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开讲|第一类优先职业移民EB-1C

2017年12月06日 美国移民攻略



EB-1C的全称为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First Preference (Category C),翻译过来就是以工作关系为基础的移民申请:第一优先(C类)。即"跨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移民申请。针对有企业的投资人或企业高管可以通过EB-1C方式移民美国,这一类别不需要通过劳工部办理劳工证,无排期,申请速度快,无资金来源要求,资金安全-自己管控资金和运营,一次性获得全家(夫妻双方和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永久绿卡。

 

流程上:


根据美国的移民法,如果是美国新设公司,海外公司首先以非移民签证(L-1,最长有效期为7)将公司的管理人员派往美国分公司,L-1是入境美国开办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工作类签证。该法同时规定,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在美国经营一年以后,美国公司可以为高级管理人员申请美国绿卡(EB-1C)。在以L-1签证身份在美国工作期间,L-1申请人及家属均可以在美国居住和工作学习。


如果直接收购美国在运营的公司或控股美国在运营公司(超过51%股份),可以直接申请EB-1C,或同时申请L1EB-1C


在提出EB-1C为基础的移民申请等候期间,L-1申请人及家属如因商务或其它事情需离境,可向移民局办理 "预准入境证"1年之内多次进出美国,同时保持在美国直接取得绿卡的资格。

 

EB-1C申请条件


1.必须在美国和海外有两个公司,且有关联,可以是“母子关系”也可以是“兄弟关系”。


2.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母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继续工作。申请人在境外和美国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的职位必须是高级主管(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


3.申请人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由美国雇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年以上。


4.海外公司和在美国的公司均需正常运作,并雇有合理的员工。

 

另外,并不是担任过经理或主管的人士就一定符合要求。移民法规定申请人若以经理名义申请,必须到达以下要求:


--对公司的管理或主要功能有指导作用;

--负责建立公司的目标和政策;

--在公司决策方面有很大的主导权;

--只是接受公司里很高层级的监督,比如董事会,股东,或是较高层级的主管等。

 

申请人若以高级主管名义申请,必须到达以下要求:


--管理公司,公司的一个部门,或负责公司的一项主要功能;

--管理和控制其他专业人员,管理者等的工作,或者是负责公司里一个主要的功能或部门;

--如果管理其他员工,申请人必须有人事权,如雇用,解雇,或者是建议升迁等权利。如果没有直接管理其他员工,则需对公司的主要功能具有指导权。

--对公司日常运作具有指导权。

 

EB-1C优势


1、启动资金少,且资金来源审核不严;


2、资金安全性好,可控,安心;


3、子公司运营满一年可递交正式绿卡申请,无需临时绿卡过渡;


4、无排期,申请速度快;


5、无需劳工证申请,可直接办理移民,缩短申请时间;


6、申请人对美国公司运营可控性强,可减少投资风险。


7L-1签证办理时间短,申请人的配偶及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随同入境美国,并可以一起申请绿卡。只要向移民局提出申请,配偶就可以在美国合法工作。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免费在美国就读公立学校直到高中毕业;如果在公司所在的州内就读大学,可以享受“州内”学费的待遇,比留学生身份(F1)要少交纳几倍的学费。

 

值得关注的是,美国的法律和移民局并没有对母公司和美国的公司在规模或资产数额等方面有非常明确的要求,美国移民局审查L-1签证申请的重点是高管的“真实性”,即国外的母公司是否真实存在,美国的分公司是否真实存在,在美国的分公司是否在真实地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在母公司及分公司的工作性质是否是管理性的。只要移民局通过审查能够在这些问题上排除疑虑,申请人的L1签证申请即可获批。


美国移民局和美国的使领馆允许L-1申请人有移民倾向,不会因为申请人有移民倾向而拒签。


L-1签证持有人入境美国开展经营活动一年以后,即可提交绿卡申请。同样,在审查该类绿卡申请时,美国法律和移民局也没有设定美国分公司规模、营业额、纳税额或者雇员人数等方面的限制;审查的重点仍然是“真实性”,即,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是否“真实地”在美国开展经营活动,而非单纯出于移民的目的。当然,作为证据,美国公司的营业额越高、纳税越多、雇用人数越多,则越能证明所谓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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