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裔未住满规定时限还是获续枫叶卡 什么理由?

2016年06月13日 卡城之窗



一名持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的中国女子,因丈夫患急病需陪同回中国疗养,未能满足在过去5年内逗留加国730日的条件,面临被吊销永久居民资格。该女子承认未能符合要求,但以人道理由向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上诉,获判得直。




  案件去年12月在移民及难民局辖下的移民上诉部(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审理。37岁﹑姓丁的华裔女子报称在2004年以留学生身分来加,2010年在阿省的阿尔伯达大学(University of Alberta)取得博士学位。她在2009年4月取得永久居民资格,翌年1月与同校中国男子结婚。


  好景不常,丁氏说﹐她在加国获得一份研究员工作不久后,丈夫在2010年10月,突患上主动脉夹层剥离(aortic dissection),需接受紧急手术。在鬼门关转了一圈回来,丁氏的丈夫下半身瘫痪,出院后需接受康复疗程。两人在2011年1月回到中国,让夫家协助照料,顺道尝试以中医治疗双腿。


  丁氏在中国一所大学找到一份为期3年的教学和研究合约,虽然工作地点与丈夫居所分隔两个城市,但丁氏说该工作机会的薪金较高,能负担两人的生活,更可聘请看护。丁氏每年趁暑假和新年探望丈夫两次,声称不回加国是担心一旦丈夫再出事,也有照应。到了2013年,丈夫不希望再拖累丁氏,与她离婚,但两人仍在假期碰面。


  丁氏以为在加国取得永久居民资格后,只要在任何一个5年内,在加国逗留730日便没问题。她的永久居民证在2014年5月到期,但当她回加国续证时,签证官员指她在过去5年内在加拿大只逗留约684日。


  丁氏承认未能满足居住要求,但希望移民上诉部格外开恩。她说若知道未满足居住要求,会提早回加国。


  审理案件的移民及难民局成员坎宁安(Lynne Cunningham)在今年1月发出的判词指,丁氏作供时说话直率,认为其供词可信。不过坎宁安指,丁氏离婚后,仍在2014年9月在中国再签3年工作合约;加上她在加国的户口只剩下1,000元,便无其他资产,也没有家人居于加国,不利她的上诉申请。


  但坎宁安也同意公民及移民部长的代表律师指,丁氏在加国居住了694日,跟730日相差不算巨大,而且返回中国的理由充分;加上丁氏说有望在加国找到研究员或省府职位,而且前夫的情况已稳定。


  虽然丁氏仍资助前夫的医疗费用,但已无义务留在中国。


  坎宁安认为,丁氏当初返回中国是迫不得已,认为她有意回到加国长期生活和就业,因此以人道考虑,准许其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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