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收购公司移民美国?

2017年08月15日 美国移民超市



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家有意向到美国发展业务,或者进一步考虑全家移民到美国。其中大部分人会问到一些关于收购企业兼带移民需求的问题,诸如:

  • 我有个朋友有家美国公司要卖给我,说是符合要求可以同时办移民,靠不靠谱?

  • 现在EB5排队那么长,我买一家美国公司是否可以更快移民?

  • 新设公司经营起来难度很大,我买一家美国公司是否可以同时实现移民?


移民美国的几种主要途径中,和收购公司相关的方式有两种:EB1C的高管/经理人移民,或者EB5投资移民。所有通过收购公司实现移民的方式,不管被包装成什么样子,万变不离其宗,都要回归到EB1C或者EB5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为什么认识到这一点本质很重要呢?因为这关系到收购美国公司需要符合的要求。凡是按照EB5去申请的,都仍然要符合EB5的要求;凡是按照EB1C去申请的,最后都还是要符合EB1C的要求。认清自己参与的项目本质和要求,提前为这些要求做好准备,才是实现移民的保证。千万不要晕晕乎乎地参与了一些“项目”后,才发现有些条件之后根本无法达到。

 


收购企业申请EB5:股权设计及就业创造


EB5投资移民在国内已经火了很久了。自从部分区域中心出过一些负面新闻后,部分客户希望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通过自己经营公司的直投方式来申请EB5。


通过直投申请EB5是可能的。不过如果您并不打算通过新设企业去做直投,而是希望通过收购现有公司来做EB5投资移民的话,建议您考虑下面这几个问题:

  • 您的资金是通过增发股份投入到公司中?还是只是换手股东,买了原来股东的股份?

  • 您的资金如何运用,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10个全职的就业岗位符合EB5要求?

  • 您的公司是否是在TEA地区,投资门槛是100万还是50万?

  • 您是否符合EB5的其他条件?包括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EB5直投的排期,和EB5区域中心的排期也是一样的。那么,对于目前来自中国大陆的EB5投资者而言,一大挑战是,即使I-526批准了,也没有办法通过EB5立即登陆美国管理企业。当然,可以考虑其他的工作签证类型提前登陆,这就需要另外安排。否则,合适的美国伙伴或者雇员就很必要了。

 


收购企业申请EB1C:关联公司关系要注意 


相比于EB5排期久、限定投资额,并且需要新增就业岗位,EB1C的优势是比较明显的。这也是为什么近些年越来越多的中国申请人了解后,更愿意通过EB1C来申请移民。


针对EB1C,我们再简单总结下相关的要求:

  • 美国公司经营满一年以上(注意是实际经营,不是注册起算)

  • 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之间有关联关系(包括母子公司或者姐妹公司关系)

  • 申请人在外国公司或者其海外关联公司中,过去三年里任职高管/经理人满一年以上

  • 美国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一个在美国公司的高管/经理人的全职岗位


如果现在关联关系还没有建立,并且申请人有意向收购美国公司建立关联关系,那么根据上述要求,特别关键的一个问题是:以谁的名义收购美国公司?


EB1C类别的本意是给跨国公司派遣高管/经理人。所以,申请EB1C的人,不一定非得是外国公司或者美国公司的股东,但是必须是这家公司的高管/经理人。同时,如果申请人本人刚好也是股东,那么也不影响申请EB1C。股东兼高管的情形,也是法律允许的。


有的读者可能会问,可是现在自己所在的企业,和美国公司之间并没有关联。不论是收购还是被收购,要多久后才能申请呢?其实法律的要求是,这样的关联关系只需要在提交申请的时候存在就可以了。个案的情况,建议申请人咨询律师评估。

 


不是所有的收购,都能移民美国


近些年国内企业的各种兼并收购盛行,对于买公司这件事情,中国企业家已经很不陌生了。不过,对于通过收购从而实现移民美国,大家可能并不是那么熟悉,或者并不完全了解相关的要求。


根据上面的简单介绍,读者们可以看到,不同条件的申请人,在通过收购美国公司实现移民的时候,面临的挑战和要求也是不同的。


如果想通过EB1C来申请,那么美国公司和海外公司之间申请提交时要有关联关系。如果申请人长期服务于某家中国企业,但该企业并没有关联的美国公司,那么促成关联关系的建立,需要中国公司股东的同意。如果以该高管自己的名义去收购,并不能立即建立符合EB1C要求的关联关系。如果能建立,那么EB1C类别的优势在于,对中国大陆申请人而言,会比EB5的等待时间短,并且没有投资额限制,也没有证明资金来源的要求。


如果申请人想通过收购美国公司来做EB5直投,那么要产生新的就业岗位,是比较大的挑战。不过,移民法上有一个例外,如果被收购的美国企业,符合受困企业(troubled business)的条件,那么保持10个全职的岗位即可,不需要新增。受困企业是指那些成立了至少两年,亏损达到净值20%的企业。


也有客户常常问询,被收购的企业规模有没有什么要求。针对EB5,现在的企业规模没有那么重要,关键点在于,投资之后要能够创造10个全职岗位;针对EB1C,关键点在于,公司要能够证明申请人要从事的是高管/经理人的管理岗位。证明申请人从事的是管理岗位,不仅和人数有关,也和这些职位的类别和性质有关。

 

结语

希望看完本文后,各位有意向的申请人能够更好甄别所面临的收购机会,判断其是否能够真正有助于同时实现自己的移民目标。


作者:孟小洁律师

来源:洛杉矶宋和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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