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 加拿大房产投资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2015年12月01日 旭飞加拿大投资



加拿大是个开放的社会,全球各地的人在加拿大购置不动产在法律层面都没有障碍。不过,法律界人士表示,外国人买房时,不仅需要考虑购买环节,而且从一开始就要考虑到处置环节的事情,涉及的方面包括缴纳资产所得税、共有产权的形式、申请HST回扣的条件等。

专门从事地产、公司并购投融资及商业买卖的Li Law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律师表示,其事务所近两年来自中国的客户日渐增多,包括两类客户:一类是亲自来过,与加拿大有某种联系的,例如为在此读书的子女买套房居住;另一类是从未来过,要买的房子完全没有见过,完全依赖经纪。

无论上述哪一种,在卖房时都存在如何处理身份的问题。加拿大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规定,非加拿大居民在处置加拿大境内资产(包括不动产、股权、商业资产)时,必须向税务部门缴交资产所得税,然后才能完成交易。非居民卖家的代表律师,有义务在资产交割时,先将交易价码的25%保留在信托账户中(类似保証金),直到客户拿到税局的清税单(Clearing Certificate)后再放还给客户。

90%以上的外国投资者都属于在处置加拿大资产时需要先清税的。除非在买房时是非居民,但卖房时在税法上被认为是加拿大居民(永久居民或者临时性的主要居所在加拿大)。这里所说的加拿大居民或非居民,是税法意义上的概念,而不是移民法概念。不过,若没有永久居民身份,想证明自己是税务居民并不容易,税局的判断因素包括其在加拿大居住的天数、及居住的真实想法等。

涉及留学生买房时,有时因为其年龄小或者信用背景不足,银行会要求父或母与子女一起都放在产权上,形成共有产权。李律师表示,共有产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即每个产权所有人不分份额,都拥有100%的产权,这种形式有生存者权利原则(survivorship),一方去世,留下的一方自动成为物业的全部业主。另一种是份额共有(Tenants in Common),即共有各方约定各自占有物业的份额。考虑到地产转让时的减税因素,往往约定属税务居民的留学生占99%,而其父母只占区区1%。

在上述第一种形式下,虽然法律认为各方均拥有100%的产权,但在涉及外国人处置资产时,税局会自动认为父母占50%份额,律师要保留这50%部分资产的25%,直至向税局完成清税。而第二种形式,则要根据各方所占的具体份额纳税。

在安省买新屋时需要缴付13%的HST。中国的消费者没有HST的概念,所以如果在物业交割时得知需要多掏出一笔税款(哪怕是暂时的)会很不舒服。

通常发展商或者经纪会告诉买家,HST已经包含在房价中,这只说了事实的一半,其实只有在符合某些条件时才包含在内。在新屋买卖合同中写明,HST包含在房价中是有条件的(conditional on),即:符合HST 折扣(Rebate)的标准,并且将申请HST Rebate的权利转给开发商。而HST Rebate的标准之一,是买家必须是第一手业主,房屋用于个人目的,自住或近亲使用;第二,若买房是为了出租,且确实已经租出去,拿到了一年以上的租约,也可以申请HST Rebate。

开发商只有在买家符合第一种标准时才同意房屋价款中包含HST,在第二种情况下,买家需要先自己支付HST,然后在拿到租约后再向政府申请HST Rebate。而外国投资者很多是委托经纪买房、出租、打理,有些甚至都没有来加拿大看过,也就不符合第一种条件,所以非居民要有在交割时多支付13%房款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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