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购SPAC形式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

2015年04月12日 美国华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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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ies (SPAC) 成立的目的是在特定时间内收购一所营运中的公司,SPAC的资金一般来源自投资银行或私募基金透过首先公开募股组成,而SPAC在尚未进行并购前已具备上市公司的身份。SPAC在确认收购目标后,董事会与买壳人 (标的企业) 和资产中注入方 (标的企业的资产) 签订条件性收购协议后,需要通过美国证监会的审批和全体股东大会的投票,有点类似于香港的所谓非常重大交易的过程。


然而,现时SPAC的结构已被进化,通过为股东提供股票回购的权利而规避全体股东投票的要求。改进后的SPAC在确认并购前已预先经过美国证监会的批准,因此不需要经历全体股东同意,也就是全体股东大会的投票和美国证监会的审批,美国证监会审批类似个案不用对收购的内容提供意见,不像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的严格要求;纳斯达克只需要审视是否符合上市要求便可通过。


在进化后的SPAC架构,虽然不用通过股东投票,但处理股东的回购程序也要花上数个月的时间,而且回购会动用公司内“信托户口”的资金,一方面减低了公司的资产值;另一方因处理回购事宜增加了行政的成本。所以,也因此衍生了Innovated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ies (IPAC) 的架构,透过预先设计好的股票种类及控制大多数股东的投票权,在签订条件性收购协议后,只需得到大多数股东的同意把拥有回购权的股票转换成没有回购权的股票,便能顺利完成收购及规避回购的要求,把并购的时间缩短至数星期。


成立SPAC


SPAC的公司类型一般为非美国的离岸公司 (例如:英属处女岛、开曼群岛等) 并由一组行业专家和有经验的投资人组成及发起,他们会以私募方式投入IPAC的种子资本 (seed capital)。募集的资金用于首次公开招股 (IPO) 的费用及完成并购前的营运资金。当完成IPO后,发起人一般会保留约20% IPAC 的股票。


SPAC是没有商业运作的公司,公司的商业计划是于特定的市场内完成一项或多项的收购,一般SPAC的收购对象为科技、医疗保健、广告和地区银行行业。发起人不会在SPAC领取薪金,但他们可报销自付费用,他们的主要回报来自保留约20% IPAC 的股票。


SPAC的首次公开招股 (IPO)


当SPAC成立后,SPAC会马上进行IPO并在美国证监会注册发行股票 (提交Form F-1)。SPAC属于“发展阶段的公司”,美国证监会审批的重点在于:(一) 不存在利益冲突;(二) SPAC在完成IPO前尚未认定任何潜在的目标公司 (收购对象),否则,必须提供相关的数据 (即使最后没有达成收购)。


SPAC在IPO发行的证券架构为每单位包含一股普通股和一至两股的认股权,集资金额会存放于信托账户内,必须在完成收购后才能动用或公司因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收购而宣告解散并把可用的资金退回股东 (一般收购限为完成IPO后18-24个月,或因情况延长至30个月)。而在新的SPAC 或IPAC 证券架构中 (2010年开始)[1] ,认股权的行使价是高于或等于IPO每单位的发行价,目的是减低权益被摊薄的影响。认股权的有效期一般是完成IPO的一年内或完成并购的四年内。如集资额不低于4,000万美元,可申请于纳斯达克上市[2]。在完成IPO后,每单位证券可在已登记的交易场上 (例如:纳斯达克) 交易;在完成IPO后三个月,普通股和认股权可分开进行交易。


IPAC收购目标公司


在美国证监的层面


传统的SPAC

当公司确认了收购目标,必须得到SPAC的大多数普通股股东的同意 (即使公司注册地的公司法没有规定)。为了收集SPAC普通股股东的意见,公司必须向美国证监会申请及存档委托投票书 (proxy statement)。美国证监会对委托投票书的披露要求十分严格,需要提供目标公司的已审核账目及SPAC收购后预计的财务报表,而美国证监会审批托投票书的尺度与招股书相同,因此,程序上不能掌握时间性。另外,如果收到一定数目的股东反对 (一般为百分之二十到四十),收购是没有办法完成的。近年来,这个架构已不被使用。


进化的SPAC

当SPAC确认收购目标后,SPAC需在美国证监会存盘公告此重大事项 (提交Form 6-K)。IPAC需按照Regulation 14A给予股东表决机会 – 按持股比例以信托账户内现金 (除税后) 收购股东持有的股票。这个程序按照 Regulation 14E 和Rule 13e-4 of Exchange Act以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在交易进行中IPAC会将收购要约文件存盘到美国证监会 (提交Form 20-F),包括财务数据、IPAC收购内容和执行股票赎回权的程序 (内含根据Regulation 14A的委托声明 Proxy Statement)等的文件。这次赎回的权利给予股东“用脚投票”(“vote with their feet”) 的选择,在充分披露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认为收购建议不吸引,可选择股票被赎回。


当美国证监会收到SPAC的存档会采取以下其一项的行动:(一) 对提交的文件提出意见,或 (二) 通知SPAC,美国证监会不会评论有关收购要约。如果收到美国证监会,只需按照他们的要求修改便可,如果涉及重大的变更,SPAC或需考虑延长股东考虑收购要约的时间;另外,如非涉及重大的变更,SPAC不用重新向SPAC发出要约。这个是革新的安排,消除了因股东的意见不一而令收购不能完成。


IPAC架构

SPAC在架构亦在不停的进化和演变,目的是缩短并购程序的时间和不确定性,在这样的情况下衍生了IPAC。在IPAC的招股书中把投资者普通股部分称为“可回购的普通股A”(“Callable Class A Shares”),修饰了股东的回购权利,一方面能符合美国证监会的要求;令股东 (特别是少股东) 的回购权利名存实亡。在确认收购目标后,其安挂如下:


收购前收购要约 (Pre-acquisition tender offer)

在确认收购目标后,会给予所有股东回购“可回购的普通股A”的选择,回购的定价是以照信托户口的余额按股权比例分配,而不会按照市场的价格。


收购后收购要约 (Post-acquisition tender offer)

IPAC会向美国证监会存盘公告已经进入了最终收购交易协议此重大事项 (提交Form 6-K),IPAC打算完成交易而无需股东投票或收购前收购要约。当Form 6-K已呈上美国证监会后,如买壳人 (标的企业)能符合条件性收购协议内的要求,并购会在30天内完成和向“可回购的普通股B”(“Callable Class B Shares”) 发出股票赎回要约 (tender offer),然而,(i) “可回购的普通股B”只有在执行收购后收购要约前(Post-acquisition tender offer) 完成并购或 (ii) 得到IPAC管理层授权才会把“可回购的普通股A”转换成“可回购的普通股B”。所以在进行收购后收购要约前(Post-acquisition tender offer)时,是没可能产生“可回购的普通股B”,另外一方面理解,这个股票赎回要约 (tender offer)是不会被执行。


再者,如果不超过87.5%的股东要求股票赎回,收购便能通过。由于只有“可回购的普通股B”(“Callable Class B Shares”) 在收购后收购要约 (Post-acquisition tender offer)才有股票赎回要约的权利,所以在“可回购的普通股B”没有出现的情况下,是没可能发生超过87.5%的股东要求股票赎回。在进行收购后收购要约 (Post-acquisition tender offer)的同时,发起人和承销商的股票会自动把“可回购的普通股A”转换为没有股票赎回要约权利的“可回购的普通股C”(Callable Class C Shares),一般发起人和承销商的“可回购的普通股A”会超过总发行的87.5%。


配合条件性收购协议的特别条款:(一)在收购的过程没有触犯任何的法律;(二) 没有任何第三方非联营机构反对这次企业合并的事;(三) 拥有不少于12.5% IPAC股权的股东同意把“可回购的普通股A”转换为 “可回购的普通股C”;(四) 这次交易已得到买卖相双方的授权和批准;(五) 双方已签署了收购的合同。由于卖方均控制了IPAC的大股东 (多于12.5%控股),故不用担心因少股东的反对而令收购告终,而且也省却了执行股票赎回权的程序,把并购的程序缩短到两星期。


在证券交易所的层面

在IPAC公开宣布确认收购目标后,IPAC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会暂停交易 (包括:每单位证券、普通股和认股证),同时,每单位证券分拆为普通股和认股证并以独立的状态在复牌后交易。当IPAC完成收购程序,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一般会在复牌前一并更改股票代号。


目标公司的要求

一般而言,IPAC公司在存档Form F-1时,会设定收购的特别要求,例如:行业、企业所在地等,目标公司需与要求相对应;另外,除非在Form F-1内有另行描述,目标公司的公平价值必须超过IPAC的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八十。虽然IPAC公司属于外国私人发行人 (foreign private issuer),但一般会按照美国本土公司的要求在美国证监会进行存档,目标公司有可能需要制备符合美国会计准则的合并账目。


目标公司需支付的收购价

一般而言,目标公司的持有人需向IPAC支付的收购价为IPAC的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八十及额外费用 (premium 或俗称壳价) 的总和;以及,其他专业费用,例如:IPAC 进行IPO时的承销商费用、律师费、审计费、中介人介绍费等。除了律师费、审计费外,其他的专业费用可透过协商,以发行股票 (部分或全部) 代替现金支付。


SPAC流行的原因

SPAC的结构对SPAC的股东及目标公司均为有利。SPAC在完成收购前,SPAC的股东所投资的金额有百分之九十受信托账户保护并可收取利息,同时,股东可享受潜在的股权増值的机会;即使收购最终没有达成,股东一般能收回百分之九十二至九十五的投资金额。SPAC的股东拥有能在交易平台交易的普通股和认股权,起了对冲的作用。


SPAC的安排为目标公司提供上市的方法,只要目标公司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便可在短时间内上市,不必担心被美国证监会否决的风险。另外,在美国的金融市场趋势,除非申请上市的公司规模十分之大,否则,没有承销商愿意为中小型但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独立申请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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