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注意!从6月份起回国行李遭遇这5种情况的将不予放行!

2016年06月04日 天天网Dailynet



国家海关总署3月份发布的《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6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上图点击可以放很大)

规定明确旅客进境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若不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将暂不予放行,并对物品进行暂存。对比现有规定来看,进境居民旅客享有5000元境外免税额的限制并没有变化。不过,目前对自用合理数量的界定尚缺具体规定;此外,如果单一物品携带太多,即使免税限额内都有可能不予放行。


《公告》明确规定若个人携带进境物品不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等5类情况,海关将暂不予放行并对物品进行暂存。
这包括五类情形: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据悉,海关暂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将被海关“暂存”不是被“扣押”。


“暂不予放行”不等于“海关扣留”!

需要注意的是,旅客被“暂存”的物品并不能无限期的保存下去。

据悉,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暂存凭单”;而海关依法应当移送缉私部门处理的涉案物品不含在内,此类涉案物品应由旅检现场出具“扣留凭单”。

那么被“暂存”的物品将如何处置?

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


海关总署表示有三种处置情况:第一是办理海关手续后提取;第二是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第三放弃(海关按规定处理)。

针对即时退运、移交手续处理中产生的费用,海关规定由旅客承担。遇到包括易燃易爆的;有毒的;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这四种情形,海关均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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