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罗斯福连任四届总统及其法律依据

2016年04月02日 美国驻华大使馆


发表于 2016-03-28  


美国历史上迄今一共有43位总统,其中只有富兰克林·罗斯福(小罗斯福总统)一人连任四届,其他所有人最多任两届。因此有读者提出疑问:“一直想知道当年罗斯福总统4届是通过什么方式呢?特别法案么?”其实,小罗斯福总统连任四届总统时,并没有法律明文限定总统的连任期限,所以也没有什么特别法案,在他去世以后两年的1947年3月,国会才通过宪法第22修正案,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担任两届以上的总统,并在1951年2月经过四分之三州的批准,正式成为法律。

宪法第22修正案通过之前,虽然没有法律规定总统的任期期限,但传统上人们一直认为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即总统任期不应该超过两届,有人将这个传统归之于建国之父、第一任总统华盛顿,称华盛顿在第二届总统任期期满前,拒绝寻求第3次连任,为以后的继任者树立了榜样。在他之后,第3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曾明确表示总统任期应有限制,杰斐逊的继承者、第4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以及第5任总统詹姆斯·门罗都赞同担任两届为好的原则。

从历史上看,担任总统不过两届虽然是传统,但因为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也有人曾尝试寻求第3次连任,比如第18任总统尤利西斯·格兰特,他在连任2届后于1877年退休,但在1880年计划第三度参选总统,打破华盛顿以来担任总统不超过两届的传统,可惜没有成功。此外,第26任总统西奥多·罗斯福(老罗斯福)在连任两届总统于1909年退休后,也曾在1912年的大选中再次复出竞选,寻求第三次担任总统,但也没有成功。

根据宪法第22修正案的规定,没有人可以通过竞选担任总统两届以上,这样就限制了担任总统的次数;同时还规定“在他人当选的总统任期内,接任或代理总统职务两年以上者,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一次以上”。这项规定指的是总统在任职期间一旦遭遇不幸、辞世、被国会罢免、辞职或因故不能履行职务,将由指定继承人接替或代理总统职务,按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副总统、第二顺位继承人是众议院议长,第三顺位继承人是参议院临时议长,等等。假定某人接替去世的总统成为新总统或代理总统,并在总统职位上工作超过两年,则按一届计算,因此只能通过竞选再担任一次总统;如果工作不到两年,则可以竞选担任两届总统。有宪法学者认为,宪法第22修正案在总统任职期限上的规定虽然严密,但还是有考虑不周的地方,如果有人担任两届总统退休后,再担任副总统时,遇到需要接替总统的情况如何处理?不过迄今还没有这样的情况。


宪法第22修正案通过以来的半个多世纪,一直有人希望废除该法案,也有国会议员因此多次提出立法提案,但都没有成功。来自纽约州的国会民主党众议员恩里克·塞拉诺(José Enrique Serrano)自1997年以来,在每一届国会都要提案废除宪法第22修正案,不过都没有成功。


第四次当选总统时的小罗斯福
(照片: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图书馆)


宪法第22修正案文本
(照片:国家档案馆)


格兰特曾计划三度参选总统
(照片:国会图书馆)

老罗斯福总统也曾寻求第三届任期
(油画:John Singer Sar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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