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面对非法疫苗的危害 我们能做什么?其他国家是怎么做的?

2016年03月28日 美国移民EB3


导语


5.7亿元未冷藏疫苗流入18省

山东一个原本在医院药剂科当科长的庞某,下海后非法经营人用疫苗,涉案价值5.7亿,流入18省。而她经手的疫苗,全部未经冷藏而予销售,北大专家说这是在“杀人”。

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广泛使用疫苗的国家之一,但却不是让人最放心使用疫苗的国家。

此次山东疫苗事件所暴露出来的最大问题恰恰出在疫苗存储和运输管理环节,各地疾控部门、医疗机构、药品批发企业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在美国,疫苗在运输、储存、使用及反馈等各个环节是如何做到有效监管的呢?

首先要求疫苗装运和疫苗到货时间间隔不应大于48小时

疫苗日常储存时,冷藏室的温度应当保持在2℃-8℃

冷冻室的温度应当保持在-15℃或更低。

应在冰箱中放置大瓶装的水以便在打开冰箱门时可以保持温度变。

在此次山东疫苗事件中,庞某等人为了降低成本,疫苗在运输时没有经过合格的冷链。

疫苗在从生产或经销企业运输到医疗机构的途中,时间远大于48小时而且是未尽冷链运输。

这种未经2℃-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最大风险就是沦为无效疫苗。

美国在1986年通过了

《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和《疫苗伤害赔偿程序》

规定国家对疫苗生产者按其所销售的每支疫苗计征专门税金设立救济基金

受害人在损害发生三年内,可以向联邦索赔法院提交相关书证和物证,来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还可根据“无过失救济制度”向该基金求偿,实现社会风险的分担,以解决个体无力承受伤害的情况。

日本,从1948年颁布《预防接种法》

在疫苗使用过程中对出现问题的法律责任追究更是从无责任、民事责任转为损失补偿和国家赔偿责任。

我国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对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引起的严重损害者给予一次性补偿。

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立法在规定了行政补偿和民事救济后戛然而止,国家赔偿规定的缺失让预防接种受损者丧失了获得国家赔偿的可能性,而行政补偿又存在标准过低、程序缺位、范围金额过于模糊等问题。

一次次触目惊心的疫苗事件,反映出我国预防接种制度在监管、程序设计和救济体制等方面存在诸多缺失。

在预防接种领域设立相对完备的国家赔偿、补偿和民事救济制度,对受害者的救济,对违法行为的打击都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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