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变革-- 境内递交配偶签证条件放宽

2016年03月20日 微悉尼



之前我们曾介绍了第三法条(Schedule 3)条件和适用,可以说对于非法居民和持过桥签证在境内递交配偶签证的申请人是难之又难。必须满足在申请签证时,有强制性或不可抗拒的理由,才可以免除第三法规的限制。


但是,让我们记住这个将改变很多人命运的名字—文斯拉(Waensila)。在本月11日(2016年3月11日),联邦法院产生一个具有革命性的判决,在文斯拉诉移民部长(Waensila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of Border Protection [2016]FCAFC 32)一案中,法官一致判定移民部长以及移民仲裁庭败诉。这个判决将会使大量在境内申请配偶签证的非法居民或持有过桥签证的申请人受益。根据该判决,第三法条对判定“强制性理由”是否存在不应局限于递交申请时,还应考虑申请人在签证被决定时的情况。无疑,这对很多具有相同或类似情况的申请人是巨大喜讯。


该案件上诉人文斯拉持旅游签证从泰国来到澳洲,入境后基于宗教理由申请了难民签证(Subclass 866),被拒签。而后文斯拉非法居留在澳洲境内,直到与他的妻子,一名澳洲公民结婚并申请了配偶签证。基于文斯拉在申请签证时不满足免除第三法条的限制,该签证申请被拒签。文斯拉而后申请了移民仲裁庭进行复议,移民庭基于相同的理由拒绝了文斯拉的申请。文斯拉不服移民庭的裁决,向联邦法院进行了上诉。


文斯拉向法院提出,他之所以不得不留在澳洲境内申请配偶签证的原因有:


  1. 回到泰国后,他可能因宗教原因被遭受迫害。

  2. 担心回国申请以后不能和身在澳洲的妻子团聚。

  3. 担心与妻子的长期分离影响他们的婚姻关系。

  4. 妻子患有多种疾病,需要他的照顾。

  5. 妻子没有任何收入,需要他经济上的支持。


尽管移民局和移民仲裁庭认为,文斯拉所提出的主张不满足移民法关于第三法条的免除条件,因为这些理由不是在申请签证时的发生的强制性或不可抗拒的理由。但法院认为,移民局和移民仲裁庭在适用该条法律时有误。第三法条中并没有规定对其免除的条件只能发生在申请签证时,也没有规定不能发生在递交签证后,签证被决定时。判决书中明确指出,配偶签证两个阶段的审理时间现为3年甚至更长,等申请人的签证被决定时,考虑到申请人妻子的身体状况和经济状况,完全可能造成申请人家庭困境,从而满足免除第三法条的条件。


但是,请注意,正如我们在之前文章中所介绍的拒签后的选择一文中指出,联邦法院是不可以直接批准移民案件中申请人签证的。法院只能因为移民庭或移民局适用法律或法律流程的错误判决其败诉,签证申请人胜诉后,判决发回移民仲裁庭根据正确的法律适用重新审理。


相信随着第三法条免除条件的放宽,会有越来越多具有相类似情况的申请人不需要夫妻分离,可以在境内顺利的递交并获批配偶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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