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分析】章莹颖案嫌犯今日即将提审 八大疑问曝光

2017年07月21日 加拿大留学移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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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学生章莹颖在美国交流期间失联系至今已经41天了,尽管嫌疑人克里斯滕森已经被抓捕起诉,但莹颖始终下落不明。随着案件发展,越来越多关于莹颖失踪的细节曝露,人们的疑问也越来越多,莹颖现在到底情况如何?美国警方办案效率是不是太低?


美国当地时间7月20日下午三点,章莹颖案嫌犯布伦特·克里斯滕森将于伊利诺伊州中部地区联邦法院首次出席提审。尽管本案已正式进入司法阶段,但前景并不乐观,美国西北大学法学专家罗纳德·阿兰在采访中更是表示“嫌犯不会被判死刑”,甚至有观点认为相嫌犯有可能无罪释放!这是为什么?为何检方“确信”章莹颖已遇害却仍无法以谋杀罪起诉克里斯滕森?本文为你深度分析。




章莹颖 资料图




疑问一:
FBI称相信章莹颖已经死亡,章莹颖究竟还活着吗?



美国联邦调查局当地时间6月30日晚间宣布,已经逮捕一名涉嫌绑架章莹颖的27岁男子克里斯滕森( Brendt Christensen)。联邦调查局表示,相信章莹颖已经死亡。


按照联邦调查局的严格程序和严谨性考虑,他们不会在没有十分把握的情况下宣布或假定一个人已遇难。据新华社记者了解,美国警方极有可能已掌握章莹颖死亡的事实,但目前无法系统性将证据串联起来解释和证明整个犯罪过程,因此还需要时间进行证据和证物分析,以最大程度证明和判定嫌疑人的恶劣罪行。


但是中国古话“生要见人,死要见尸”,没有证据显示章莹颖已不在人世,这样联邦调查局下的定论显然让关心莹颖的家人朋友陷入绝望。只能说章莹颖死亡的可能性比存活的可能性要大,但只要有一丝希望,我们都应该拼尽全力寻找章莹颖。


目前,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伊利诺伊大学警方和伊利诺伊州警方正在寻找章莹颖。根据伊利诺伊大学警方于7月14日发布的最新报告,他们已经将提供章莹颖线索的奖励提升到了5万美金。该案也已经进入FBI优先级别案件。我们都希望他们能尽快找到莹颖。



疑问二:
美国警方办案效率是不是太低?为什么不能对嫌犯加以审问,获取章莹颖的下落呢?



章莹颖失踪案又一次上了微博热搜,起因是央视记者采访了美国西北大学法学专家罗纳德·阿兰。 阿兰教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会被处以死刑



接着,阿兰教授进一步解释:


在调查中,没有人能强迫嫌犯交代章莹颖的下落,一些调查人员甚至不能直接接触嫌疑人,否则法院将驳回案件,甚至将嫌疑人释放。


如果嫌犯继续保持沉默,而FBI又没有其他渠道了解受害者下落,受害者的找寻,很可能要依赖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辩控交易”。


所谓的“辩控交易”,就是辩方律师和嫌疑人提供受害者下落和作案细节以换取减轻刑罚。 关于“辩控交易”,阿兰教授是这样说的:


控辩双方可以协商达成协议,让被告认罪并确定刑期。这种方式虽然广受争议,但确实广泛存在于美国司法体系中,并起着作用。 当起诉书定下来后,检方会跟辩护律师说:“来吧,告诉我遗体在哪里,也许我们能把刑期减一点。” 我觉得现在就是这种情况。


7月12日,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发布公告。 在公告中,检方再次重审,结合各种证据显示,他们认为章莹颖已经死亡(很多营销号又一次把“认为”偷换成了“确认”)



同一天,检方向大陪审团提出了多项证据,大陪审团同意以绑架罪正式起诉克里斯滕森。




根据克里斯滕森的刑事起诉书显示,调查人员在章莹颖失踪第4天即6月12日就锁定了嫌疑人并对其进行问询,但美国警方半个月后,29日才决定抓捕。为此,美国警方的办案效率也遭到中国网友们的质疑。

涉案嫌犯克里斯滕森。资料图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要搜查私人物业和财产,需要得到法院批准的搜查令后才方可进行搜查。加上美国不允许严刑逼供,刑事案件嫌疑犯也有“不被逼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有权采取沉默,并可请求律师帮助。


根据起诉书,被告克里斯滕森故意且非法地抓走、监禁、诱骗、绑架以及掳走章莹颖,之后出于自己的利益和目的,将章莹颖困住,并在犯罪中使用手段、物品等(比如摩托罗拉手机和Saturn Astra汽车),进行进一步侵害。


从起诉书提供的内容看来,审查是适合美国法律程序的。


但据美国中文网报道,华裔律师刘龙珠向《政知道》解释,外界还有种说法,称FBI没有抓嫌疑人是因为证据不足,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在美国,法律依据不是证据而是probable cause(合理相信),因为很多杀人、强奸这类重大刑案开始都是没有直接证据的。probable cause在美国法律条文中是指一个正常人认为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了,事实上6月15日嫌疑人承认搭载过亚裔女性就已经构成了“合理相信”,因此15日FBI就可以抓人了,而这次FBI却一直在等,直到6月底才进行抓捕,这是非常不专业的。FBI之前也有乱抓人、抓错人、最后又放掉的记录,而且FBI也不是以谨慎、小心著称,很多时候都是先抓了人再说。根据法律,FBI可对嫌疑人羁押48小时,如果是重大刑案,检察官可以申请不得保释。此外,嫌疑人搭载章莹颖的这种车在当地仅有18辆,警方查这辆车就花费了4天,可以说黄金时间都被耽误了,其实一开始当地警方就应让FBI完全接手。从起诉书可以看出,FBI是在15日才完全接手的,当地警方和FBI的交接过程也浪费了一定时间。 




疑问三:
嫌疑人代理律师是当地副市长,会影响案件吗?




嫌犯克里斯滕森的辩护律师汤姆·布鲁诺(右)和埃文·布鲁诺(左)接受记者采访。网络图。


嫌犯的辩护律师之一汤姆·布鲁诺(Tom Bruno) 在2015 年至2019年担任香槟市副市长。很多人担心辩护律师在香槟市担任副市长公职会对此案件有任何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对此,章莹颖家人代理律师王志东也对侨报记者提供如下说明:


汤姆·布鲁诺已担任市议员20 年,并于目前担任香槟市副市长。毫无疑问这个职务是公职,但这个职务对于在联邦法庭的刑事案件做律师代理这个案件应该是毫无关联的。如果汤姆·布鲁诺认为他所担任的这个公职和他所代理嫌犯案件之间有任何明显或潜在的利益冲突,那么他自己应该要回避。如果联邦的检察官认为这件事情有利益冲突的话,联邦检察官也有理由要求他回避。


但是这些情况都没有发生,估计也不会发生,是因为双方在这件事情的上判断是一致的,即汤姆·布鲁诺在当地政府兼任公职这件事对于他代理嫌犯案件没有任何利益冲突,也不会因此为他对嫌犯的辩护创造任何有利条件。


事实上,我们不介意嫌犯有一个称职的代理律师。这样,嫌犯在被判有罪之后不可能以律师代理不力的理由来要求重审或是以这样的理由而提起上诉。




疑问四:
对方律师为何要进行无罪辩护?




目前,针对嫌犯克里斯滕森已进行了两次法庭聆讯。嫌犯的刑事辩护律师已作出声明:将对其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各界对此反响十分强烈,王志东律师就此对侨报记者表示,嫌犯辩护律师在案情发展到目前的阶段下以无罪辩护的形式入场是预料之中的,是完全不意外的情况。这不代表检方没有足够的证据,也不表明辩方有何特殊把握。


在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中,在目前的阶段,辩护律师一定是以无罪辩护的姿态进场的。在嫌犯被正式起诉之后,在下一次开庭时,法官在向嫌犯宣读他被指控的罪名之后会询问嫌犯是否认罪。在这种情况下,嫌犯可能的回答有两种,一种是认罪,另一种是不认罪。再一种情况是由辩方律师说“我的当事人选择保持沉默”或类似的说法,这个和回答不认罪是同样的效果。在重大刑事案件当中,比如目前情况,直接认罪是不可想象的。现在的不认罪并不等于以后永远不认罪。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嫌犯先不认罪,而后再通过检方和辩方的讨价还价,辩方认一个他认为能够接受的罪名,这种可能性在以后也是可能出现的。


嫌犯在被调查的过程当中已经聘请了辩护律师和检方一直在就认罪协议或者说是诉辩协议进行谈判。结果,检方确定起诉的时候已经是双方达成诉辩协议之后了,那时起诉的罪名已经从最初可能被起诉的罪名做过调整,或是原本可能要起诉若干个罪名,现在只降低到一个罪名起诉,而辩方已经准备好在这种情况下将会以认罪的方式进入接下来的程序。这种交易达成之后,接下来将是由法庭择期宣判嫌犯所应受到的刑期。我们平常所看到的审判,都是检方和辩方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因此才会有审判的进行。


“辛普森杀妻案”

是美国司法史上体现“疑罪从无”的标志性案件,罗辑思维第56期《奇葩陪审团》  曾做过详细解读,这里简单说明一下。 辛普森曾是美国最知名的黑人明星。 1994年,辛普森杀妻案轰动全美。



当时,警察在辛普森的车上发现了死者的血迹,又在他家里找到了带有死者血迹的手套和袜子,还在案发现场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以及他身上的刀伤。 可以说,这个案子几乎已是“铁证如山”。


但美国的司法精神秉承的是疑罪从无,检方必须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并且证据链的任何一环都不能存在一点点瑕疵。


只要陪审团觉得检察官提出来的证据存在瑕疵,他就可以认定你起诉人家辛普森的罪名不成立。 所以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一碗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 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 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 在辛普森杀妻案中,检方提供证据里主要存在以下瑕疵:


1.警方在没有取得搜查令的情况下就闯入辛普森家取证,这违背了程序正义。


2.办案警官福尔曼涉嫌做伪证。


为什么说他做伪证呢?


就是一上场辩方律师先问他,你有没有过种族歧视,福尔曼警官说没有。 然后辩方律师拿出了一段录音,在这段录音里,福尔曼警官把黑人称之为“黑鬼”,一共有41次。 说白了,这就是辩方律师给福尔曼警官下了一个套,然后福尔曼就完蛋了,因为他说的任何一句话都有可能是对嫌犯的栽赃陷害。


3.关键物证出现瑕疵


庭审时,警署护士出庭作证时说,自己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8毫升血液,但是辩方专家在警方实验室只发现了6.5毫升的血液,于是辩方律师提出质疑,剩下的1.5毫升是不是被警方用来伪造证据?


在美国的刑事判决中,检方举证的义务相当之高,而辩方只需要提出合理性的怀疑,那检方的证据就无法成立。 尽管女检察官在判决前慷慨陈词,但由于检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种种瑕疵,辛普森杀妻案的刑事审判结果为罪名不成立,辛普森被无罪释放。



耐人寻味的是,在这个案子的民事诉讼中,辛普森被判对前妻及现场另一人的死亡“负有责任”,赔偿金额高达3350万美元。 为什么刑事判决和民事诉讼的结果截然相反? 因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是“合理性怀疑原则”,这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普通公民免受公权力的迫害。 而民事诉讼是公民对公民发起的,所以它的证据原则是“优势证据原则”,陪审团觉得哪边更有理,他就可以判谁赢。 一个案子,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结果,听起来有点荒诞,但在逻辑上是自洽的。 美国的这种司法制度,充分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但也带来了一个弊端:


有时候你明知道对方是凶手,但苦于证据不充分,司法机关无法将其绳之以法。


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确实有几分道理。




疑问五:
审理将会持续多久?




克里斯滕森今天下午3点出庭。


根据美国加州刑事案件的审理制度,目前章案嫌疑人的审理会经历过堂提审(arraignment ),预审听证(preliminary hearing) ,认罪协商(plea bargaining )和审判(trial)。


今天的出庭,是过堂提审。法官会要求被告陈述是否认罪。章案嫌犯的刑事辩护律师已作出声明将对其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律师代表被告作无罪陈述,案件就进入下一阶段预审听证。 


在此过程中,检查官必须要提出足够证据来说服法官被告的确犯罪。同时辩方律师也会说服法官呈堂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有罪。辩方律师会抓住这个机会对方律师所收集的证据,如果一旦发现部分证据的来源不合法,比如因警方的失误、逮捕过程出错、或证据没有通过法律渠道得到等方面,向法官提交请求该证据无效。如果在预审听证中,法官认定案件有足够证据可以进入审判程序,那么法院会在下一次被吿过堂时确认审判日。


在下一个阶段认罪协商里,检察官与被告双方会进行协商看是否同意免除审判程序,由被告接受相对程度较低的罪名及刑期。大多数情况下,很多刑事案件在检辩双方对案情及证据有相当程度之後,经讨论达成彼此认为可接受的认罪协议。


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认罪协商,比如辩方坚持无罪,那案件就会进入最后的审判程序。被吿有权选择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或由法官单独审理来决定其命运。即使选择法官审判,也需要得到检查官的同意才行。如果选择陪审团审判,那么团内12人都有责任在听取双方提出之证据及事实後决定被吿是否有罪。这时,法官的责任主要在确认检辩双方提出的据点是否符合证据法则。


美国的陪审团由12人组成,这12人必须全部一致同意被吿是有罪或无罪。如果无法一致决定,案件就因无法决定而流审(mistrial)。这时检查官可以决定再行起诉由不同陪审团审理,也可选择撤案。当然双方仍可继续协商达成认罪协议的妥协。如果被告被判有罪,可以在判刑後三十天内提起上诉,由上诉法庭审理。


提审和庭审在程序上有什么不同?

这个过程叫Arraignment,中文可以译为提审,但是环节与中国法律不同。一般来说它的内容是,告知嫌犯他的权利,起诉他的罪名,询问是否有律师,裁决是否能保释。比如,有的时候大陪审团可能因为证据不足,决定对某些罪名不起诉。或者在其他案件中,可能有两个可起诉的罪名,绑架和一级谋杀,那么大陪审团的任务就是看有没有“合理依据”。

在本案中,大陪审团因为还未确定章莹颖的下落,可能觉得一级谋杀的可能性比较低,确定了起诉的罪名是绑架罪。在通过了大陪审团后,仍需要告知被告人起诉的罪名,和他所享有的权利,如宪法修正案中与被告相关的权利。

要注意,“提审”并不应该与“庭审” 混用。今年之内要是能开始庭审,我认为都很难,因为在庭审前需要经历一个非常漫长的取证、录口供、寻找目击证人和专家、考察专家的资质等过程。同时,控辨双方庭审前需要提出很多动议,比如需不需要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法院不经庭审而早解决案件)。即便到开庭之前,还需要挑选陪审团成员,以上这些程序都不可能在几天内完成。


关于陪审团

庭审中的陪审团和大陪审团有什么关系?

大陪审团一般不是针对某一个案子,一般是服务于一个区,这个礼拜有几个案件,就负责几个,然后按时来开会。

陪审团是跟着案子走,在正式开庭前进行筛选。两方看陪审团的候选成员会不会有利益冲突,再从这个候选人中选择陪审团成员。

陪审团有没有对外保密案情的义务呢?

有的,尤其是大陪审团。因为大陪审团这个环节,被告是不参加的,只有检察官参加。所以大陪审团看过哪些证据我们是不知道的,大陪审团那个房间长什么样我都不知道,连法官都是不能进去的。

反倒是陪审团,因为整个庭审过程完全公开,陪审团看到的证据所有民众都能看到。陪审团只是在投票过程中保密,比如谁投了有罪谁无罪这个过程保密。

而且陪审团的所有成员信息都是公开的,他们的职业、种族、家庭、年龄等等都能看到。但是大陪审团的成员究竟有谁我们无从得知。就算我们知道大陪审团的成员,他们也绝不可能和大家透露案情,因为透露是违法的。

疑问六:


罪犯请的律师费用高昂,钱从哪来?



嫌犯的辩护律师非同寻常。 克里斯滕森的辩护律师之一是汤姆·布鲁诺。 而汤姆·布鲁诺的身份也非常不得了,他不仅是美国香槟市的副市长,他和他的两个儿子都是律师,他们都在布鲁诺律师事务所(bruno law Office)任职,强项是为重罪嫌犯辩护。


(右边白胡子的即汤姆·布鲁诺,左边是他的儿子)


据媒体报道,在布鲁诺曾代理的18个重要案件中,有10个案件他都为被告辩护,案件基本都是性侵、性虐待(也有超速),而最终要么只被判24个月,要么就是起诉被法院驳回。


那些“不可饶恕”的重罪,到了布鲁诺手里总是力挽狂澜。



老布鲁诺和他的儿子称,他们将为克里斯滕森做无罪辩护。


当然这样的大律师费用也不小,钱从哪来?

根据法院公布的克里斯滕森的经济状况申明,他还没有工作,而他妻子的收入是每月1,800美元。那么,这样低的收入,他是如何支付得起高昂的律师费呢?

这很可能是克里斯滕森家里帮助支付,不太可能是律师事务所在做无偿服务。因为做无偿服务有这么几种情况,一种是这个机构本身就是做无偿服务的,比如“美国民权同盟”,是代表人民就政府侵犯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平等保护来打官司。但是很明显,这个律师所并不是公益性质的。

律师所一般做无偿服务的很少。一般是通过刚才说的公益性的律师所做中介,要不然是法院指定。很明显,这个案子并不是法院指定的律师,因为克里斯滕森说已经有律师了。因此应该是付费的。





疑问七:
为什么检方一方面认为章莹颖已经死亡,


一方面又以绑架罪起诉,而不是谋杀罪?




最合理的解释是,检方手上的证据不够。 根据分析,检方已经很明确地知道了嫌犯是如何囚禁并杀死章莹颖的,但是以现有证据起诉谋杀罪很可能会失败,而美国法律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制度安排,叫做一事不再审。 即一旦法院判决嫌犯无罪,即便将来找到确凿的证据,司法机关也无法再对其进行追诉。 所以检方退而求其次,他们以绑架罪起诉了克里斯滕森。 为什么认为检方已经知道了嫌犯行凶时的具体手段? 这基于以下3条线索:


1.FBI曾与章家人发生严重分歧


不久前,美国圣路易市当地的电视媒体KMOV报道称,在伊利诺伊州一个名为塞勒姆(Salem)的小镇,有多人向当局报告曾见过章莹颖。 收到这一线索后,章家人曾与FBI发生严重分歧。 章家人要求FBI尽快去小镇寻找章莹颖的下落,但FBI的回应是:


他们对于来自塞勒姆方向有人说曾见过章莹颖的事情曾有了解,但他们在处理更重要更有价值的情报信息; 他们对该方向信息提供者的动机表示怀疑。


他们表示会派探员去做进一步的调查,但同时也认为这样的做法会分散他们目前非常宝贵的警力。


有什么事会比确认章莹颖生还的线索更重要?


除非FBI已经明确地知道章莹颖已经死了。


所以FBI才会认为调查章莹颖生还的线索是浪费警力,甚至对信息提供者的动机表示怀疑。


2.FBI只会对外公开一小部分信息。


根据FBI6月30日公布的信息,他们于6月29日监听到克里斯滕森是怎样把“章莹颖带回公寓并强迫囚禁”的,但他们监听到的信息一定远不止这些。 根据美国的司法惯例,一般来说,检方对外公开的案件信息只会是他们已掌握证据中的一小部分。 一来是为了避免对刑事判决造成干扰。 因为检方对外公布的信息越多,嫌犯律师就越了解检方手中掌握的证据。这就像打牌,如果检方一上来就把底牌都亮出来了,那辩方律师就可以提前准备好对策,从而提出合理性质疑。 二来是为了避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如果嫌犯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为了避免引发恐慌,检方一般是不会对外公开作案细节的。 美国法律要保护普通公民的权利,防止他们被公权力迫害。


3.外交部的用词很反常。


根据腾讯新闻,外交部在接受采访时,曾用了“令人发指”“残暴行径”等激烈的词汇,这是非常罕见的。 所以有极大的可能是,美国方面已经向中国透露了嫌犯杀人的具体过程,但由于作案过程极其残忍,并且目前尸体还没有找到,所以不便公布详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少社会恐慌情绪和当地华人的不满。 综合以上3点原因,我认为FBI已经很明确地知道了嫌犯是如何杀死章莹颖的,但因证据不足,所以才以绑架罪起诉了克里斯滕森。




疑问八:



无罪辩护,会不会随着线索越来越多,嫌犯决定认罪呢?




有可能,检察官和被告都可能继续发现对自己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因此控诉两方一定会谈判。比如检察官说,如果你现在认罪,我可以建议法院给你判刑20年,而非终身监禁。

这里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认罪协议里规定的刑期是固定的,法官只能接受或不接受,不能改变刑期。另外一种情况是,认罪协议里的刑期只是给法官的建议,法官可以上调或下调,或者干脆直接拒绝这个认罪协议。

所以聆审的时候拒绝认罪,不代表之后就没有认罪的可能。认罪协议可能是一直在谈的,甚至有时在开庭之后,嫌犯突然接受认罪协议也是有可能的。

7月20日提审之后,就是查找证据的过程。这个案子什么样的证据和证人可以被采纳呢?

大家有的时候会有一个误解,好像在庭上,一方可以突然拿出一个大的发现作为证据惊吓到对方,但其实这并不太可能。因为,除非可以证明是出于“善意”没有故意拖慢案情进度,所有的证据都要马上通知对方。

证据都是必须进行充分交换的。比如,检方打算传问哪些证人,都必须提前通知辩方,辩方可能需要先质询证人。比如,在路边看到这个女孩等车的、同学朋友、收到章莹颖短信的租房的房东,这是一般证人,和该案有些联系。也有可能是不牵涉到案情本身,但是牵涉当事人,比如克里斯滕森的律师可能找他的家人,证明他没有暴力倾向。这可以给陪审团克里斯滕森没有暴力倾向的印象。

另外一种就是专家证人,对案子不了解、对当事人也不了解,但是在某些技术层面上是专家。比如案子中说,车子的副驾驶座曾有擦拭的痕迹,这些技术性问题我们就不太明白。或者说哪里发现了血迹,我们普通人会认为,拿水或者醋冲一冲,可能肉眼就看不见了。但其实如果放入鲁米诺(luminol),你仍然会看到发光反应,所以还是有痕迹,血型、DNA都可以测验出来了。这种涉及到非常技术性细节的时候,专家证人就需要出来向陪审团作证,告诉陪审团业界经常采用鲁米诺,而且非常准确等等。那么,被告就可能会质疑这位专家,比如说我怎么没有听到鲁米诺在其他国家采用,或者说我听说你是警察学院毕业的,但是怎么没有找到你的相关学习档案等等。这就是一个交换证据的过程。

那么这个案子里一个很重要的证据,就是提审克里斯滕森的这个录像。比如,我以前负责过一个案子,这个案子唯一可能证明嫌犯有罪的证据就是提审录像。那个案子中没有凶器、没有血迹,唯一有的就是这个嫌犯认罪的录像。后来我作为辩护律师去查了这个录像,发现嫌疑人是个身有残疾的60岁的老太太,有高血压需要按时吃药,结果连续审讯了她14个小时,并且拒绝让她吃药,这就可能让辩方找出违宪的问题。

所以,只要有可能控告有罪的证据都需要双方交换。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比如刚才说的专家证人,控方要写一个动议,说为什么符合专家资质,辩方写一个动议,解释为什么不符合,然后法官再举办一个公开的听证会,不过不需要陪审团出席。每一个物证、人证都要双方对峙,时间非常长。

这也是为什么尽管现在克里斯滕森没有认罪,这不代表他之后没有认罪的可能,因为越往后越好谈,控辩双方已经非常了解对方拥有的人证和物证了,更好评估自己赢得概率有多大。

华人集会支持章莹颖(图源:VCG)


那这个案件中,克里斯滕森之前曾经上过绑架网站,说章莹颖是“理想的受害人”这样的话,可以用作证据吗?

这就要涉及到证据法了,证据法里“品行证据”一般是不能采纳。比如这个人以前有暴力行为,从而论证这次就会实施暴力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是在论证一个趋势。

但是有例外情况,比如你的目的不是证明“趋势”,而是证明“能力”。假如说,这个人有缩骨功,如果我们有证据证明这个人过去确实有利用缩骨功钻进一个小缝隙作案的例子,我们可以用这个做证据,因为此时的目的是证明“能力”而不是“趋势”。因此,此时这个要不要被接受为证据,就要看法官的裁量。

那么说章莹颖是“理想的受害人”,这就属于另外一种证据,叫做道听途说。一般来说,道听途说由于可靠性不高,一般不会被采纳为证据。同时,他在论坛上的言论,是法庭外的言论,一般不能被考虑。

克里斯滕森一直保持沉默,这是在自证其罪吗?

不是的,克里斯滕森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时其实他不开口是最好的策略。因为他如果开口,十之八九都有可能把自己的案子毁掉。比如,被告如果主动提起以前的暴力行为,这个时候尽管是品行证据,仍然可以被法官考虑。

很多时候尽管在开庭前,律师和被告都说好,这个千万不能讲出来,但是上了庭后,其实根本不能控制被告的行为。


而这个案子可能出现的最坏结果是:


证据不足,检方败诉,凶手逍遥法外,而且遗体还找不到。


如果真是这样的结果,那就太悲凉了。


让我们共同祈祷恶魔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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