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办理办法

2016年07月05日 新西兰易捷留学移民


马上到毕业新西兰大学的毕业季了,很多同学要可能就此就回国发展了。


回国发展的同学面临一个问题,海外学历认证,如何来办,在这里,易捷手把手教你。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 留学人员回国证明是什么?有什么用?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中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证明材料,是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内就业、升学、海外学历学位认证等的重要依据。 

  根据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的有关规定,《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限发给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学术访问,并且连续在外居住6个月以上的即将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不包括自费在国外语言补习类学校和大学内举办的语言培训班、各种入学预科班等学习语言的学生、留学中途探亲人员和在国(境)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研修和工作的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表共三联,第一联由留学回国人员保存,第二联由留学回国人员带回国内向海关申报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第三联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存查。 

  用处多多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不仅是各类留学回国人员重要的身份和经历证明,以及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的凭证,而且他们在回国之后的生活工作创业等过程中,都可凭此证明享受国家或各地、各单位给予留学回国人员的各种优惠政策或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 

  具体说来,回国后在办理以下相关事宜时,需要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1、向海关申报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 

  2、在部分大中城市落户、办理档案等; 

  3、多生子女在国内上户口; 

  4、子女在国内的中小学入学、升学等; 

  5、在国内购置住房; 

  6、联系并落实工作单位; 

  7、申请国内各类科研启动经费、基金等; 

  8、评定职称,报考公务员或研究生等; 

  9、办理学历学位认证等; 

  10、回国创办企业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如何办理 

  凡是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外留学人员,在确定回国定居以前均可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首先,留学人员抵达留学目的国之后,要及时到中国驻在国的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报到和注册登记,填写《留学人员登记表》。如今,大多教育(文化)处组提供网上注册登记服务,留学人员需登录报到登记系统进行报到登记。登记信息应确保真实、准确、有效,并由留学人员本人进行日常的维护和更新。 

  学成回国工作前,大约1个月左右,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申请办理需提供材料有:本人护照、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单三个材料的原件(指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人员)、或进修、学习经历证明(指普通访问学者、博士后和大学间交换留学生)。


 

  目前,中国驻各国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均安排固定时间接受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留学人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办理,也可邮寄办理。如果邮寄办理,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申请办理留学回国证明”字样,邮资自付,并写好回邮地址的信封(国内外地址皆可),并贴好相应面值的邮票。具体可查阅所在国中国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网站。中国驻新西兰教育组和教育处地址如下:工作时间为每周三9:30-11:30

  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已经结束学业,尚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或因特殊原因暂无法来使领馆开具《留学人员回国证明》者,可在取得学位(结业)证书后委托他人持本人护照复印件、学位(结业)证书及成绩单原件前往办理。 

  一般而言,对于毕业已超过两年的留学生,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不予开具第二联:即海关申报联,只能开具第一联:即留学生联。


常见问题解答 

  问:社区学院大专生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申请材料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答:大专生的申请材料还需要提供完整的学习课程及学分。 

  问:《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不慎丢失,能否补办? 

  答:《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留学人员留学经历的重要证明,请一定妥善保管,一般不予补办。确需补办者,请按规定重新邮寄全部申请材料,并附信说明原因,写清楚遗失《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编号及出具时间,以便使领馆负责老师进行审查。 

  
问:在留学期间,计划或者已经先后读了两个以上学位或有两次以上学习经历(例如:学士和硕士、双硕士,硕士和博士等),应该如何注册和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答:根据报到登记系统设计要求,对于攻读两个以上学位或两次以上不同学习经历的,应该分别进行登记,请按照先后顺序先登记一个学习经历,学习结束后,先办理一次《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等办理完第一次学习的证明后(审核通过30天后),系统才允许进行下次学习经历的报到登记。学成毕业时,仍按规定程序办理下次学习经历的证明,并依此类推。

  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须知
  由于各国教育制度、学位授予办法及学位名称不尽相同,国内众多用人单位对外国教育及学位制度缺乏了解,难以确认外国教育机构颁发证书的真伪和层次,致使一些留学回国人员迟迟不能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虽已就职,但在工资待遇和职称评定方面遇到问题。同时,伴随着高学历、高学位人才越来越走俏,社会上也出现了不少伪造国内外学位、学历证书的现象。 

  为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切实履行我国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满足广大留学回国人员及其他外国学位获得者在我国升学、就业需要,同时为我国招生和用人单位鉴别外国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提供咨询意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批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展对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服务。 

  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 
  1、在国外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大学专科以上 (含大专)学历、学位证书; 
  2、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位证书。 
  3、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士学位以下(不含学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毕业文凭。 

  目前认证服务受理国别: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爱尔兰法国德国奥地利荷兰、比利时、意大利丹麦瑞士瑞典、芬兰、挪威、南非日本新加坡印度、蒙古、朝鲜、韩国泰国马来西亚、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

  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申请办法:
  1. 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本人护照;
  ● 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 国外学习成绩单;
  ● 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 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 
  2. 中外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本人身份证; 
  ● 本人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实习经历者提供); 
  ● 所获合作办学学位证书或毕业文凭; 
  ● 合作办学学习成绩单; 
  ● 由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合作办学学籍证明; 
  ● 工作经历证明;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如无说明均须提供为原件 
  3. 在京申请者,可持上述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或《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位认证申请表》,申请人一般可在递交材料齐全并经翻译后十五个工作日领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合作办学国外学位认证书》,特殊情况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4. 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复印件须经用人单位(县、团级以上)或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指定机构或其他正规翻译公司进行认证翻译,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下列证书目前不在学历认证受理之列 
  1.不在上述认证范围之内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2.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3.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4.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所颁发的国外学位证书; 
  5.未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士学位以下(不含学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毕业文 凭; 
  6.函授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7.非学术性国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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