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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在境外出生的子女的国籍认定,加拿大公民(无论父亲还是母亲)在2009年4月17日以前入籍成为加拿大公民者(注意!!是成为公民!),其子女只要父母有一方以上为加拿大公民,无论在哪里出生,皆认定拥有加拿大国籍。于其成年日之前,皆可申请入籍。
在2009年4月18日以后领取公民证的加拿大公民则采用新制国籍法,其子女必须至少符合以下任何一条的条件,才拥有加拿大国籍,否则依然必须遵守申请移民的流程入籍。
1. 父母双方皆为加拿大公民
2. 在加拿大境内出生
3. 父母有一方为加拿大籍,并且在加拿大驻外机构工作,在其工作驻外机构所在国家出生。
1. 某某某于2009年4月17日领取了公民证书, 后来因为配偶被派遣到中国工作,跟随配偶回到了中国。
某某某于2011年2月1日在中国生下了一个婴儿。该名婴儿立即拥有加拿大国籍,并且在2029年1月31日之前的任何时间,皆可申请入籍。
2. 另有一某某某于2009年4月20日领取公民证书,后来被派遣到了加拿大驻英国大使馆工作,她在英国所生下的孩子,也和上面的婴儿享受相同的待遇。
3. 而一个在2009年4月18日领公民证的某某某,除非他的另一半也是加拿大公民,或者孩子是在加拿大出生的,否则他就必须帮孩子申请子女团聚移民的方式让孩子取得移民身份,而不能直接申请入籍。
补充说明一下,这里对性别是无差别的,主要看的是入公民籍的日期时间!
在加拿大境外出生的子女,入籍认定方法已经很清晰喽,如果自己的子女不符合直接入籍成为加拿大公民的条件,团聚移民就可以解决这一不可能变为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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