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20年,还是无期,亦或是死刑...都换不回那个可爱善良的姑娘!

2017年12月21日 加拿大帮帮堂咨询




牵动人心的“江歌案”在经过6天的庭审,几十件的证据,江妈妈400多天的等待....终于在日本时间12月20日,下午3点有了结果。但是这个结果,还有待商榷...


据凤凰网报道,宣判在813号法庭进行,共有46个旁听席,十几个媒体预留席。开庭前,法院允许日本电视媒体入内拍摄庭内全景,全程2分钟。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宣判前,江歌母亲一如既往坐在检察官身后,神情镇定,陪护人员在侧。被告陈世峰最后入庭,眉头紧皱,神情有些呆滞。


主审法官命令陈世峰到法庭中央就坐,仔细聆听宣判。他特别关照旁听席,遵守法庭秩序,保持肃静。主审法官表示,鉴于本案相关状况,判决书主文将放在最后宣布,首先宣读判决理由。


(以下为判决书内容译文)


本案争议点

本案争议点有二:

1)行凶前的经过,特别是被告(陈世峰)是否事先携带凶器水果刀前往案发现场;

2)被告(陈世峰)产生杀人动机的时间点。


被告(陈世峰)辩护人称,被告并未事先准备凶器,而且是在与被害人(江歌)争夺水果刀时,失手造成致命的刺切伤之后,才产生杀意。被告辩护人因此主张,判决应是杀人未遂罪。但本庭认为被告自行携带凶器,一开始就怀有杀意,对被害人进行了杀害。


相关媒体报道:

开庭之初,陈世峰坚持狡辩自己没有带刀,但在被检方用案发地附近的监控等证据揭穿,其大学研究室也找到了与凶器相似的刀壳,证明他当天有预谋杀人的意图


而且,检方在陈当天带去的酒瓶上检测到他的DNA,直指他为了杀人喝酒壮胆。


在证据面前,不论陈世峰如何狡辩,“杀人未遂”的说法都难以成立。


判决理由

1、被害人江歌(以下简称江)的负伤状况

本庭认定,被告(陈世峰)手持刃长9.3厘米的水果刀,对江颈部造成11处以上刺伤和切伤,深达8厘米的伤口就有多处,还有贯穿颈部的伤口。其中致命伤为刺切伤,最深达8厘米(此处为6号伤口)。法医鉴定,被告至少对江颈部进行了11-12次刺伤行为。


除此之外,江当时身穿的大衣、衬衫、衣领和肩膀处也有10多处损伤,大衣被多处穿透。一连串创伤都是在大内公寓201号室门前狭窄空间,短时间造成的。以上事实得到认定。


从凶器形状、江的受伤部位、程度、还有刺击次数,以及江衣服所受损伤,行凶地点和整个时间进程,都可以强烈推断,被告在行凶之前就怀着杀意,对江施加了一连串刺击。江的颈部伤口,就是在这一连串刺击行为中造成的。


2、有关被告(陈世峰)是否对江歌急救

相关证据显示,被告用刀刺江颈部后,江血流如注,失去意识,瘫倒在地。面对这一切,被告人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马上离开现场。从被告的态度可以认定,被告完全罔顾、也毫不担心江的生命危险,也没有采取避免江因自己的行为而死亡的行动。


3、关于凶器(水果刀)

相关证据证明,凶器水果刀原本有刀鞘。但是,现场在江的背包、衣服里都未发现刀鞘。在行凶现场公寓201号房间室内也未发现刀鞘。而且,刘鑫(以下简称刘)在警方抵达后完全处于警方监控之下,若想处理刀鞘非常困难。因而不能认为水果刀是刘或江持有。所以可以推断,凶器水果刀为被告人(陈世峰)自己携带到现场。


4、小结

综上所述,被告(陈世峰)用自己准备的水果刀,对江的颈部多次反复刺击。在一连串刺击行为中,造成损坏左总颈动脉的致命伤。被告持水果刀,多次刺击江身体重要部位,使其颈部血流如注。然而,被告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立即离开现场。可以认定,被告从杀害行为开始之前,就对江怀有极强的杀意。因此,被告所犯罪行属于杀人罪,是极为明确的。


关于辩护人(陈世峰律师)的主张

被告辩护人称,刀具并非被告携带而来。6号伤口是在被告与江夺刀拉扯时,偶然刺中而造成的,在这个时间点,被告没有杀意。被告其后的刺击行为,和江的死亡缺乏因果关系,因而主张仅适用杀人未遂。


1)“陈说是江拿出的刀”—这种说法缺乏信用度

有关证据证明,江双手手指上,有多处防御伤。江的衣服也有损坏。而被告手上却没有防御伤。被告称其左手拇指根部有伤。但是出庭作证的医生鉴定,观察被告在事发18个小时后拍的手部照片后,不能认定这是当时造成的伤痕。根据客观证据判断,是被告手握刀柄,对江造成防御伤等伤口。被告的主张不合理,和证据显示的客观事实完全不吻合。


2)陈认为江的致命伤为偶然失手所致

陈世峰辩解称,致命伤是在双方夺刀揪斗时偶然造成的。看到江血流如注,被告本来想施救,但考虑到父母将承担高额医疗费,如若江死了,就没人知道自己是凶手,因而产生杀意,对江的颈部次了10刀左右。在这时,刘已报警,因而不能向刘求助,203室住户探头往外看,两人虽四目相对,但只是一瞬之间,被告(陈世峰)也没有机会向203室住户求救。


但是,被告对江造成的致命伤是在一连串刺击行为中造成的,杀意明显,仅仅6号伤口出于偶然和失手造成的说法不能认可。


如果被告确属失手,应立即施救。在当时状况下,被告有可能做到。但被告不仅没有采取任何救护措施,反而意志坚定地连续刺击江。辩方(陈世峰律师)的主张极不自然,不合理,也无法理解。


辩护人称被告是和大内公寓203室住户四目相对后产生杀意,然后连续刺了很多刀。而大内公寓203室住户称,其探头出来,和被告四目相对,关上门后,立即听到有人离开的脚步声。被告的说法和该证词不吻合。而203住户证词的信用度毫无问题。因而,被告的辩解不可采信。


综上所述,被告(陈世峰)的所有辩解都不可信。基于被告辩解的辩护人的主张也不能采用。


相关媒体报道:

陈世峰的证词,处处都在干扰法庭还原真相,靠撒谎将自己构造成一个无辜的角色。好在,经过事实证据、法医鉴定,陈世锋的种种谎言都一一被揭穿。


而且,他是有详细且周密的杀人计划:


案发当天晚上9点左右,陈世锋离开住所时,没有走带有监控录像的电梯,而是走楼梯下去的。他出门时没有戴眼镜(是案件关键之一),穿了灰色帽衫,戴着帽子和口罩,穿红色鞋子(检方怀疑是为了避免沾上血迹)。他还特意多走了两站路的距离,到很远的车站乘车。没用地铁卡,而是用现金买了单程票。


为什么说不戴眼镜,是案件关键之一呢?


因为陈世峰是近视眼,他坚持案发当天没戴隐形眼镜。他家冰箱里虽有隐形眼镜盒,但隐形眼镜早扔了,隐形眼镜也不是自己的。


但通过车站监控,检方发现:在陈世峰到达距离自己家两站远的莲根车站时,他曾远距离看过一次路线图。


庭审上,法官问陈世峰:“你买票前抬头看了路线图很久。你看得清路线图么?”


此问题一出,法官与陪审团已然明白,陈世峰说谎了。事实是:他戴了隐形眼镜,之所戴隐形眼镜,不过是为了乔装。



总结

即使探讨辩护人此外的所有主张,被告基于强烈杀意,连续多次刺杀江歌致死为本庭认定内容,也没有任何产生合理疑问的余地。本案量刑以被告杀人之事实为中心进行。


被告杀人经过如下:被告在行凶前一天来到前女友打工的地方,要求复合,被前女友坚定拒绝,并告知他有喜欢的人。此后,被告对前女友发信息说,“如果你和他交往,我会不顾一切”。


几个小时后,被告携带刀具凶器和替换衣服,来到被害人和前女友所住公寓的外部楼梯,事先埋伏,伺机行凶。而前女友与被害人一起回家,一个人先行跑进房间。被告因而见不到前女友。其后,在走廊对被害人犯下第二杀人行为。


被告杀人手法极为凶残,多次集中刺击被害人颈部。显然,被告怀有极为强烈的杀人意图。被告不仅携带刀具,还准备了替换衣服,可以认为是怀着杀害前女友的目的,前去大内公寓。而且,被告知道事情未按自己计划进展时,本可以离开现场。但是,被告却杀了完全无辜的被害人。被告从准备刀具到杀人的一系列行动中,完全罔顾人命,态度极其恶劣,应给予强烈谴责。而被告在本庭陈述持刀杀死江的经过和原因时,试图用不合理的辩解,将责任转嫁到被害人和前女友身上。被告自始至终企图为自己脱罪。从被告的态度中,根本看不到诚挚的反省之意。


判决结果

除此之外,综合被告的恐吓行为,并在量刑中参考持凶器杀死1人的过往杀人事件判例。


本庭宣判如下:

对被告处以20年有期徒刑。其中减去被告已被拘留的200天。


被告如对本判决不服,可于明天(21日)起14日内,向东京高等法院递交上诉理由书,提起上诉。


图片来源:凤凰网


写在最后


判决一出,网友们感到不公,说陈世峰判轻了。各路媒体也咨询日本与中国的法律专家,从两方的法律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及江歌妈妈索赔、陈世峰会不会有假释和减刑等事项。


无论最后陈世峰是上诉,是判20年,或是判死刑。有一点确定的是,那个美丽的、孝顺且善良的姑娘再也回不来了……


那个曾经以她为荣的妈妈,从此活在失去女儿的痛苦中...


我们由衷地希望正义能够得到伸张。但法律的规范与道德的期许之间,还横亘着社会的复杂与多面。无论在何种残酷的现实下,我们都期盼江歌妈妈能坚强振作,好好地活下去!替江歌活下去!为自己活下去!


愿坏人能够在余生中,每当想起那个倒在血泊中的女孩时,良心受到折磨,用一辈子去忏悔自己撒下的谎言与所犯的过错。


留学生在海外,属于一个需要大给予更多关怀的位置。


毕竟,生者是逝者在世间唯一的牵挂。


江歌回不来了,但我们都在...


为了家人,请保护好自己!




文章素材来源:Insight China,凤凰网,新浪新闻,北美留学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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