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签证---有时不像看起来那样简单!

2015年09月30日 澳洲乐邦移民



如果有一对夫妻来到你的办公室,告诉你他们合法结婚,有一个共同的孩子,DNA测试结果也证实了丈夫是孩子的父亲,他们还能提前告诉你行政上诉仲裁处(AAT)应该会相信他们的关系是真实的,你可能会想:“这个客户最终肯定能获得配偶签证”吗?


你或许听过那首出自吉伯特和苏利文小歌剧《比纳佛》,名为“事物很少表里一致”的著名歌曲!行政上诉仲裁处(AAT)对(1409924(Migration) (2015) AATA 3088 (15 July 2015)最近的决定表明(当然在移民法允许的范围内,也在日常生活中常见)这首歌名说的多么的正确。或者换一种注册移民代理知道的说法,“生活处处有惊喜”!


表面来看,这对夫妻的情况似乎没有什么难点,直截了当。在这篇文章的开头就提到过了,即使证据不足以让移民局相信他们夫妻关系的真实性,也足够让仲裁处(AAT)相信。真正的问题潜藏在更深处---可怕的“Schedule3”


这个案例的基本情况是申请人是一个28岁的印度公民,他之前持学生签证生活在澳大利亚。他的担保人是一个出生在萨摩亚的24岁澳洲公民。他们在2012年5月认识。同年8月开始交往,2013年3月结婚。他们把结婚证明的副件交给了移民局。他们在2014年1月有了一个女儿。正如之前提到过的,他们能够提供DNA测试结果,证明申请人是父亲。也有证据表明他们年幼的女儿患有医疗疾病(湿疹),并需要特别护理。


到现在所有的事情听上去都不错,对吧?


这个案例第一个阻碍是评估这个申请的签证官并不认为他们的关系是真实的。行政上诉仲裁处(AAT)决定中提到的需要委托关注的问题包括:缺少证据表明申请人和他的配偶有银行联名账户,并实际一起使用过这个账户;在申请材料中可以看出:申请递交时这对夫妻并没有居住在一起;缺少有利证人陈述他们相信夫妻关系真实的原因;没有申请人家人的陈述以支持这个申请;申请中认为他们关系是长久的第三方信息不足。基于这些考虑,签证官认为有理由拒绝该申请。


这些问题似乎并没有特别困扰在行政上诉仲裁处(AAT)之前负责申请审查的仲裁处人员(休·桑德森)。


正如之前提到的,真正的问题是申请人不能满足Schedule3的要求。这背后的故事是申请人的学生签证于2012年8月被取消了,自那以后他就在不持实质性签证的情况下一直生活在澳洲。仲裁处发现申请人学生签证取消后超过7个月之后才申请配偶签证。因此他无法满足Schedule3中的3001条款(criterion3001),它要求申请人在学生签证取消后28天内申请新的实质性签证。


不幸的是行政上诉仲裁处(AAT)发现不能豁免Schedule3的“强有力的理由”。仲裁处人员总结说Schedule3要满足“申请时间的要求”(即,要在配偶签证申请时满足Schedule3而不是在申请仲裁时满足Schedule3。Boakye-Danquah v MMIA(2002) FCA 438)。在此基础上,仲裁处发现Schedule3的强有力理由并不存在,这包括申请人和担保人在签证递交之后才结婚;在签证申请后他们才搬到同一公寓;他们各自有独立的收入来源;在等待境外配偶申请评估的时候丈夫和妻子都没有表现出面对分离的“艰辛”。


因为仲裁人员发现Schedule3条款必须在签证申请的时候满足条件(并不是在仲裁申请时满足条件),所以他决定他不能将该夫妻孩子的出生,现在担保人的依赖关系,以及孩子对申请人经济和情感方面的依赖考虑进去。所以仲裁处不得不拒绝他们的配偶签证。


但是,令人欣慰的是仲裁人员结束他书面决定时写道,考虑到家庭情况,他支持部长级干预。希望有仲裁处的批注后,部长级干预的申请会成功!


下次,如果有人和你说:“这些移民表格看起来很容易!我全都可以自己做!到底为什么我还需要一个移民代理呢,你到底能帮我什么!”这个案例将会是一个最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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