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父母团聚移民申请-投资类

2016年11月21日 新西兰快捷顾问



新西兰2016移民局父母团聚政策暂停选取,将于2018年7月重新开放并公布新的担保条件。快捷顾问认为新的担保条件将更加严格,并且一定是高标准。按旧政策,父母移民申请获批后5年坐满移民监,新政策2016年11月已明示,父母团聚类移民监需要达到10年。随着父母年龄的逐渐加大,身体指标也许无法长时间维持在移民局认可的标准范围内。所以,如果父母具备申请条件,父母投资类移民是可以相对快速操作的另一条途径。现行所有移民类别的申请无论父母在哪里,均在新西兰境内移民局审理,中国境内移民局不再接受移民类别申请。父母类投资移民申请时间为12-18个月。


简单特点分析:

1. 担保人没有限制持有绿卡时间即可担保父母移民申请,老政策是3年;

2. 父母需要证明100万纽币的合法来源,及50万纽币等值的净资产或现金作为安家费;

3. 100万纽币需要投资在新西兰4年时间,50万纽币不需要兑换成现金,即保留在父母名下即可;

4. 递交申请时,父母需要证明有年薪6万纽币的收入;

5. 申请人需要满足健康及品行标准;

6. 4年期间,只需入境激活绿卡,不需要做移民监。在投资第2年期满后3个月内,递交投资报告,再第4年期满后3个月内,递交投资报告,申请永久居民签证,即坐满移民监。


要点分析:

F3.10.1Ownership of nominated funds and/or assets投资数额的所有权

说提及的100万纽币投资额,申请人可以和配偶单独或共同拥有。100万的投资额必须证明其合法来源性,若为赠与资金,则需要证明其合法性。关于对资金的合法性,需要咨询专业顾问来判断。因为在中国传统商业模式说认可的资金收入来源,也许在申请学生签证或旅游签证时,移民局并没有在意或追究细节,但是在商业类移民申请中,对合法性的判断是移民局审核的重中之重。所以,快捷顾问的职责是做出前期判断,以免客户自己递交或在没有专业建议的前提下递交申请后,无法收尾,遭到质疑。被赠与的资金不能从新西兰境内划出。


F3.10.10Definition of 'unencumbered funds' 无债务资金

无债务资金即所提及的投资资金不可以具备任何抵押,担保性质。比如,跨境银行操作的内保外贷,或境内的抵押贷款等,均不认可。

F3.10.15 Funds already held in New Zealand 已经在新西兰的资金

很多华人朋友在新西兰已经置业,若将物业销售掉产生的资金,无法作为父母的移民申请资金。如果父母前期已经将资金汇至新西兰并且在新西兰进行置业,只有一种可能性,即合法汇款途径到达新西兰并且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型,才可以被认可。快捷顾问操作过客户提前通过合法途径汇款至新西兰并且产生商业投资行为,后期申请移民,移民局得到认可。所以,又回到问题的核心,审核工作至关重要,切勿在不知情,猜测,想象的前提下,递交移民申请,否则后期无法收尾,遭到质疑。

 

F3.10.20Evidence of the principal applicant's nominated funds and assets

申请人提及的投资及安家费资产的证据

移民申请中所提及的评估报告需要在申请日期前3个月内做出,否则移民局不认可。所有提及的资金需要原始证据。

 

F3.10.25Definition of 'acceptable investment' 投资形式的定义

广义的讲,可以是任何的商业投资模式,比如房地产,购买酒店,购买生意,金融产品等,但是针对房地产行业,需要提醒的是不能是自住房或亲戚自住,不能是旧房改建或扩建,必须是全新BUILDINGCONSENT。

 

F3.15 Settlement funds and annual income安家费及年收入

安家费即安家资产或资金,可以配偶共同持有。年收入部分可以配偶共同组合。年收入可以为房租,工资,投资回报或任何商业收入。

 

F3.25.5Approval in principle 原则批准

Resident visaswill be granted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imposed under section 49(1) of the ImmigrationAct 2009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structions set out at F3.30.10.

F3.30.10 Resident visas subject to conditions under section 49(1) of theImmigration Act

原则批准后,申请人需要将资金合法化汇入新西兰进行投资。申请人需要在每2个投资期满后3个月内递交投资报告。

 

F3.30.15Investment transfers during the investment period 投资项目发生改变

移民局认可投资项目发生改变,需要证明资金的稳定性和地理位置,证明资金未离开移民局认可的操作范围。

 

F3.35 Section 49(1) conditions 第49(1)条件

F3.35.1 Reminder from Immigration New Zealand to provide evidence ofsection 49(1) conditions being met

移民局会在投资期满2年前3个月发出提示,申请人应最晚在投资期满2年后3个月递交递交投资报告,报告需要显示详细受益细节及2年历史记录。

 

 

结束语:

父母类投资移民核心重点,需要移民顾问对资金背景及商业背景进行专业判断,来避免后期递交匹配资料过程中遇到瓶颈而造成质疑或拒签。父母的身体指标也是移民局关注重点,若有过癌症或重病史,并不是无法挽回,只要现在病情稳定或好转,请咨询专业顾问来判断可行性。快捷顾问,在父母移民申请的细节上,专注个案分析,协助与家人早日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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