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活动时被撞伤,告车友获赔近1万元!

2017年02月25日 骑行村



配图与本文无关


十余位骑友通过微信群相约从长安街沿线由西向东骑行,在骑行活动中,王女士不慎摔倒。王女士认为是韩女士超车致其摔倒,因韩女士否认事故与其有关,不同意赔偿,王女士将对方告上法院索赔近1万元。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韩女士赔偿王女士误工费7300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事件:骑行活动时被撞伤告车友索赔


2016年6月29日18时30分许,王女士、韩女士等人通过微信群相约从长安街沿线由西向东骑行,此次骑行的车友十余人。


王女士和韩女士此前并不相识,在骑行到什刹海时,二人因为拍照后上传微信朋友圈发生纠纷,大家均感扫兴,不欢而散。


后部分骑友从西城返程,在骑行至西城区木樨地地铁站东侧时,王女士倒地受伤。


40岁的王女士诉称,当晚她和韩女士一同骑行到木樨地地铁站时,对方从身后超车时与她发生碰撞,将她撞倒,她当时受伤严重,进行了紧急治疗,但并未报警。韩女士起先同意赔偿费用,但随后拒绝。


王女士将韩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7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营养费500元。


被告不同意赔偿称原告受伤与其无关


被告韩女士今年35岁,她表示自己与原告是第一次参加骑行活动,原告陈述事发时间、地点属实。


韩女士说,她是在超过原告后,才听到原告叫喊,没有印象是否与原告接触过。之后,她与队友搀扶原告时,还遭到了原告踢打。


此后,她还给原告支付包括医疗费在内的2000元费用,“我认为原告受伤与我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证言:被告说过“不是成心撞你”


原告称是被告超车致其摔倒,被告称记不清是否与原告发生碰撞,称并非故意。对此争议,原告申请骑友刘某等3人到庭作证,以上证人均未在第一时间看到碰撞过程,对于原告倒地的姿态,位置描述一致。


刘某称,当时被告说“我不是成心撞了你”,原告对被告有踢踹的举动,但是被劝阻了,后刘某等骑友陪同原告在附近医院就医,被告支付了医疗费。


证人吴某陈述,原告倒地后,其胳膊、膝盖和脚部都有伤,原告当时要踹被告,并对被告进行指责,被告说了三遍“我不是成心的”。


法院:被告与原告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参加骑行爱好者活动,骑行中应注意保持安全距离和车速。


本案中,被告虽不承认超车时与原告发生碰撞,但三名证人均证实在事发后,被告说过“我不是成心的”这样的表述,并在事后负担了原告的医疗费用,根据生活经验可以判断,被告系自认原告损害后果与其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受伤并非被告故意为之,原告主张被告因超车不当致其受伤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相关交通法规规定,非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应当保持合理距离,发生事故,超越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应依法对原告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原告因休假误工一个月,单位出具扣发工资的证明,因此被告应予赔偿。


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指出,考虑原、被告均系骑友,有共同爱好,参加团体活动时,对于可能发生的风险应有一定心理准备。原告所受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亦非故意侵害原告,故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考虑被告在原告受伤后,除医疗费外,同时额外支付部分现金补偿,该费用可视为营养费赔偿,故原告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韩女士赔偿原告王女士误工费73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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