此前几年移民局曾在法庭承认某些申请文件因储存不当被水浸湿后完全损毁,无法完成审批。渎职?申请人恐怕连发现问题的机会也不会有。

 

因为申请案大量增多也罢,政府机构官僚作风也罢,随着当前审批拖延越来越普遍,我们投资人最头疼的事情莫过于:怎么能找个办法限定移民局在一定时间内做出判决?而万一我们的申请文件遗失,我们又怎么能及早发现问题?

 

【攻略解说:履行职责令诉讼】


什么是履行职责令诉讼?

 

履行职责令(Writ of Mandamus)诉讼是美国司法体系中非常独特的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司法系统限制政府机构在行使职责过程中的“不作为”。该诉讼通过法院发出的强制命令,规定政府部门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其工作职责,比如规定移民局在某一固定时间内完成对某一移民申请的审批,从而避免政府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拖延时间。


如果一份移民申请,这包括I-526或者I-829在内的任何移民申请,已经提交移民局审批,超过了正常审批时间还没有结果,那么我就可以向美国联邦法院提出履行职责令的起诉,要求美国移民局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对我的申请作出决定。

 

相关问题,请参考我另一篇介绍文章“履行职责令诉讼常见问答”。

 

履行职责令诉讼一旦被法院受理,就意味着我们投资人给美国移民局戴上了“紧箍咒”,移民局必须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对拖延的移民申请作出决定。这个双方同意的时间大体上是自起诉起90天到150天。当然移民局也可以不接受这个“紧箍咒”,把官司打下去。但这样为几份申请花费大量政府司法资源显然毫无意义。因此移民局一旦收到履行职责令诉讼书,几乎无一例外会集中精力尽快对待批的申请作出裁决。

 

履行职责令诉讼体现了美国司法体系保护个人利益,限制政府权力的价值,是申请人的一项合法权利。申请人提出此诉讼对自己的申请不会产生任何负面影响。然而,在实际操作环节上,投资人需要把握好一些细节。

操作注意事项


启动履行职责令诉讼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律师的选择:我的移民律师有资格做我的履行职责令诉讼律师吗?

 

很遗憾,我们投资人的移民律师大部分不具备提交履行职责令诉讼的资格!按程序法要求,这一类诉讼需要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提出。目前美国移民局EB-5审批都是由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移民局办公室处理,履行职责令诉讼必须在华盛顿特区的联邦法院(US District Court for District of Columbia)提交,因此诉讼代理律师必须有华盛顿特区律师执照。如果我的移民律师没有华盛顿特区律师执照或者不熟悉移民诉讼,我就需要另聘一位符合资格的律师,代理我的履行职责令诉讼。

 

建议采取的行动:询问我的移民律师,是否他具备资格并有经验处理履行职责令诉讼。如果答案是NO,我应该提早咨询并确定聘请另一位符合资格的律师,代表我提起并完成诉讼。

 

诉讼时机的选择:审批交上去等多长时间才可以提出诉讼?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即便是在经验丰富的律师中间,对此问题的回答也是各执一词。而这个回答也是我们投资人选择合适律师的一个标准:我们都希望代理律师不要太保守,不要等到“地老天荒”才提出诉讼。

 

在2016年5月以前,移民局会每个月公布一次根据最新数据统计出的“平均审批时间”,而这一数据往往也就成为律师们判断是否具备诉讼条件的标准。通常申请案件的等待时间还没有到达“平均审批时间”就不具备诉讼的理由。不过在达到“平均审批时间”后,律师们也有不同标准。有些律师认为还要再等1-2个月才适合提交诉讼,也有些律师则习惯在到达“平均审批时间”的那一刻就提出诉讼。


最近,移民局不再公布“平均审批时间”了,转而公布意义不大的“审批启动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机的选择就凭添了许多不确定因素。确定一个适当的诉讼时机,并不仅仅是律师单方面的责任,我们投资人的意见也非常重要,是我们自己要完成的家庭作业。

 

建议采取的行动:和选定的履行职责令诉讼律师在诉讼时机上及早充分沟通,并确定标准。如果律师态度不符合我的想法,可以考虑更换律师。

 

集体诉讼和个人诉讼

 

履行职责令诉讼可以是单一申请人就单一申请起诉移民局,也可以是同一项目上不同申请人就同一类申请起诉移民局。

 

如果我投资了一个大型的区域中心项目,和我前后一起提交移民申请的可能还有很多人。当我的申请一直没有获批,很可能同项目上还有其他申请人的同一类申请(比如I-526申请)也没能获批。这意味着,在同一项目上有同样诉求的申请人可能很多。同一投资移民项目的申请人可以提起履行职责令的集体诉讼。

 

相比个人诉讼,集体诉讼的效率一般会更高。如果我能和同一项目上同样被拖延的申请人一起“抱团”起诉,移民局重视的程度会更高,分摊到我的诉讼费用(见下)也一定会减少一些。

 

建议采取的行动:询问我所属的区域中心或者项目律师是否还有其他申请人需要提交履行职责令诉讼,请区域中心或者项目律师联络其他申请人并统一递交集体诉讼。

 

诉讼费用和费用的分摊

 

履行职责令诉讼的律师费不同律师有不同标准。大部分律师收费按照一件诉讼案收取一笔固定费用。律师费的范围最低从3-4万美元开始。

 

我们需要知道,其实集体诉讼并不会比单一诉讼增加多少费用。因此,越多申请人参与诉讼,在费用的分摊上越有利。举例来说,如果诉讼费用是固定的5万美元,我一人提起诉讼,所有费用都需要我自己来付;而如果总共有50人参与这一诉讼,则我也许只需要负担1千美元的诉讼费用。

 

此外,区域中心也有可能愿意分摊这笔诉讼费用。

 

建议采取的行动:我在签约时就与区域中心谈好一个分摊诉讼费用的方案,避免事到临头再反复拉锯。


作者:John Shen

本文感谢Adrian Toh律师和John Pratt律师提供的宝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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