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澳大利亚金融监管体系三大机构,助你投资一臂之力

2018年01月13日 澳中商圈


《澳大利亚投资贸易指南》特刊连载之二十二



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框架(RBA)


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框架,根据金融体系调查(瓦利斯委员会,Wallis)的建议于1998年7月1日提出,并由三个机构组成,每个机构都有特定的职能:


•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负责审慎监管

•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整个金融体系的市场完整性和消费者保护

•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负责货币政策,整体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对支付系统的监管



1.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 P R A)它于1998年7月1日成立,负责监督银行,信用合作社,建筑协会,一般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人寿保险,私人医疗保险,友好社会和大多数养老金行业成员。APRA同时也负责制定审慎政策以保障金融安全和效率,平衡可竞争性和竞争中立性。


APRA主要由其监管的行业资助。截至2017年6月30日,APRA持有并监管着澳大利亚存款人,投保人和养老基金会成员,共计6.1万亿澳元资产。


接受存款的机构由APRA根据单一的许可证制度进行管理,并且都受到1959年“银行法案”中相同的《存款人保护条款》的保护。该法律赋予APRA权力为存款人的利益行事,包括撤销权牌照,作出审慎的准则或发出可执行的指示,指定一名调查员或法定经理去困难的授权接受存款机构(ADI)或控制该机构本身。如果困难证明难以解决,APRA可以向法院申请结清ADI。


根据1959年《银行法》的“存款人保护”规定,存款人首先要求清算ADI的资产。为了支持存户的利益,所有ADI都必须在澳大利亚持有至少等于澳大利亚存款负债的资产。然而,这些安排并没有赋予存款人资金的任何形式的保证,存款人也不能求助于APRA或政府。


与ADI一样,人寿公司,普通保险公司,友好社会或退休基金的财务薄弱可能会对成员和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APRA可以干预管理陷入困境的实体。就退休金而言,如果公共利益要求的话,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税务部长和助理司库可以赔偿基金因欺诈行为或盗窃而遭受的损失。援助可以从综合收入或通过向行业内其他基金征收资金。然而,APRA或政府也无法完全保证会员和投保人的权利。


2.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管理和执行一系列有关金融市场,金融部门中介机构和金融产品(包括投资,保险,退休金和存款活动(不含贷款))的立法条款。ASIC的目标是保护市场和消费者免受操纵,欺骗和不公平的做法,更普遍的是促使投资者和消费者自信地参与金融体系。有鉴于此,ASIC通过适时及时地披露市场信息,力求在公司事务和证券期货市场中推广诚实公正。另外,ASIC还有以下几个功能:


• 针对其管理的法律制定政策进行指导;

• 授权和监督金融体系参与者和其遵守制度的情况;

• 提供关于公司和企业活动的全面、准确的信息。


作为消费者保护的一部分,ASIC负责监督和评估银行业务守则,信用社业务守则,建筑协会业务守则和电子资金转移业务守则的遵守情况,并监督及引导一些行业替代方案的解决计划。


ASIC还执行《金融服务改革法案2001》(FSRAct)的规定,该法案引入了一个简化的金融服务行业市场完整性和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这些新的安排于2002年3月11日生效,为期两年。《可持续发展报告法》规定了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统一许可,披露和行为框架,以及单一的法定财务产品披露制度。同时,该框架允许在适当情况下灵活处理不同的金融产品(例如,基本存款产品将受到比较复杂的投资产品更少的强化监管)。


证券和期货交易所以及清算和结算系统的多重许可证路线已被澳大利亚金融市场和清算和结算机构的单一许可证制度所取代。根据新的安排,持牌人对市场和清算及结算设施的运作负主要责任; “负责部长”全面负责对这些实体进行许可。ASIC有权就发牌事宜向部长提供意见,并且还需要对市场和设施被许可人遵守其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采取执法行动。



3.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和整体金融体系的稳定。澳洲联储没有义务保护银行存款人或其他银行债权人的利益;相反,其任务是处理可能蔓延到经济活动和消费者和投资者信心的金融威胁。在这些金融威胁下,澳大利亚央行保留了其“最后贷款人”紧急流动性支持的准则。如果要提供这样的支持,澳储行的优先考虑是通过澳大利亚国内市场操作向整个市场提供资金。但在某些情况下,澳储行将准备直接贷款给面临流动性困难的金融机构。该机构必须由APRA监督,因此,APRA对危机中金融机构的基本稳健性的判断,是取决来自澳洲联储的支持的关键。


澳大利亚央行在其支付系统委员会的主持下,也有一个促进澳大利亚支付系统安全,竞争和效率的任务,并有强大的监管权力支持。例如,如果澳大利亚央行评估是否有改善特定支付系统的访问或有效性或安全性的余地,则可以“指定”该系统受其监管。那么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在该系统上设置一个访问机制和/或为效率或安全设定标准。政府设想这些权力将在广泛的共同监管方式下行使,并为私营部门的经营者提供保障。


此篇文章刊登于《澳大利亚贸易投资指南》金融投资 FINANCIAL SERVICEP104-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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