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上市案例研究 | ZTO Express中通快递招股说明书法律评析

2016年11月14日 BD家族办公室涉外法律服务


一、背景导读

中通快递于2016年10月28日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作为中国最大的民营物流服务机构之一,本文拟从法律角度予以分析并与大家分享。

二、基本信息
上市主体:ZTO Express(Cayman)Inc
行业:       物流服务业
资本市场: 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
最终版招股书公布日期:2016年10月28日
股票代码: ZTO
发行价:19.5美元(每份ADS)
融资规模: 约14.059亿美元(共发行7210万份ADS,每份ADS代表1股A类普通股)
公司概况: 
中通快递是一家集快递、物流及其他业务于一体的大型集团公司。截至2015年底,中通快递运送能力的增速在国内前五家快递公司中处于领先位置。中通网络现有转运中心74个,服务网点23000多家。
主要财务数据: 
2014年,公司净利润为4.06亿元人民币;2015年,公司净利润为13.31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结构
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上市时结构图如下:
注:实线代表股权控制;虚线代表协议控制。
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结构及历史沿革如下:
2009年1月,上海中通吉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通吉”)成立,开始开展快递业务。2014年之前,上海中通吉在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和浙江省范围内开展快递业务,同时中通吉公司授权并与第三方商业伙伴合作,共同在中国其他地区以“中通”品牌运营快递业务。
2013年1月,上海中通吉的股东和15家合作企业的股东共同建立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海中通吉和15家合作企业的控股公司。
2014年1月,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从成立该公司的部分股东中收购了上海中通吉及其他8家合作企业的业务和资产。
2015年4月, ZTO Express (Cayman) Inc.(“上市主体”)成立。按照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当时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上市主体对应地向各股东持有的BVI公司共发行6亿股。
2015年4月,ZTO Express (Cayman) Inc.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全资子公司——ZTO Express Limited。2015年5月,ZTO Express Limited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ZTO Express (Hong Kong) Limited。
2015年7月,ZTO Express (Hong Kong) Limited在中国大陆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中通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WFOE”)。
2015年10月,中通快递股份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上市主体的股权加现金作为对价,从16家合作企业及其各自股东处收购了快递业务。
VIE+股权结构: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
根据我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公司从事的国内快递业务为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因此公司通过境内的运营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来运营快递业务。WFOE与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签订了一系列协议,包括独家购买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表决权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独家咨询服务协议及配偶同意函。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协议安排,上市主体得以有效控制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除去前述VIE结构外,上市主体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ZTO Express (Hong Kong) Limited还于2015年11月16日设立了另外一家WFOE——浙江中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四、主要风险因素
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
1.公司的业务和发展高度依赖于中国电商行业的发展,任何有关中国电商行业增长、盈利和监管制度的不确定因素都会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
2.公司曾经并将继续对阿里巴巴相关平台有着较大依赖,未来阿里巴巴可能继续投资其物流服务,并可能建立自身的物流网络,这会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3.公司主要依靠合作伙伴服务终端客户,如果与合作伙伴的关系中断,公司的顾客满意度、声誉、运营和财务表现都将收到不利影响;
4.公司面临激烈的竞争,这可能对运营业绩和市场份额产生不利影响;
5.公司日常运营主要依赖于自有转运中心及合作伙伴运营网点的良好表现,它们出现的任何服务中断事故都可能对公司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6.如果不能有效控制成本,公司的盈利和现金流会受到不利影响;
7.中国经济、政治、社会以及政府政策所发生的变化,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和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8.汇率波动可能会对公司业绩及投资者的投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五、主要监管法规
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除一般适用的法律法规外,公司从事的业务主要受以下法律法规监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
  2.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
  3.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修正)
  4. 国家邮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5.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
  6.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
  7.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修正)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修正)
  9.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修正)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六、红筹分析
10号文
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首先,中国证监会目前未发布明确规定认定公司进行的此类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其次,公司设立境内子公司WFOE是通过直接投资而非与境内公司并购的方式;最后,10号文没有明确将协议控制视为应当受该法规监管的一类交易形式。因此,公司此次发行不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但是,公司不能保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是否会发布相关政策或解释来要求公司在发行前获得相关机构的批准。

37号文和13号文
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中国籍受益人已于2015年3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7号文”)进行了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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