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加拿大,想死不能死,还得打官司?!

2016年07月02日 加拿大蒙特利尔蒙城汇网




莎士比亚曾说过:To be, or not to be, that's the question.


关于生与死的问题,人们从很久以前就开始讨论。有的人想长命百岁,有的人却认为活得精彩就好,哪怕生命短暂。有的人惧怕死亡,有的人坦然面对。

前不久,加拿大安省的一名女子就站了出来,对正在讨论的安乐死法规提起诉讼。


其实,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通过了关于安乐死的法案,目前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地方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提出诉讼的是一名叫朱莉娅·拉姆(Julia Lamb)的女子,来自哥伦比亚省,患有脊髓性肌萎缩症。BC省民权协会星期一代表朱莉娅•拉姆向省高等法院提交了诉讼状,挑战新的“医疗协助死亡”法律中关于“必须是临近死亡的人才能要求安乐死”的条款。


拉姆15个月大时就被诊断出患有脊髓性肌萎缩症。从六岁起就开始坐轮椅。


脊髓性肌肉萎缩症是一种遗传性神经疾病。它会造成运动神经元退化, 肌肉萎缩,最后造成死亡。


拉姆说,尽管行动不便,但她有一个完整的童年。“现在,我在一家服装公司兼职做销售助理,是几个关注先天性疾病团体的成员,每周还到本地的妇女团体做一次义工”。


但拉姆接着说:“当我回顾自己的人生经历时,我感到一种强烈的意识,要开拓进取,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我身患疾病的现实和它的发展。我的韧带和肌腱都在慢慢缩小,这限制了我的行动,也导致疼痛。我非常害怕某一天我的身体和精神陷入难以忍受的痛苦之中,而且要持续几个月,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每每想到未来会有这样的日子我就会感到巨大的压力”。


拉姆说,由于她的行动能力有限, 因此一些日常生活的基本活动也需要别人的帮助,包括洗澡、甚至在床上翻身。她说:“我希望在痛苦变得难以忍受时,可以选择再承受多少痛苦。但现在议会通过的法律, 却把我这样的患者排斥在外。所以我要站出来”。



现在制定的安乐死法规,有意识地将某一类加拿大人排除在外。民权协会负责诉讼事务的主任格雷丝·帕斯汀( Grace Pastine)说道,“而这部分加拿大人是那些遭受病痛的折磨,却不会立即脱离痛苦者。我们怎么能忽略他们的请求呢?那些遭受严重病痛折磨的加拿大人也应该有权选择有尊严的死亡,也应该得到社会的同情。这是加拿大最高法院去年裁决的基本精神。”


帕斯汀在会上发言,呼吁同样状况的人们团结起来,发出更大的声音。

司法部部长Jody Wilson-Raybould回应“我们已经意识到这个潜在的挑战,并会在法院酌情作出回应。”


“加拿大最高法院对卡特案作出了法律上的裁决,议会因此做出了回应。我觉得议会的回应是有原则的,谨慎的和深思熟虑的,我相信也是符合宪法精神的。”


但有些人批评那项条例,因为它仅限于对那些面临“可预见死亡”的患者。加拿大政府最后的说法是,会对安乐死法案条文做出进一步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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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在中国


我国曾有悄悄实施安乐死的案例,但安乐死并未获得合法地位。据现行刑法,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


在民间,也许是人们对医学预防死亡、延长生命的印象太深了,因此很多人认为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救死扶伤,任何安乐死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有人说,我国的国情是,很多人向往和追求的不是“死”的权利,而是需要保卫“生”的神圣权利。


但这并不能阻止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病人应有尊严死去的自主权,有时候,疼痛远超出人们的承受范围——你宁愿死也不想一遍又一遍地忍受那种剧痛,这是拥护安乐死的人很充分的理由。


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


无论正反方都有它的道理,这就是为什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通过安乐死的法案。作为为数不多的将安乐死定位正式法律的国家,加拿大必定会面临很多的问题,如何更好的解决法案本身带来的关于人权,生命,自由的问题,将会是接下来的重中之重。


本文综合整理自加广中文,加拿大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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