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很多中国人在加拿大投资房地产市场,购买房屋后出租以获得双重好处:
一方面能给自己增加房租收入,另一方面可以等待楼市增值的好时机售出获利。
但是要知道,加拿大的出租业法规是保护租客的:业主将房子签合同租出去后,不再对自己的房子有支配权,否则就要承担违约的损失;甚至在租客违约提前退租的情况下,也难拿到赔偿金。
近日,安省一名华人房东就输掉了官司。
这名华人和与一名租客B签订了一年期的租赁合同。B租下了两个房间;房东住在负一层的卧室,浴室和厨房与B共享。
B于合同未到期时提前四个月搬出。由于剩下租期的租金和水电费由谁承担存在争议,华人房东把B告上了法庭。
事情还挺复杂:
入住后不久,B向房东提出,想把自己租下的两个房间中的一个转租出去。房东同意了,随后B把一个房间转租给C,B成为二房东。
但是2015年3月,华人房东和B发生了矛盾,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C想带狗进来住,被B拒绝了,因为B对狗过敏。然后C隐瞒B,悄悄找了华人房东,要求房东允许他带狗住。
华人房东允许了,但实际上他并没有权利允许,因为两个房间都已经租给B,B才拥有支配权。
经过一番纠缠,B以损失500加元为代价,驱逐了C。
二、从3月开始,华人房东让自己女朋友搬了进来,每周住3个晚上。
这套房子里只有一个浴室,一个厨房/餐厅。B认为,这增加了共享厨房等空间的人数,令自己感到不愉快。
房子已经租出去,记住你做什么都要和租客商量~
又经过一番纠缠,房东说会搬到别处居住,允许B将自己原来的卧室转租出去,并使用楼下的储藏室。
当B已经找到房东卧室的承租人后,房东又说改变主意,决定不搬出去了。
这样,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升级。B无法忍受,在租赁合同未到期时,提前四个月搬出另找了地方居住。并在搬走当天通知了华人房东。
合同签订的是一年,而B提前了4个月搬出。华人房东认为B违约,应该继续支付剩下租期的租金及水电费,因此把B告上了法庭。
然而事实很清楚:法官裁定原告华人业主毁约在先,败诉:
一是干涉分租。
根据白纸黑字的租约条款,B被授权可以转租第三个卧室。这意味着分租的C只与B有合约,而与房东没有关系。B有权拒绝C养狗,而房东则没有权利同意。
房东违反了B的意愿,就构成了干涉分租。
不要以为房子是你的,干啥都行~租出去了就没有支配权
二是违反口头协定,先说自己搬走+同意B转租,之后又反悔说不搬走。
同理,法律是保护租客的,一旦出租不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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