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创办一家公司来给自己申请H-1B工作签证?

2014年05月29日 美国生活


由于连年的经济危机,美国政府出台了各种刺激经济发展的政策和项目,其中就包括由奥巴马执掌白宫后主推的“创业美国”(Startup America)项目。这一项目旨在推动创业公司发展,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在各项利好政策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选择在美国创业自行开办公司来为自己申请H1B工作签证,以进一步申请绿卡或移民。


根据美国移民法,外国人可以通过自己开设的公司为自己申请H-1B。但是,所递交的申请材料必要满足移民法有关H-1B的相关法律要求。 而且,公司和自雇雇员之间应当存在雇佣关系。


2010年1月以后移民局再次诠释了有关建立雇佣关系的事宜:


H-1B雇员必须为符合条件的美国雇主工作。美国雇主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或者协会。同时,美国雇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在美国境内有雇员。


2.该公司与雇员存在真正的雇佣关系,比如雇主是否有权对雇员实行监督管理,雇主是否有权力控制雇员的日常工作和工作产品,以及雇主是否有录用和开除雇员,及支付薪水的权力。


3.有美国国税局批准的税号。


由此可见,雇佣关系的建立是H-1B申请必不可少的条件。


在建立雇主雇员关系需要满足的条件中,雇主对雇员的“控制权利”是核心。


存在有效雇佣关系的雇佣形式可以包括以下类别:


1. 传统的雇佣关系


雇员在雇主拥有或租用的办公室工作。雇员直接向雇主汇报工作。雇主制定雇员的工作计划,并检查雇员的工作成果。


2. 在雇主工作场所之外从从事的临时性的工作


例如,雇主为会计事务所,雇员为会计。根据工作需要,雇员需要到客户处从事审计工作,但是雇主负责支付食宿费。雇员在雇主的工作场所有办公地点,工资由雇主支付。


3. 在雇主工作场所之外从事长期性的工作


例如,雇主为建筑事务所,雇员为建筑师。雇主与一客户有和约,在外州修建一建筑。


该项目要求雇员和其他公司成员在现场办公,直至项目完成。雇主与客户之间的合同表明雇主将负责这些在其他工作场所工作的雇员的管理工作。雇主提供工作所用的仪器和工具,雇员直接向雇主汇报工作,雇主负责对雇员的工作进行评估。


4. 在第三方工作场所从事长期性的工作


例如,雇主作为软件开发公司,与另一公司签定合同为其开发所需的应用软件。为完成这一项目,雇主需要派遣一批工程师在客户处从事开发工作。雇员为软件工程师,他所接受的工作是完成雇主与客户所签定的软件开发项目。因此,该雇员的工作地点是在客户的办公室。但是,雇员每星期向雇主公司的经理汇报工作。雇员的公司由雇主支付。


在美国开设新公司申请H1B签证和绿卡,是否可行?


美国经济衰退,就业机会少。对一些有专业知识,且有一定资金的外国人士来说,自己创业成为一个最好的选择。遗憾的是,一个人的公司很难满足移民局有关建立雇佣关系的规定。


在外国人自己开办的公司仍有可能获得H-1B工作签证。而且,移民局认可公司的创办者和H-1B申请的受益人存在着雇佣关系。例如,如果新公司有一个独立董事会,而且对公司创办人, 即H-1B受益人有实际的控制权, H-1B申请中雇佣关系一条就可以被满足。同时,,H-1B申请的法律要求从来就没有没有改变。除了建立雇佣关系,申请公司和申请人必须依然满足以下条件:


证明受益人暂时在美国担任专业职位;


证明受益人可以胜任这一专业职位;


这个职位必须需要至少有本科学历的人才可以胜任;


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证明雇主在聘用雇员时的工作条件。


移民局还提到自行创业公司的人士的绿卡申请问题。在发布会上,移民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由于移民创业人士通过自己的公司给美国创造了工作机会,这些人士可以国家利益豁免或者申请劳工卡等途径申请绿卡。


H-1B申请中有许多自己成立公司给自己申请H-1B的成功案例。


自己创业公司H1B申请成功案例分析:


例如,一位外籍人士利用自己开设的新公司给自己递交了H-1B工作的申请。这个H1-B的申请当时被移民局否决,申请方向美国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后被批准。申请方成立了一个图像设计公司,聘请自己为雇员并提出了H1-B申请的。移民局认为这个新成立的公司并没有足够的工作量给予受益人三年的全职工作。移民局指出,如果没有建立一定的客户,工作合约等,与从事图像设计的职位实际上是形同虚设。另外,由于这是一个独立经营的公司,受益人是申请方唯一的职员,他的工作很可能包括日常的行政工作,而这些并不属于专业工作,而且,雇主即使老板,又是雇员,不存在雇佣关系。雇主在递交H-1B申请时明确表明,他们需要一位具有本科学历的图像设计专业人员,具体职责包括图像设计、图表研究、选材制图等等。在提交的上诉材料中,包括了劳工部的官方资料表明图像设计师是专业工作。移民局否决这项申请的一个理由是申请方是一个新成立的公司。但是AAO认为这不是否决申请的理由。此外,受益人全部或部分拥有为其提交 H-1B申请的公司,不能否定他们之间所存在的雇佣关系。


雇主在上诉时提供的补充文件对雇主的客户以及所提供的服务做了介绍,同时,详细介绍了受益人的职责。上诉信指出,受益人作为独立经营者不可避免要参与一些日常行政工作,但是这个职位的主要职能还是图像设计。而 AAO曾经批准的案例表明,申请方如果是独立经营者,受益者与申请方可以是同一个体。


仔细审阅了补充的材料,同时参照有关的公司法条例,以及以往的案例,AAO认定,自己成立的公司和自雇的雇员之间仍然存在雇用关系。在这个案例中,受益人拥有等同于美国大学图像设计的本科学位,他能够胜任这个专业职位。于是上诉成功, H-1B申请被批准。


自己创业公司的H1B申请:


案例一


例如,A先生在中国和美国两所知名大学分别获得了建筑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在一所建筑设计公司工作。2009年在经济危机中被裁员。A先生必须在两个月内找到新公司并且递出H-1B申请,否则就必须离开美国。当时的工作市场并不乐观,于是A先生想到了通过创业来维持自己的合法身份。


通过与国内朋友洽谈,A先生决定在美国开设一家以出版建筑和室内装饰为主的出版公司,隶属于国内的某出版公司。A先生很快取得公司执照,租下办公地点,开设公司电话线,在黄页上刊登广告。


公司基本筹备工作完成后,A先生获得申请H-1B所需的法律文件。例如出版公司的ISBN号,A先生的职位名称和主要职能,办公场所租用合同,办公地点照片,出版刊物样本, 以及国内出版社的相关资料等。


H1B 递交之后两个月收到RFE。移民局质疑这个新成立的公司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以及公司的规模是否可以支持A先生三年的工作。与A先生进行了详细的讨论之后,建议提供材料证明国内出版社的实力,以及在美国成立的这家出版社对国内公司的重要性。此外,我们提供的权威性的统计数据表明,美国50%的出版公司只有 0-4个雇员;同时,我们还提供了A先生作为出版社的责任编辑,与意向合作伙伴的邮件往来等。移民局收到了补充文件之后,很快批准了A先生为自己递交的 H1B 申请。


美国政府一向欢迎世界各地的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人才来美国开办公司,创造就业机会,振兴美国的经济。但是,这一切都是建立在遵循有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之上的。移民局有关移民、创业的说法对H1B工作签证,和绿卡申请的审理是否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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