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生活】 这些澳洲有关租房的法律法规,你知道了吗?

2016年07月06日 金成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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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初到澳洲的朋友,租房是必不可少的阶段,在澳洲不论是业主出租还是租客找房子都要遵守一定的法律法规,房东和租户都有相应的责任。


租房通常要找房屋中介或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也就是房东。而住房位置与租金则是两个租房主要考虑的因素。



不管是哪一种情况,看房的时候,你一定要把住房中的所有破损情况都详细记录下来。一般房地产经纪人都会提供一份叫Inspection Record Form的住房情况纪录表,对照该表列出的各条进行检查,把看到的情况纪录在其中,然后签上姓名,在7天内还给房地产经纪人。而租私人房屋,请在入住前确认房屋的情况做好检查。


看房完毕,选择好自己相中的房屋后,房地产经纪人或房东会要求你付一定的定金(Deposit),定金的数额相当于两周房钱,有时候会多一些,为四周房租。当租约(Lease)准备好时,你必须仔细看一遍,特别是那些修改或外加的条款,因为租约是由政府部门根据法律统一制订的。




在签署租约时,必须一次付清全部规定的费用,即:1押金(Bond);2租约费(Lease Fee)是付给经纪人或律师的;3印花税(Stamp Duty)是政府征收的税款;4预付租金。


租金必须一式两份。房客必须注意自己收藏一份。付房租时还应注意要一张收据,此外还须收到并保存一张押金收据,以及押金存放在房租押金管理处的存放号码。


通过房地产经纪人或中介公司介绍的房屋,其手续正规、繁杂、收费贵。如果是通过报纸广告,朋友介绍等非正式渠道租的房屋,手续也相应简单多了。只要问清房租多少钱,要多少预付金,什么时候交即可。这类房屋不用签租约,因此也就不用付押金和上税了。


看房时,可以和房主对房价讨价还价,并一定要问清楚除了房租以外是否有各种额外费用,例如有些房租包括水电费,有的房子则须额外付水电费。


除了这些最基本的租房注意事项,你还要了解澳洲有关租房的法律法规:


1. 转约与分租


一般转约与分租都要取得业主的同意,租约内会注明租客使用物业的用途,例如办公室或旅行社,如果转约与分租后会改变其用途,业主是有权拒绝的。


若得到业主批准转约,新租客负责所有租约内的责任,但旧租客在新租客没法履行他的责任时有责任赔偿业主。业主同意转约之后,租客亦要得到该物业的抵押人的同 意,这一点对租客很重要。因为若没有抵押人的同意,如果业主一旦有经济困难不能还钱给抵押人,抵押人有权收楼,这样等于租客的合约终止。所以抵押人的批准是十分重要的。


租约内,业主不得无故拒绝。无故拒绝在法院上已经作过多次的解释,但基本上是要看实际的情况才可以审理。


2. 续约权


续约权是租客的权利。一般租约是确定第一期,然后租客可终止租约,或继续租下去。这种权利的使用一般有许多条件:首先租客需要在当前的租约满期之前,提前1-2个月先通知业主需要的意图。一般都有时间限制,不能太早或太迟。其次就是不能经常损毁租约,虽然每次最后都作了补偿,业主在此情况下是可以不续约的。


3. 业主维修责任


住宅楼宇法律规定:业主在租约期内应保持楼宇维修妥当,除了是租户本身破坏以外,一切屋内外的维修都是业主负责。


一般商业租户都是自己负责屋内的修理。业主只管结构上的问题。RTA法例规定,业主是提供合理的安全设施,并且修理好楼宇内的设施。


RTA法例把修理责任分为两类:其中有一类为紧急修理。在这种情况下,租户若因找不到或者来不及通知业主,有权自行去找人修理,然后再找业主偿还修理费,但费用不能超过一千元,而业主应在十四天内付费给租户。


如果租户不愿预先付修理费,或者费用超过一千元,租户就要向租务法庭申请紧急聆听。业主有责任在签租务时,给租户联络电话作为紧急修理之用。如果业主任用经纪管理物业,则业主需明确授权与经纪修理费用的决定权,否则业主需要给租户联络电话作紧急修理联系之用。法例上紧急修理定义为:爆水喉、厕所堵塞、天花板 严重漏水、漏煤气、漏电等等,任何使楼宇不安全或不可靠的事项。


4. 业主检查权利


业主或其他代理是有权入屋检查的,比如:在租客要搬走的前十四天﹐业主有权带未来的租客看楼。业主要履行租约内的维修和责任,需要入屋进行。业主要给楼宇估价。业主要卖楼,需要给买家看楼。业主有权每六个月检查一次物业。


5. 租客的义务和权力


租客要按时交房租。要是租客超过十四天都不交足房租,业主有权发出"搬出通告"。当然,租客有可能因短期的经济问题要求业主通融一下,尽快补交租金。这样,业主是有权接纳或拒绝的,但如果因此而到租务法庭。想把租客赶走,法庭接受业主令租客搬出的机会恐怕不高。但如果租客接到业主发出"搬出通知"在十四天内仍置之不理,法律是准许业主赶走这样的租客。自动搬走的可能性会大些。但无论如何,业主无权自行赶走租客﹐只有警员才有权力这样做。


如果租客和他的访客恶意损坏住宅,或者危害到邻居的安全,业主有权发出马上要他们搬走的通告,如果要使之有效力,业主可同时向租务法庭申请紧急收楼令,要求法庭立即聆听案件,并马上给予收楼令。


6. 加租手续


业主加租通知一定要在执行前九十天发给租客。如租客没有定期合同的话,即所谓逐月 (Month by Month) 交租,业主仍须提前九十天的通知,才可以实施新租金。如租客有定期合同,则视合同是否许可在租约期内调整。若不许可的话,九十天通知应在合约到期前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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