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CIS新备忘录:I-485阶段更换雇主指南

2016年03月29日 美国移民超市


近日,美国移民局(USCIS)发布了外籍人士在I-485阶段更换雇主的新指南。根据21世纪美国竞争力法案(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Act,即AC21),外籍人士在递交了I-485申请后180天或以上还未裁决的情况下,可以更换雇主或工作。


更换职位时,绿卡申请人及其新雇主必须向移民局递交一份声明,确认新雇主接管申请人的绿卡申请程序、同意支付标准工资、且新的职位与绿卡申请中所描述的职位相同或相似。

 

移民局在决定绿卡申请中所描述的工作是否与新工作相同或相似时,将会综合考虑整体情况。3月18日的备忘录中,也描述了移民官员如何根据劳工部分类的职业代码决定两个职位是否相同或相似。


证明职位相同或相似的依据包括:

  • 两项工作的工作职责;

  • 两项工作所需的技能、专业知识、学历、培训、执照或证书;

  • 两项工作支付的薪资;

  • 其他相关的材料和可信依据。

 

如果绿卡申请人在新职位主要负责管理与原工作相同或相似的职位,也可以保持I-485有效。例如,一名理疗师升为高级理疗师并监管其他理疗师和理疗师助理。如果绿卡申请人在不同的职位管理员工,而其职位的更换属于正常的职业发展,也可以保持I-485有效。例如,职业治疗师晋升为康复中心经理,监管其他职业治疗师、职业治疗师助理、理疗师、理疗师助理等。


本文系移民超市翻译,原文链接http://blogs.ilw.com/entry.php?9109-NEW-USCIS-MEMO-PORTING-YOUR-I-485-UNDER-AC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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