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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30日 环球美国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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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美国移民|您身边的美国移民专家


美国的税法五花八门,完善的税务规划是非美公民在移民或长居美国前能做的最好投资。提早做好规划,能够确保大家在享受美国生活的福利及优势之余,还能有效合法的减少不必要的税务支出。


规划一,选择正确的绿卡申请人。


1、以收入低、财产少且有长居美国意愿的配偶来做绿卡的主申请人。如果只有太太一个人申请绿卡,那么先生在美国以外的资产就不会有海外所得课税的问题。


2、同时太太名下的财产也要在移民前做好规划,最好不要拥有美国地区以外的资产。因为依照美国税法要求,绿卡持有人必须揭露其在海外持有的资产、公司股份,同时还要申报其海外拥有的金融账户。


规划二,移民前考虑财产处分与否的差异。


美国税务居民是需要被课征全球资本利得税。在取得临时绿卡之后,如果出售美国境外的房产或股票,即使是属于长期的资本利得收入,其收入在美国可能仍需要缴纳20%的联邦资本利得税及各州的州税。


以下案例供大家参考比较。假设某申请人移民前有以下三个资产,资产A:成本100万美元,移民前价值150万美元,市值170万美元。资产B:成本80万美元,移民前价值50万美元,市值40万美元。资产C:成本120万美元,移民前价值130万美元,市值140万美元。


情况1,移民前申请人完全不处分资产,移民后依照市值处分。资产A获利70万美元,资产B亏损40万美元,资产C获利20万美元。这种情况下,获利90万美元,扣除亏损40万美元,实际获利50万美元。由于他是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后才变卖的,还应缴20%的美国资本利得税,约10万美元,最后净获利40万美元。


情况2,移民前申请人以移民前价值处分所有增值的资产,之后再买回,移民后依当时市值价处分所有资产。此状况下,资产A移民前获利50万美元,移民后获利20万美元,资产B移民后亏损40万美元,资产C移民前获利10万美元,移民后获利10万美元。这样,他在移民前获利的60万美元无需缴纳美国20%的资本利得税,实际获利为60万美元。而移民后再将A与C资产买回,总获利30万美元,但由于B资产亏损40万美元,最后无需缴税,并有10万美元的损失可抵其他所得,净获利为50万美元,比情况1多了10万美元。


因此移民前做好税务安排,可以提前将财产或股票及其他资产先行出售,取得现金待移民后再买回。或者在移民前赠与给家人,就可避免相关的税务问题。但自己使用的自住房可以暂时不出售,因为移民后如果满足自用住宅的条件再卖掉,还可以享用个人25万美元或者夫妻50万美元的自用住宅免税额。



规划三,准备移民时资产项目的净值报告,供以后弃籍税申报时使用。


许多移民其实不知道往后会不会选择放弃美国籍,所以我建议各位准备移民时,向移民局递交财产申报文件一定要副本留底,避免未来资产出售计算资本利得税会遇到问题。


最好在移民报到时,申请人及附带申请人名下的全部财产,请公证处协力鉴价机构出具一份资产项目的净值报告,未来决定放弃美国籍时可以确认移民时的成本,以明确计算弃籍税。但注意,鉴价报告只供弃籍时使用,如果是实际出售房产时,房产的成本仍要以原始时取得的成本价为基准。



规划四,避免绿卡取得前就成为税务居民。


美国税务居民包含三种:美国公民;中国护照持有美国绿卡者;中国护照(中国父母未持美国绿卡)前一年度在美国停留时间超过183天或前三年依照美国税法规定加权计算超过了183天。


183天加权计算方式:今年在美国天数(至少31天)+去年在美国天数的1/3+前一年在美国天数的1/6,计算结果不超过183天就不会被当做美国税务居民。这个为什么重要呢?因为许多人怕在移民美国前就成为税务居民,所以在取得临时绿卡前先把美国境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父母,希望达到避税的效果。


规划固然好,但许多新移民都有每年接父母来美短期居住的习惯,然而忘记了计算他们每年待在美国的时间,可能不巧会让他们也成为美国税务居民。这里提醒,非美籍人士一年最好不要在美国逗留超过120天。



规划五,移民前设立海外家族信托。


优点在于如果设立得当,不只可以达到保全隔离的效果,申请人还可以使信托中的资产永久性的不受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影响。根据现行法律和税法,意味着每一代最高可以节省约40%的美国联邦税。但信托必须在家族迁移到美国成为税务居民前设立完毕。



规划六,移民后,在美国成立生前信托或者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


成立生前信托可有效避免日后遗产争议,亦有可能减少或递延美国税务,在遗产分配上也可缩短处理时间。此外,如果夫妻两个人都是美国公民,互相赠与也可免税。


生前信托的其中一个概念是AB信托。在此信托架构中,美籍夫妻可将共同资产放入AB信托中,指定彼此为生前受益人,最终受益人可以是子女。夫妻在世时没有财产所有权,但可享用信托里资产所产生的收益。


如果配偶一方过世,假设为先生,AB信托将可以拆成A信托及B信托。首先可以利用先生当时的终身遗产免税额,把他的遗产转入到B信托中,之后利用夫妻间无上限的继承免税额度,将剩下的财产移入A信托中,这样不但先生过世时可先不用缴纳遗产税,还可以达到遗产税递延的效果。未来太太过世时,则只有A信托里的遗产会被计入在太太的遗产总额中计算税金,B信托则允许太太在未来符合某些条件下,仍可以继续享用B信托里的收益,但不会被视为B信托的法定拥有人。


所以在日后太太过世的时候,子女取得B信托里的遗产,也不会被视为母亲的遗产,这个部分将不会被课征遗产税。在世的配偶也过世之后,A信托及B信托里的资产也会依照约定转移给最终受益人。


在美国一个人如在生前购买人寿保险,死亡后他的人寿保险赔偿金将会被计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加以课税,但可以通过保险与信托的结合设立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来节省遗产税。


这个信托架构一定要是无法撤销的信托架构,若是这个信托是属于可撤消的,则受益人就仍会被视为信托的拥有人,这样保单的收益还是会被认作为遗产的一部分,这样信托就没有节税的意义了。


还有被保险人绝对不可以是受托人,必须是指定一个法定成年人或者由某个机构作为受托人,通常是亲戚、律师或会计师。还要特别注意,这一类的信托一定要在被保险人死亡三年前设立,如果被保险人在设立信托之后不满三年内去世,这个信托也不具备节税的效果,最后得到的保险理赔金仍会被课征遗产税。这一类的信托因为有太多不可控的因素,所以我强烈建议如果有这方面的需求,一定要趁早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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