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为您的澳大利亚投资筹措资金

2014年04月04日 普华永道澳大利亚



寻求为在澳投资调配资金的企业通常可以在债务融资与股本融资中作出选择。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债务与股本在法律与商业方面需考虑的因素各异,作为投资者必须随时谨记这些差异。在这一框架内,以有息债务为澳大利亚子公司提供资金将是在澳大利亚取得税盾的有效方法(由于利息开支可能获得税务抵扣)。

 

本章将着重介绍澳大利亚投资的债务融资机制。为避免产生疑惑,本文将假设由用于收购用途的澳大利亚居民公司进行借款行为,并用该笔借款对澳大利亚企业资产或经营在澳业务的澳大利亚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 

 

采用债务通常将涉及对以下问题的考虑:

 

利息可抵扣程度

 

针对在澳投资的债务融资,其税务效益将部分取决于所产生利息开支的可抵扣程度。利息的可抵扣程度取决于以下多个因素:

 

一般性抵扣

 

只有在符合以下一般性扣条款的情况下,利息支出才可用于抵扣澳大利亚所得税。

 

  • 用于获得或产生应税收入时产生的开支,或出于获得或产生应税收入目的生意经营所产生的必要开支;并且

  • 开支不为资本或资本性质,私人或家庭消费性质。

     

在这一规定中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借款的澳大利亚公司将需要证明其借款的目的是为了产生可评税收入。一般来讲,当澳大利亚公司利用其资金收购产生收入的资产(或对现有用于产生收入的借贷进行的再融资)均属于该种情况。

 

资本弱化

 

澳大利亚资本弱化条款可在公司超出特定资产负债率情况下,阻止澳大利亚子公司的部分利息抵扣。

 

从广义上来说,资本弱化条款规定,当企业当期税务抵扣超过25万澳元,且该企业超过资本弱化条款规定的特定限制时,其超出限制的部分将无法取得债务抵扣(包括利息抵扣)。中国投资者的澳大利亚子公司将被视为“来澳投资”,因此需根据“避风港”负债额或“公平定价”负债额计算其可负债上限。

 

目前,大体来说,企业的“避风港”负债额按其持有的澳大利亚当期平均资产值(不包括递延税资产)与非借贷债务当期平均值差额的75%计算。非借贷负债包括拨备、计提(不包括递延税负与某些养老金义务)及应付账款。资产平均价值为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下账目中所示价值。

 

此外,企业也可采用“公平定价”债务测试决定负债上限,这一方法常用于拥有重大商誉(或其他资产)价值但未在会计意义上得到认可的企业。大体上来说,“公平定价“负债额以商业贷款机构依照公平条款与条件(根据澳大利亚资产)可向企业提供的贷款作为参照,其中不计相关方向该企业提供的担保、抵押或其他形式的信贷支持。

 

资本弱化测试必须每年进行。若在某个所得税年份中违反“避风港”或“公平定价”债务规定,将按比例禁止该年度内的利息开支抵扣。

 

然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2013年5月的预算中,正式宣布将对资本弱化规定进行修改,将限制某些来澳投资者或者澳洲投资者出去投资就利息获得税务抵扣的能力(以及其他规定的债务抵扣)。具体修改包括:

 

  • 对常规实体的“避风港”债务限制由经调整的澳大利亚资产价值的75%下调至60%;

     

  • 对非银行金融实体的“避风港“债务限制由债股比例20:1 下调至15:1;

     

  • 对银行的“避风港”最低资本从其在澳业务机构的风险加权资产价值的4%上调至6%;以及

     

  • 将债务抵扣的最低限额从25 万澳元上调至200 万澳元

 

这些变动将从2014 年7 月1日起的所得税年度生效。

 

澳大利亚债务与股本规定

 

决定某一融资工具在税务角度上被视为债权还是股本十分重要,因为这决定了该融资工具的回报可获得税务抵扣(债务)或无法抵扣(股本)。根据澳洲税法,对于融资工具被视为债务或股本的结果将对诸多方面产生不同影响- 例如,税务合并与资本弱化规定均部分依赖于种融资工具的债务/股本定义。

 

澳大利亚对于债务/股本的区别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概括来说,当借方有固定义务向贷方偿还(至少为)该融资工具的发行价格时,该融资工具将视为债权(如果该融资工具的期限少于10年,按面值计;如期限为10年或以上,则按净现值计)。股本包括普通股以及借方无固定义务向贷方偿还或有负债的其他融资工具。

 

转让定价(公司内部负债的定价)

 

除适用于购买与出售有形商品外,“公平定价”原则对公司内部债务同样适用。实际上,债务的公平性一直是澳大利亚税局近年来的聚焦领域之一。此外,纳税人所采用方法的复杂程度及澳大利亚税局审查交易的频率随时间日益提高。尽管“利率”一度是债务审查的重点,债务“金额”目前也在备受争议,成为同等重要的考虑因素。

 

澳大利亚税务局在可取得债务抵扣的成本方面关于资本弱化条款与转移定价条款之间关系的看法,例如利息与担保费用等。大体上,澳大利亚税局将可以利用转移定价的相关规定调整集团内部的财务交易定价,甚至是在纳税人采用资本弱化条款规定的“避风港”负债上限之内的资本结构的情况下。 

 

利息预扣税

 

通常来说,当澳洲借方的债务利息归非居民公司所有时,偿付利息的金额应在澳大利亚缴纳10%的利息预扣税。在由澳大利亚公司向中国公司直接借贷的情况下,中澳双重征税协议无法给予利息预扣税任何额外减让。

 

当有第三方(中间)司法辖区内的企业参与是,则有可能适用某些预扣税减让,这将取决于参与企业的所在辖区。 

 

当向一家非关联性的英国、美国、法国、日本、芬兰、挪威或南非居民财务机构支付利息时,无需支付利息预扣税(根据自2009年1月1日起日本及南非与澳大利亚之间的双重征税协议,2009年6月1日起法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双重征税协议以及从2010年3月22日起新西兰与澳大利亚之间的双重征税协议规定)。

此外,向外国银行的澳大利亚支行支付的利息无需缴纳澳大利亚利息预扣税。此外某些公开发行的债券也可免于缴纳利息预扣税(例如在批发或零售资本市场大规模融资)以及复杂的债务安排(至少需要两家非关联性借方)。

 

我们注意到,在多层结构中,应考虑中间司法辖区内利息的税务处理以及其与中国的相互关系。例如,当一家澳大利亚公司向一家位于香港的中间贷款机构支付利息,虽然在汇出时应缴纳10%的澳大利亚利息预扣税,但该利息在香港免于缴税。此外,由香港机构向位于中国的借方支付利息将无需缴纳香港利息预扣税。因此,如利用香港作为中间司法辖区,可削减整个资金流的有效税率。当设立中间控股公司时,应对实质性问题持谨慎态度。

 

外汇问题

 

在债务按非澳元货币单位计算的情况下,在澳大利亚有可能会产生汇率影响。汇率变动损益通常以收入形式入账,无论外国货币金额是否实际转换为澳元(或由澳元转换而来)。

 

外汇损益的实现通常在清偿按非澳元债务时以付款方式产生。然而,在该外汇损益是用于获取或产生免税股息或外国分支机构收益的情况下,则此类外汇损益也应为免税/不可抵扣。

 

在公司内部债务有可能得到清偿并存在未出现外汇损益的情况下,公司应考虑是否存在任何引起实现外汇损益的可选方案。例如,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是否可用于其他目的从而不会产生实现外汇损益。

 

此外,澳大利亚允许使用非澳元货币单位决定所得税负。例如,美元功能性货币广泛用于资源行业,很多其他跨国集团也可以美元作为货币单位。因此需在适当情况下考虑采用非澳元功能性货币。

 

撰稿人:栾万博

普华永道澳大利亚税务高级顾问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意见。普华永道对信息的准确性不负任何责任。另澳洲税法时时更新变化,以上观点仅考虑目前的澳洲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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