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团聚移民疑难案例问答之---共同担保人

2015年12月28日 加拿大移民留学法律事务专家




问:

A 于2012年以移民身份登陆, 现打算申请父母团聚。A作为担保人需要提供三年税单证明满足最低收入要求,但A只能提供证明2013年和2014年收入的税单(Notices ofAssessments ,"NOA")。A和加拿大公民的丈夫B于今年(2015年)结婚,B同意作为共同担保人来支持A父母的团聚申请。


问题一:这种情况下,B 2012年的收入可以一并计算来满足团聚担保人的三年最低收入要求吗?


问题二:A和B打算2016年要孩子。但他们目前的收入只符合四个家庭成员(A, B和A父,母)的收入要求。如果他们递交了A父母的团聚申请,虽然可能审理时孩子还没有出生,移民局是否会要求他们提供过去三年中其共同收入满足五个家庭成员的证明呢?


答:

依照《加拿大公民于移民保护条例》(IRPR s. 134(1.1)(c)),团聚移民担保人和共同担保人必须证明他们过去三年的年收入满足符合移民部最低要求。只要担保人担保人和共同担保人在申请时候存在法定的婚姻或同居关系,对关系存续的时间并没有三年要求。

因此在以上案例中,担保人没有2012年税单,而其丈夫作为共同担保人有当年税单的情况下,只要共同担保人的当年收入满足移民部的最低收入要求,理论上当年收入就应当被视为符合要求。当然,由于这种情况并未被任何移民官操作手册明确指出,因此在现实中这种情况仍有少量被拒案例


关于第二个问题,如果家庭成员增加,移民官在审理的时候通常会要求更新的收入证明确保担保人及共同担保人仍然符合相应家庭成员数的最低收入要求,这个要求应当为该证明被收到之日前的过去三年 (依照IRPR s. 134(3)(c)). 不过,这个最低要求是按照申请人家庭当时的实际成员数来计算的,也就是说,直至计划中的小孩出生之前,AB最低收入仍然只需要符合4个人的要求。而如果审理结束前如果小孩出生,担保人则有义务主动向移民局申报家庭成员变化,并且家庭收入应满足5个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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