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民可以在澳洲境内申请配偶签证吗?-配偶签证中第三条款(Schedule 3)的解释和适用

2016年03月13日 微悉尼


2014年7月1日起, 移民局对于第三条款(Schedule 3- 3004)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如果您在境内递交配偶签证的申请(Subclass 820/801), 并且属于下列其中情况的一种,您的签证有可能受到影响:


  1. 持有的上一个实质性签证已经过期;

  2. 曾或现持有的签证为过桥签证;

  3. 曾经或现在为非法公民;

  4. 上一个持有的实质性签证带有“8503”, 即“不可逗留条款”。


修改后的第三条款为,如果您上一个实质性签证失效28天以上, 则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您现在未持有任何实质性签证的原因是个人无法控制的; 

  2. 有强制性或不可抗拒的理由必须被授予签证;

  3. 您遵守了上一个实质性签证的所有附带条款;

  4. 您将会遵守配偶签证授予后的所有附带条款;

  5. 你上一个持有的实质性签证允许您被授予并持有配偶签证;

  6. 您上一个持有的实质性签证没有“8503-不可逗留条款”。 


但是,如果您不满足第三条款的规定,您可以向移民局申请免除该条款的限制。如您有强制性或不可抗拒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 包含您在该婚姻,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中孕育了子女或遭受重大的财务困境等。


我们会经常遇到非法居留的客户希望在境内申请配偶签证,有些客户因为之前曾申请过难民签证后被拒签,有些客户因为逾期居留所以变成非法居民等。 客户往往会因为害怕或被提供错误的建议而止步不前,不敢境内递交配偶签证。其实如果您的情况满足免除第三条款的限制,您的签证是可以被批准的。


例如有我们有一个客户逾期居留了5年,后与一位澳洲公民结婚后申请配偶签证。在递交申请材料的时候,移民局首先考虑的问题并不是其婚姻关系的真实性,而是为什么申请人不能离境申请签证,以及申请人为什么会逾期居留。此时我们需要呈递提案给移民局,并解释申请人在递交签证时,有强制性和不可抗拒的理由而不得不留在澳洲境内递交签证。该客户的配偶由于身体有重大疾病,需要申请人长期照顾。同时申请人配偶的前妻在认识申请人前2个月去世,即申请人配偶几乎没有独立生活过,而子女由于工作原因无法每天照顾。因此,申请人如果离境申请会对其配偶的生活和身体造成重大损失。同时,申请人的配偶由于身体原因无法陪同申请人离境生活。移民局最后免除了对该申请人第三条款的限制并很快批准了签证。


还有一个案例,申请人在递交难民签证被拒签后与一位澳洲海军结婚。但由于申请人在申请签证时没有实质性的签证,也必须满足第三条款的要求。而该申请人不希望离境申请签证,所以我们向移民局提交了免除第三条款的申请。由于该申请人的配偶为海军军官,经常随军出海考察,每次长达2个月以上。但该军官有一个未成年子女,而且具有该子女的独立抚养权,该子女需要在澳洲上学,所以申请人需在配偶出海时照顾其子女。同时,在递交签证后,该申请人发现自己怀孕2个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申请人没有收入来源,完全依靠于其配偶。若离境申请签证作为孕妇无法独立生活。移民局免除了对其第三条款的限制,并成功批准了签证。


根据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非法居民或持有过桥签证的居民都不可以在境内递交配偶签证。这要看您的具体情况是否能够免除第三条款的限制。如果您的情况是特殊的,是有可能在境内递交并且成功获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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