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PR要过期了你在境内还是境外?来看看155签证详细介绍!

2016年07月04日 今日墨尔本



对于PR的介绍,我们所知的永居签证,是一个五年的签证,实际上,它是一个让申请者能够进入澳大利亚的签证。申请者可以在五年时间任意进入澳大利亚,但是如果五年过期后,便不能再进入。


155签证

我们通常遇到棘手的问题是,在这五年之中,没有注满两年,且申请人身在境外,这种情况下,需要以下的资料来申请155签证:

  • 与澳洲生意因素的关联

  • 与澳洲文化因素的关联

  • 与澳洲工作因素的关联

  • 与澳洲个人因素的关联

若申请人能够建立有效的与澳洲的关系,那么移民局会批准一个为期最多一年的居民返程155签证。这个签证能够使申请者可以在一年时间内回到澳大利亚。申请者的家属也可以一同申请居民返程签证,但是有效期会与申请者一样。


目的


法律规定,只有澳洲公民可随意进出澳洲不受限制。对于那些持有永久签证的人,他们有权无期限的留在澳洲,然而,如果他们选择出国旅游,他们必须确保他们有能重新进入澳洲的权利。

因此。安排RRV的目的是为了那些持有永久签证的人可以像澳洲公民一样随意进出澳洲不受限制。

政府安排了一套移民计划目的在于让那些成功的移民者致力澳洲的繁荣昌盛。为了支持这个目的,RRV 安排了:

  • 帮助那些PR,曾经的PR 以及曾经的澳洲居民能再进入澳洲境内不受限制。

  • 确保那些真正想居住在澳洲的申请者以及致力于澳洲繁荣的申请者有权利无限制的进入澳洲。


关于“与利益紧密联合”的规定


155.2123)和3A 的目的是为移民局职员提供谨慎又灵活的签证让申请者在一年内往返澳洲无压力。这些申请者必须是与澳洲保持密切关系,并且致力于澳洲繁荣发展。他们可以再过去5年内并不怎么出现在澳洲来满足居住标准。

这项签证政策出台的利益是取决于签证的类别。当评估申请RRV的目的是否与澳洲利益紧密相连时,考虑以下区别也至关重要。

  • 商业签证持有者需在澳洲发展他们的商业利益,进行他们的商业活动。这些活动不需要商人们居住在澳洲,也不需要提供他们是否对商业活动发挥重要作用。举个例子,如果某项商业活动在澳洲发展地很积极,这可以作为一项证据,也可以作为一项商人们在澳洲经常巡视或联络此项商业活动的证据。

  • 家庭类移民签证持有者需展现亲属关系的价值。比方说有新密家庭关系的伴侣签证,它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让家庭得以重聚。因此,家庭签证申请者居住在海外,他们有亲属在澳洲,他们申请亲属签证就合情合理。上述情况在申请RRV时候需要权衡清楚,因为澳洲居民其实有自由进出澳洲的权利的。

  • 技术类移民签证持有人所拥有的技术是正被澳洲所需要的。我们合理的预期,此类申请者在他们签证有效期开始时就来到澳洲。如果他们还未居住在澳洲,他们需要提供一个他们计划来澳洲之后的住所。如果申请者已经住在澳洲而且在澳洲参加工作了,那他们的移民确实为澳洲带来了经济效益。例如,对于有些人来说,他们已经在澳洲生活工作过一段时间,如果他们想在全球市场上寻找提升自己经验与水平的机会,申请澳洲技术移民也是合情合理的。总体上说,如果他们有意图回到澳洲,这就可以当中一直能为澳洲利益做出贡献的证据。

综上所述,如果你想出入澳洲无压力,但是太长时间没有在澳洲,那么证明你为澳洲经济做发展就会越来越难。换句话说,越来越长的澳洲离境时间,越来越少的证据继续证明你能为澳洲做出贡献。

正如移民法律规定的那样,移民局工作人员在审理移民案例时需要考虑:

  • 是否申请者对澳洲的商业,文化以及劳动力资源做出个人贡献。

  • 如果有的话,是否这些贡献是卓越的,显著的。这一部分要求是此列贡献产生了真实的可衡量的价值。

  • 如果是显著的话,那还要考虑是否与澳大利亚紧密相连。这一部分规定要求是从紧密相连的关系中产生可展示的利益。

移民局工作人员需考虑上述所有情况,确保申请者与澳洲有密切关系,并且确保是否申请者能为澳洲做出可累计的巨大显著贡献。


1

与澳洲利益联系的显著商业活动


商业活动可分为正在进行的以及普通的活动:

  • 具有商业性质

  • 以盈利为目的

  • 有系统记录和管理的证明商业活动的

  • 申请者需要对该商业有占大部分的管理权,当然,他们不需要居住在澳洲。

这个商业活动必须是澳洲商业活动,或者是与澳洲有密切联系的一种商业分支。

为了评估一项商业是否与澳洲利益紧密相连,需要考虑以下九个条件

  1. 是否这项商业活动在澳洲或海外带来了为澳洲居民以及pr创造了工作机会。在澳洲带来工作机会的证据需要考虑是否与这项商业活动有直接关系。

  2. 是否在澳洲或者为澳洲产生了收入

  3. 商业的规模

  4. 是否商业活动增强了与海外其他国家的联系

  5. 是否商业活动在澳洲促进了商品或者服务的可销售数量

  6. 是否商业活动在申请期间是呈现一直积极活跃的交易规模

  7. 该商业在澳洲近期的税务评估的证据

  8. 出口澳洲的知识和技术的证据

  9. 引进新科技到澳洲的证据

另外,在申请表中呈现,以下六大证据判定该商业是否跟澳洲利益紧密相连。

  • 目前公司或者商业注册的名字的证据

  • 澳洲公司号码的证据

  • 合伙或者合资企业的证据

  • 进出口许可证

  • 能显示出申请人签字和名字的合同

  • 商业或者个人记录

一个申请人在澳洲跟家族企业有关联,那需要按照所有权或者股票来判定。申请人需持有占绝大多数股票比重而且这些股票能为申请人的公司带来显著收益,或者没有申请人的加入公司会运作不下去。

一个专业的投资人是那种从投资管理或者投资组合中谋生的人,那就是,他们的投资组成他们的商业发展,而且他们的决定与他们资产的评估、选择、投资相关。如果一个申请人拥有显著的活跃的投资在澳洲,他们也满足商业申请标准。


2

与澳洲利益联系的显著文化活动


申请人涉及到任何领域的知识性的,艺术性的,体育性的,宗教性的追求,这些显著的文化性质的追求并不像商业和雇员性质那么要求严格,也可以被视为与澳洲相关联的文化。

与澳洲利益联系的显著文化活动可以存在在申请者的文化追求被视为一个高领域而且专业级别的公众认可程度。例如

  • 申请者是澳洲文化社区成员,并活跃于各种传统文化活动中

  • 申请者是被认可的文化专业领域的人

  • 申请者是澳洲宗教委员会的一员

  • 运动员或者澳洲运动协会的专业支持人员。

支持这些与澳洲利益关联的文化的证据包括:

  • 出版物

  • 合同

  • 文化协会成员的证据

  • 报纸文章

  • 音乐会项目等

从普遍的观察中我们可以看出,申请与文化联系的原因与发放永久签证为基础相一致。


3

与澳洲利益联系的显著雇主担保活动


评估一个雇员是否与澳洲利益紧密联系并且使之显著受益,我们需要考虑这个申请人以一个什么状态被雇佣的(永久性的?临时工?或者签署合约?)以及签订的工资标准。那种随意性的工资不可视为显著性关联除非申请者在过去的两年里居住一直居住在澳洲。

如果一个申请者目前在澳洲被雇佣,那么他的显著雇主担保关联可能会使澳洲收益。

如果这个申请者现在并未开始工作但是已经收到了雇主发来的录取信,需要考虑下是否这封录取信是以雇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为标准的。在很多案例中,就业开始生效的紧迫性是一个重要的考核因素。其他暗示因素包括是否考虑长久居住下来,例如

  • 租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合同

  • 孩子上学注册

当雇佣关系还未完成而且申请者因为签证问题只能在澳洲停留有限的时间,录取信需要重新被要求。

获得RRV的目的是为了最近到达或者返回澳洲旅游的话,那雇主担保的准确性就需要被考虑,而且还需要从申请者那获得更进一步的信息。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 是否雇佣是为了获取国际性的旅游

  • 是否申请者持有的临时签证并没有工作的权利

  • 是否有引人注目的原因为了旅游

如果申请者声称他们需要用旅游来完成他们到澳洲的搬迁,需要考虑评估申请者违背了BB157的要求。敲定他们事物在从他们自己国家到澳洲的需求必须是引人注目而且具有同情心才会被考虑

 在澳洲境外的雇佣是否与澳洲雇佣紧密相连,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 被一个澳洲组织所雇佣(例如一所公司,大学,宗教组织,学院等)

  • 被联邦,州,领域,当地政府组织部门所雇佣。(包括被国有企业或者法定认可机构)

  • 被国际慈善组织澳洲分部所雇佣

  • 作为澳洲代表在国际组织(特权或豁免权)中代表澳洲。在法条1963中强调了s31)这项活动。

 

以下四个例子作为验证支持雇佣紧密关系的证据

  1. 最近的官方文件,例如组织证书

  2. 用雇主那获取的信

  3. 雇佣关系合同

  4. 雇员身份验证

 

一个人在海外为澳洲公司工作,那他应该有澳洲基础工资或者雇佣文件证明他们的情境。



4

与澳洲利益联系的显著个人活动



显著的个人连接也可以使澳洲从中受益。从某种程度上说,申请人是,或者曾经是澳洲经济社会组织一员,而且他们的参与丰富了澳洲居民以及公民的个人生活。

在政策下,为了确保家庭成员的重聚能使澳洲受益,尤其是如果有充分的证据显示家庭成员有了急切的目的想要居住在澳洲。

以下七大例子能够作为与澳洲利益联系的显著个人活动的情况:

  • 在过去的5年里有在澳洲较长时间的居住历史,尤其是,如果申请者已经在澳洲度过了他们的成长期,或者申请者在首次被准予获得长久性签证起在澳洲度过了很长时间。在政策下,他们从初次获得长久签证起在澳洲生活时间的比重越大,越具有说服力。

  • 与澳洲公民伴侣在澳洲境外一起居住,一些情况下也可能是那些过去曾生活在澳洲的未成年子女,或是澳洲公民父母。这些澳洲居民伴侣或者澳洲居民父母有进出入澳洲自由的权利的情况下具有说服力。

  • 在过去的五年里居住在澳洲至少12个月,包括那些暂时性居民。

  • 有一个或许多未成年澳洲公民子女居住在澳洲(包括寄宿学校)无法律障碍的访问存在。

  • 在澳洲境外与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包括澳洲公民的未成年子女,而且申请者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有立即回澳洲与他们的家庭成员重聚的计划。

  • 在澳洲有私人资产。举个例子,家庭住宅或者私人投资产业,即使家庭住宅或者私人投资产业的所有权在澳洲能帮助验证个人的联系,但是也是由是否这些资产被占据所决定。比如说,私人资产是被家庭成员所占据,或者是正在被出租的。

  • 申请者有亲近关系的亲属(这一类属于通过移民政策或者家庭体系得以重聚),这些签署在澳洲生活过绝大多数时间,并且是澳洲永久居民或是澳洲公民。

 

另外相关的考虑因素包括是否申请者的个人连接是跟他们的过去信息以及有意图的居住在澳大利亚占很大比重。判断他们:

  • 是否视澳洲为家庭

  • 是否想要永久性居住下来

 

一个人可以跟不同国家都有个人连接是被认可的。RRV 标准不需要申请者对澳大利亚有相对更密切的联系,但是绝大多数与澳大利亚的联系必须是会使澳洲受益的。

 

如果一个坚实的个人连接的声明是为了未成年人,需要提供一份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开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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