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专业文章集】:美国胡德翰律师 谈EB-5投资移民投资移民法律简介(五)--绿卡申请(总126)

2014年08月20日 EB5美国投资移民



美国胡德翰律师
谈EB-5投资移民投资移民法律简介(五)--绿卡申请(总126)



作者:胡德翰律师 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I. 有条件绿卡
投资移民在资金到账后就可以递交投资移民申请(Form I-526). 如有多位投资人则每位投资人都需单独提交申请并必须单独满足所有法律的要求。提交I-526 申请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的登记证书;
2.公司的章程;
3.合并或并购的证书;
4.合伙关系协定;
5.有限责任合伙的证书;
6.合资企业协议;
7.商业信托协议;
8.商业执照;
9.证明投资的资本被转汇至到投资企业,例如银行账单、购买的资产、从国外转移的财产、以投资者私人财产做担保的借贷、贷款、贷款协议、本票、和担保协议;
10.过去五年的私人和商业纳税申报单;
11.任何经由合法的途径取得基金的来源的文件;
12.所有系属未定的民刑事的纪录和程序,及过去 15 年内涉及投资者一切有关金钱民事诉讼的认证副件;
13.关于 10 名合格的雇员的档案,例如税务文件, I-9s 表及W2表;
14.如果 10 名合格的雇员尚未雇齐,则要提供一份综合而完整的商业计划在该计划中列明大约未来二年内何时会雇用至少 10 名雇员;
15.外国的投资者的一个详尽的工作内容说明;
16.外国的投资者是担任公司重要职务,或董事会的一名成员的证据;
17.外国的投资者负责直接的管理或做出重要的公司政策的证据;
18.如果在一个高的失业地区的投资,界线和按照其统计数字及方法的证据;
19.如投资在一个目标就业地区,新企业位于目标就业地区的证据;
20.新企业的商业活动证据。

II. 去除绿卡条件
如果 EB-5 的移民申请被批准投资人获得绿卡,移民局只赋予两年的条件绿卡。外国的投资者及他的家庭成员,必须在第二个周年到期之前90 天,向适当的移民局服务中心提出另一移除条件绿卡的申请。申请必须伴随着下列证据
A.新企业已被设立;
B.外国的投资者已投资了或积极地在投资所要求的资金;
C.投资和新企业继续维持;以及
D.创造不少于10个全职的工作。

III. 驱逐出境程序
如果上述的任何条件不被满足,移民局将终止外国投资人的居留权。此外,如果外国投资人未能及时提出移除条件绿卡的申请,有条件的居留权将自动地被终止,移民局会开始将外国的投资者及他的家庭成员,移送到移民法庭的递解出境法律程序中去。


作者注:本文如有涉及任何EB5项目,律师文中言论之意图和行为只是对该项目有关美国移民法之法律后果进行评估而非美国联邦或各州有关证卷法意义上的“finding or soliciting”“investors”之意图和/或行为。



胡德翰律师是全美唯一的一位彻底改变现有投资移民游戏规则只代表投资人的利益并要求项目免除管理费(又叫签约费一般四万到六万美元)的律师,是全美最早做投资移民的专业移民律师之一也是极少几个有申请过地区中心经验的美国律师之一,全程参与移民局有关EB5 投 资移民的各种会议(包括投资移民政策制定等咨商会议),对投资移民的法律制定及对投资移民的发展走向和具体政策解读有全面准确的掌握, 是目前为止全美唯一对投资移民的最关键要素“就业机会”的经济学分析进行过专门研究并全面掌握移民局认可的经济模型IMPLAN 和 RIMS II 的应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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