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土安全部公布2017年1月17日将生效的移民新规

2016年12月24日 美国星晨旅游




1118日,移民局和国土安全部在Federal Register网站公布了《Retention of EB–1, 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 》的最终规定(Final rule)。协助雇主招聘及留住高技术人才,以及提供申请职业移民及非移民签证外国籍劳工的稳定性及灵活性,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公布美国移民新规,定于2017117日生效,H-1B等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受益最多。


这项新规定保持EB-1EB-2EB-3职业移民劳工及改善高技能非移民劳工计划”(Retention of EB-1, 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最受人注目的是已获准的I-140移民签证申请,不会因雇主撤回或倒闭而失效,另外H-1等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如果被雇主解雇,可以有60天的宽限期,留在美国另找工作。


重要规定摘要如下:


1

  留已获准的移民签证(I-140)申请



雇主为外国籍劳工提出且已获准的移民签证I-140申请,不会因雇主撤回或倒闭,或待批时间超过180天,或申请转换身份的I -485而自动失效。但是,如果DHS发现外籍劳工涉嫌欺诈、不实陈述、提出的相关证件无效或已被撤销等重大过失,有权撤销申请。


2

保留优先日期


  

外籍劳工获准I-140申请后所得到的优先日期,是决定其等候移民签证号码的重要根据。根据新规定,除非被DHS撤销I-140申请,未来外籍劳工可以保留该优先日期。


3

工作可移动性程序(Job Portability Procedures)



外籍劳工申请身份调整I-485,如果待批时间超过180天以上,转换工作时不需要重新递交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PERM)或者I-140申请。


另外,如果新工作跟原工作是相同或类似的行业,需要在身份调整时同时递交I-485的补充表格J(Form I-485 Supplement J)以及相关材料,证明两个工作的相似性。


4

非移民签证的宽限期(Grace Periods)



持有H-1L-1O-1ETN等签证的外籍劳工及其家属,如果被雇主终止雇用关系,可享有留在美国的单次最多60天宽限期,以争取在这段时间另找工作,以及以合法身份续留美国的机会。


另外,虽然宽限期可以多次使用,但外籍劳工在原有非移民签证的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宽限期。


这项规定提供非移民签证外籍劳工更大的灵活性,避免突然被解雇后必须离美的窘境,直接受益的人数也最多。


E-1E-2E-3L-1TN等非移民签证,在签证生效前和失效后,各增加最多十天的宽限期。这项规定可让签证持有人有充足时间进出美国,做好就职准备,或不致仓促离美,或转换其他合法身份留美。


5

H-1B签证延长效期



放寛现行H-1B签证最多6年的限制,而且持有人并不需要人在美国,不过,为了保留申请延期的资格,外籍劳工人必须提出调整身份或移民签证的申请。


6

H-1B外籍劳工的可移动性(Portability)


  

持有H-1B的外籍劳工可以提出更换雇主的申请。


7

H-1B名额豁免


  

根据现行规定,在下列机构工作的H-1B非移民劳工,不受H-1B名额的限制:


  (1)高等教育机构;


  (2)与高等教育机构相关或有隶属关系的非营利实体;


  (3)政府或非营利研究组织。


  在新规定中,DHS进一步扩大上述第(2)项的定义,允许非营利实体与高等教育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即可,该书面协议必须证明二者间具有以下关系:


  (1)与研究或教育有关的工作关系;


  (2)非营利机构的基本工作直接促进该高等教育机构的研究或教育任务。


此外,DHS进一步修订第(3)政府研究组织的定义,纳入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研究实体。


8

不可抗拒情况下的工作许可申请(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EAD)


  

DHS容许在特殊情况下,获批准的I-140申请人及其家属可以申请一年的工作许可。这项规定适用下列申请人:


  (1) H-1BH-1B1L-1O-1E-3H-1B1非移民签证持有人或在宽限期内的非移民申请人;


  (2) 获批准的I-140申请人,由于其国家限制无法获得移民签证号码。


至于特殊情况”(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的定义,DHS并未给出具体定义,但说明以下情况可能得到EAD,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疾病或残疾;雇主纠纷或保护;申请人及其家庭会遭受实质性损害;对雇主的重大干扰等。


9

EAD文件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DHS将自动延长EAD最多180天,前提是申请人获许可的工作性质没有改变,且申请人在效期截止前提出展期申请,且申请资格仍然存在。


展延申请只适用某些外国劳工,包括提出调整身份的申请人以及更新科学、技术、工程或数学”(STEM)“可选择实习训练”(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的申请人。不适用H-4L-2E类的非移民配偶。


另外,DHS取消了美国移民局收到申请EAD后,要在90天内裁决,以及90天内未裁决要申请临时EAD的规定。



原文链接: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6/11/18/2016-27540/retention-of-eb-1-eb-2-and-eb-3-immigrant-workers-and-program-improvements-affecting-high-skil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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