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我获得了美国“杰出人才EB1A 绿卡”!这个消息让我喜极而泣!
1. 申请人是否曾经获得过一项或一项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a one-time achievement (that is, a major, international recognized award));
用这种标准来衡量“特殊人才”,申请人只需证明他/她曾经获得过一项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仅凭此项国际知名奖励,无须提供其它证据,即可满足特殊人才的标准,轻而易举地移民美国。一般来说,诺贝尔奖、奥斯卡奖、奥林匹克奖牌或奖杯,或国际重大发明创造,则可被接受为重大国际知名奖励。
但是,并不是只有获得诺贝尔奖或奥林匹克奖之类的重大国际知名大奖的人才算是特殊人才。移民法提供了另外一种相对宽松的衡量标准,即申请人只需符合移民法 规定的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就可申请特殊人才移民。
2. 申请人是否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at least three of the following):
1) “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在其领域內,曾获得稍次一些的国家奖(不一定是美国的)或国际认可奖项,证明在该领域內具有优异成就;
2) 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此类专业协会由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定具有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为会员;
3) 专业刊物及主要商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发表过关于此申请人及其相关工作的报导,或曾有重要媒体报导过申请者以及申请者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成就(发表文章必须包括标题、日期、作者、必要时应加以翻译);
4) 在其领域內,曾经以个人或委员会成员身份担任评审,对其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內的其它人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
5) 在其领域內,曾经作出过学术研究或艺术上的独创、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6) 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国内、国际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体上发表过的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7) 在国家级或具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会或其他场所上,举办作品展览或其他展示活动;
8) 在工作机构、重要专业组织、团体担任主要领导或其它重要职务;
9) 在相关领域,申请人的薪资、报酬、或待遇远远高于其它同行;
10) 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并通过票房收入、影片、录音带、录影带、DVD等的销售量得到反映。
如果上述10项标准对当事人的职业不适用,申请人可以提交「相似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成就。除此之外,外国人还需证明移民法规定的另外两个条件,即申请人在获得特殊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并且,其工作将会为美国带来实际利益。
我费了2个月的时间,整理资料,可以说是累得要吐血了。整理了从1990年至2012年的艺术历程资料。包括以前我到韩国的展览,英国的展览,还有早年间新华社的报道,全部资料自己打理,还有美国这边的电视和报纸的报道,都找了出来。照片报纸都自己找翻译,打印简历,简历写了13页!复印发表作品的书,证书等。全部是真实的资料。
最后我把资料给律师时,他惊奇万分,说太完美了!这里提醒一下办绿卡的朋友们,资料一定要自己整理,别认为给律师费了就都交给律师办理,只有你自己最清楚自己,所以要自己尽心去做。没有人能比你更用心!我用12分的心去做事。我没想让律师那么累去做,哪怕他白拿钱,也要让人家挣去,抱着不让律师挣钱,使劲累律师的心理,案子肯定做不好。
最初只是试着做的心态去申请,没有想到最后真的可以申请成功,一个人的杰出优秀与否可以从很多方面去证明,杰出人才绿卡申请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很多报道或是成就都是在决定申请的时候增加的,决定了就好好去努力达成,感谢在申请道路上一路帮助我的人。
文章来源: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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