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场赢利要交税?! 你能证明吗?

2015年06月28日 BQ澳洲



案件背景

众所周知每个纳税人的收入都要交纳所得税。那么如果运气好在赌场赢钱了,那个赢利要交税吗?一般来说,除非你是职业赌徒(即以赌博为事业的人),那么赌场赢利是你的福气,当然不用交纳所得税。问题是你能证明这些钱是你赢来的而不是其它收入吗?

今天我们就要解读一个这方面的案例——“赌徒”对峙税局AATA243

“赌徒”先生是一位出生于越南的纳税人。他于1991年移民至澳洲。1995年至2006年之间,“赌徒”先生从事过好几个生意,包括大致10年的缝衣生意,大致5年的鸡肉生意,还有零售电话影像碟的生意,有和他的同居“夫人”一起开的当铺生意,外加一个建筑生意。这些生意每年的收益都非常一般。除了缝衣生意刚开始的几年,其它生意每周的利润不会超过几百澳币,有时甚至更差。

但是“赌徒”先生突然之间发达了。据他所说,他于2006年底回了一趟越南,在老家和一位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花了两个月的时间,研究出了一套专赢“百家乐”的系统。这个系统能够让他有95%的胜算。他们在越南和柬埔寨的赌场中进行了验证,从2006年底至2007年初这6个多月中(包括前面的研发期),他们赢了4百多万的美金。

有了秘方的“赌徒”先生一发不可收拾,把赢利的惯性也带回了澳洲。他在悉尼的明星赌场开始大显身手,主要玩“百家乐”,当然也不放过“老虎机”。有时也光顾其它的博彩场所。

不幸的是在2010年的8月,赌徒先生在4天的时间内收到了税局发出的修改他20072008财年的税单,税局要求他在半个星期内支付高达115万的所得税税款和罚款。修改的原因是在这两年中纳税人的帐上存入了“无数笔来路不明的金钱”。经过严格的审计,税局认为这些存款都是纳税人的收入,需要交纳所得税,同时纳税人没有好好地主动申报这些收入,所以必须有罚款。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纳税人声称这些存款都是他从赌场赢来的,说是收入那实在是太冤枉。于是乎“赌徒”先生把税局告到仲裁组织上。



法庭辩论

问题所在——税局承认“赌徒”先生的确是个嗜赌成性的人。但是双方的争执点是纳税人是否能证明这些“来路不明”的存款是赢利所得。

“赌徒”先生的申辩:

“赌徒”先生声称他于2007财年赢了明星赌场如此多的钱,他甚至担心赌场会将他封杀。于是他和他的现任夫人每次就只赢赌场低于1万澳币的钱就收手,因为每次超过1万澳币时他就必须提供有照片的身份证。由于每次金额不那么高,他只含糊地记得他大致赢了一两百万澳币吧。他的前任“夫人”曾经告诉他,他大概每分钟可以赢24元澳币。

由于这些小于1万澳币的赢利他们都是以现金形式得到的,所以也就会有这些“无数笔的存款”。他的朋友也曾经问他为什么不向赌场要支票。他说他曾经把赌场给予的支票给别人看过,别人告诉他这不是“赢利支票”。于是为了简单起见,他就拿现金了。

税局的说法:

由于“赌徒”先生无法提供完整的记录来证明这些存款是鸿运之财,他们也进行了对第三方(即赌场)的调查。

第三方提供的事实:

明星赌场的负责人史蒂文先生向仲裁组织解释了“赢利支票”(winningcheque)是怎么回事。赌场只能针对赌场能够确认的当天某个客户的赢利部分开具“赢利支票”。很多的客户(包括这位赌徒先生)都在明星赌场登记了会员卡。这些会员卡能够让赌场跟踪客户的博彩行为。当客人买筹码或者变现筹码时会把会员卡给赌场工作人员,在赌桌上娱乐时也会提供会员卡,这样赌场就能跟踪查出这位客人在赌桌上是输钱还是赢钱。

打个比方,如果某个客人从售码处买入1万澳币的筹码,在赌桌上玩好后回到售码处,给了1.5万澳币的筹码要求开具“赢利支票”的话,那么赌场就只会开具5千澳币的“赢利支票”,而不是1.5万的“赢利支票”。如果同一位客人买了1万澳币的筹码后玩了一圈回来只给了5千澳币的筹码,并要求开具“赢利支票”的话,那么赌场是不会开具的。如果这位客人一定要赌场出具支票的话,赌场只能出具“玩赌支票”(gamingcheque)

史蒂文先生说明“赌徒”先生拥有赌场的“黑卡”,也就是最高级别的会员卡。这些级别是赌场内部根据他们的理论设置出来的,参照数据是客人来赌场的频率,博彩的长短,平均的博彩金额。

税局从明星会员卡上调出了“赌徒”先生博彩的记录。该记录显示了每月“赌徒”先生博彩的次数,在2008财年的365天中有228天“赌徒”先生在赌场博彩。他总的下注多达240多万澳币。当然这些金额会有“虚大”部分,因为他可以把他当天的赢利再下注

根据赌场另外一种系统提供的信息来看,“赌徒”先生在正常日历年的2005年,2006年和2007年总体上是输大于赢。这些年他分别输了$25,657,$43,733$168,791。但是2008年从1月直至11月(在该系统停用之前)这段时间内,他从赌场净赢了$464,156

赌场还提供了另外一个信息,在2007年的617日至2008年的1122日之间,赌场给予了41次的换码支票支付,其中“赢利支票”额为2007年的$36,5002008年的$187,000“玩赌支票”2007年为02008年为$61,000。还有一些大于1万澳币的现金换码正好不在税局调查的时间段内。

赌场的史蒂文先生说到他好像只能记得有几次遇见有和“赌徒”先生差不多的赢利金额。


法院裁定

纳税人是否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税局的征税过分?——没有

赌场提供了广泛的记录,虽然针对“赌徒”先生来说不一定完整,但是已经能够勾画出纳税人的博彩程度,而且比纳税人能够提供的资料完整的多得多。

1953年税务行政法的第s14ZZK条规定,提供证据是纳税人的责任。纳税人必须证明根据提供的事实来分析,税局的征税是大大超出正确的范围,而且必须告诉我们到底正确的金额是多少。

相反的,税发却没有任何条款要求税局拿出证据来证明税局的征税额是否正确。

纳税人申辩的是所有的“来路不明”的存款都是博彩赢利,而且无法提供所有的证据,包括他的赢利金额,博彩次数和规模。

明星赌场提供的证据虽然能够显示纳税人是经常从事博彩活动,甚至也有赢利,但是这些赢利根本不及纳税人声称的那么大。纳税人声称研发出来的能够95%胜出的技巧是基于数学原理的,但是法庭认为这些所谓的有数学原理的技巧并不能打败全靠运气的随机博弈。

根据确凿的证据,法庭认为税局修改纳税人税单之举没有问题,罚款金额合乎规定,当然根据赌场提供的“赢利支票”记录,有些存款法庭也要求税局回去再次核实剔除于收入之中。


本事务所解读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其中涉及到的是税法最基本的举证责任问题。

钱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也不可能从地上长出来,对于“来路不明”的金钱,税局就会认为是漏报的收入,一旦被审查,就可以按他们的说法来征收遗漏的税金并加以罚款。对于这种情况,纳税人可能会争辩说税局凭什么说这就是我的收入呀,他们也要拿出证据才可以呀。其实大家错了,法律规定要拿出证据的是你而不是税局。是你要想方设法地证明哪些是你的收入,哪些不是,那些不是收入的到底是什么,就连从赌场来的赢利也要拿出让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是正真的赢利。


友情提示

本事务所友情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小瞧了一些微不足道的事情,而有时候可能就是这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会给你带来大麻烦。

以上是广义方面的税务普及,每个纳税人的情况不同,请别忘了和相关专业人士咨询沟通。

欢迎转发朋友圈!本文出自最新《BQ澳洲》杂志『澳洲税务』栏目,阅读杂志原文,可购买杂志或网上阅读。请支持澳洲100%原创中文周刊。谢谢合作!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与本刊联系。



来自澳洲中文周刊第一品牌《BQ澳洲》


收藏 已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