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干货!美国移民--跨国公司经理移民EB1(c)!

2016年03月14日 慧谷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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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你已经有L-1A工作身份至少1年了,又假设你在L-1A工作期间大部分时间是在美国度过的,现在你打算通过美国雇主申请绿卡。L-1A是专门用于跨国公司从国外公司往美国公司调动经理人员的工作签证。持L-1A签证进入美国的人自动获得L-1A身份。

通过美国雇主申请绿卡,要分两步走:一是L-1A雇主(即美国公司)往移民局递交一个I-140移民申请(EB1(c));二是I-140获准后,L-1A持有人及其在美国的配偶和21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递交I-485绿卡申请。如果有EB1移民签证名额,这两步可合二为 一,即同时递交I-140和I-485。


与I-129(L-1A)申请的情况相同, 作为I-140申请人(Petitioner),美国雇主首先要用证据证明跨国公司关系。跨国公司是指与国外公司有控股关系的在美国任何一个州设立的公司。公司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Inc., Corp., 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LC)、有限合伙、合伙、商业信托等。控股关系是指:“母子关系”,即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51% 以上的股权;或者“关联关系”,即两个公司同被另一家公司直接控股,或者其中至少有一家被间接控股。 美国的公司可以是外国公司的母公司,也可以是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兄弟公司”,或者“叔侄公司”。


I-140申请的受益人(Beneficiary),即L-1A持有人(L-1A跨国公司经理),必须符合1年以上经验的要件:美国公司在递交I-129(L-1A)申请时,受益人(L-1A跨国公司经理)在外国公司任经理以上职务 1 年以上,例如: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销售经理、技术主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等均可。受益人到美国公司要继续担任高管职务,例如: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销售经理、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等。


I-140申请的支持性证据包括:美国公司的设立文件、营业执照、营业场所文件、银行月报、工资税报税记录、所得税报税记录、房租电话水电账单支付记录;外国公司的营 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税记录、员工发薪记录、公司组织框图等;受益人的I-797 L-1A原始申请和延期申请的批准通知,I-94,护照,美国签证,简历,学历证书等。


外国公司那边比较不容易准备的文件是,受益人来美之前3年的工资记录和报个人所得税的记录。移民局要这些文件,目的是要查验:受益人至少有一年在外国公司履行经理级的职责,如果发工资的记录显示,她的薪水高于其她员工,那说明她很有可能就是经理。如果总经理的薪水与普通工人的没有差别,移民局的审查员就有可能怀疑受益人是否是经理 级的人物。


即便前述文件都齐全了,移民局仍然会拒绝I-140申请。拒绝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几个:

(1)如果受益人履行一线工人的职责,或者仅仅监管一位或几位一线工人,那就算不上履行经理职责。要避免这个陷阱,你(受益人)要监管中、底层经理或工头,而中、底层经理或工头监管一线工人;或者你直接监管的人是专业人士,如工程师、建筑师等。


(2)管理层次的设置与公司运作的需要不符,例如:公司的运作根本就不需要设置中层经理,为了这个申请,你在方框图上加了一个中间层,移民局的审查员通常能判断你的意图。一个中餐馆、小零售店、小贸易公司、小开发公司、小实验室,若设置一个“营销部”或者“市场调查部”是很难令人相信的。要避免这个陷阱,你应该把每个员工的职务、职责、学历、薪水列在方框图的后面,以便审查员翻阅。


(3)人员设置与公司的运作不符,例如:一个小贸易公司,一年做不了几单生意,一两个人就足够把业务做好,但你为了充数硬把编制膨胀到七、八个员工。移民局的审查员对此也会有疑问。要避免这个陷阱,你应该仔细介绍这些员工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


(4)公司没有运作,或者公司没有支付受益人工资的财务能力。如果你的年薪是6万,但公司账上没有6万,而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公司还有其他收入,移民局的审查员就有可能认为这个公司是为了移民而安排的一个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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