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专业文章集】:美国胡德翰律师谈 EB-5投资移民投资移民法律简介(一)--简介(总122)

2014年08月13日 EB5美国投资移民



美国胡德翰律师谈

EB-5投资移民投资移民法律简介(一)--简介(总122)

作者:胡德翰律师 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1. EB-5称谓的出处


说到投资移民大家都知道它在美国的移民中归类为EB-5。EB在此表示职业类移民(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5表示第五类(FifthPreference)。依据移民法 (INA) 第 305 (b)(5)条中提供给 EB-5 移民签证的法令基础,8 U.S.C. § 1153 (b)(5)。在 1990 年 11 月 29 日之后,国会为投资 1,000,000 美元的人建立一个有条件的居留权 (绿卡) ,或在某些情况下,一个“目标就业地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是500,000 美元,条件是两年内需要创造至少 10个全职工作,及有益于美国经济的一个新企业。


2. 投资移民的现状

在1998 年以前,移民局 (INS) 经由四个案例更严格地解释法令的要求,使 EB-5 移民申请变 得甚至更加困难。事实上,据估计移民局(USCIS)大概只批准 15% 的 EB-5 的申请。因此,EB-5移民申请,对律师和投资者而言,是一项非常具挑战性的工作,因为在现实世界上,商业的购买和经营,时常与为移民申请目的制订的法律 的标准有所差异的。然而自2005 年后尤其是金融危机的2008年后,移民局对以前的标准开始放松外加地区中心的日益增多最终出现现在投资移民的火爆市场。



3. 投资移民申请的关键

成功申请 EB-5百万或五十万投资的重点,乃是在投资之前即聘请真正有经验而又负责的律师,以便从一开始即严格依据所有移民法律的标准来操作。举例而言,很多 EB-5 移民申请被拒是因为投资方式不被移民局接受或者商业计划无法达到移民法定要求。还有一点也不能忽视,很多人以为I-526在美国已经被移民局批准而且投资 款已经用于建设投资移民项目,领事馆肯定会发移民签证给他,但是当他们把那些中国中介告诉他们的话,回答给领事官员的时候,领事官员却告诉他“根据您刚才 的回答,我们不能发给你移民签证。”当客人找到我们律师楼的广州办公室,询问为什么被拒绝时,我问他是怎么回答者领事官员的,结果从他们的回答中,明显违 反美国移民法中关于投资移民的法律规定,所以被拒绝是正常的。领事官员不会因为您投资到美国,就会放松法律的要求。到目前为止,我们的所有的投资移民申请 都不仅在移民局获得申请,而且都在领事馆都已通过




作者注:本文如有涉及任何EB5项目,律师文中言论之意图和行为只是对该项目有关美国移民法之法律后果进行评估而非美国联邦或各州有关证卷法意义上的“finding or soliciting”“investors”之意图和/或行为。



胡德翰律师是全美唯一的一位彻底改变现有投资移民游戏规则只代表投资人的利益并要求项目免除管理费(又叫签约费一般四万到六万美元)的律师,是全美最早做投资移民的专业移民律师之一也是极少几个有申请过地区中心经验的美国律师之一,全程参与移民局有关EB5 投 资移民的各种会议(包括投资移民政策制定等咨商会议),对投资移民的法律制定及对投资移民的发展走向和具体政策解读有全面准确的掌握, 是目前为止全美唯一对投资移民的最关键要素“就业机会”的经济学分析进行过专门研究并全面掌握移民局认可的经济模型IMPLAN 和 RIMS II 的应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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