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婚变 美资深律师教你 ”涨姿势”

2016年08月18日 TheHouseClub美房帮



王宝强深夜的一纸声明,引起国内巨大的舆论轰动。网上多篇文章从法律或心理丶情感的角度对王宝强的婚变做了分析。本文无意八卦艺人的婚恋,只想以此为由,普及一下在美国婚姻法方面的法律知识。
离婚时的房地产财产纠纷
有不少客户经常咨询律师问,在加州,如果和有钱人结婚,离婚後是不是就可以拿到有钱配偶的一半财产? 也有许多已婚的客户害怕离婚後会失去一半的财产,於是被着另一半偷偷用自己的名字去置产,以为只要对方的名字不在产权上,就无法得到任何资产。

事实上,加州所采用的规定是”共同资产”! 也就是说,只要您的资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中索购置的,在加州家庭法下的规定,一并都纳入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

许多人对婚姻资产的规定并不了解,也没有详尽的概念。大多数的人并不知道,婚姻关系对个人资产的影响究竟是什麽。婚前,婚後,以及离婚对个人财物,共有财务究竟会有什麽关联及变化? 今天藉着这个文章,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个基本的概念。
1. 什麼是共同资产?
加州婚姻共同资产的含义是婚姻期间所购置的所有资产和所得,不论是在加州,还是世界其他地方,只要是在婚姻期间购置和得到的,道理上都是共同资产。这些资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比如,房屋,股票,退休基金,教育,生意上的股份等等。因此,不管这个资产是一个人的名子,还是双方的名子,其实在法律上是意义不大的。
2.什么是个别(私有)资产?
个别(私有)资产是指婚前购置和得到的资产,或者是婚姻期间得到的礼物或者继承的遗产,以及从私有/个别资产产生的资产。比如,先生得到10万的遗产,他用这笔资金买了股票,这个股票现在值100万。 只要这期间没有动用参杂过共有资产,那麽,这100万应该全部是先生的。太太没有份。但是假如,先生用这10万买了一栋房子, 但在婚姻期间用薪水去赋税,付保险,甚至抵押取钱支持全家开销,那末,这些活动就等於将共同资产参杂了进去,另一方就有权利去争取属於她那部分的贡献。所谓的贡献,在家做太太就够了。
另外举个例子,结婚后,夫妻搬到先生的私有房产居住,在结婚前,这栋房子毫无疑问完全是先生的私有财产。但是婚後,共同使用,共同付房屋贷款,那麽,这栋房子就成了共有资产了。不过,先生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其中私有资产的那部份。比如,结婚前那栋房子值10万,现在值100万了。那麽, 这个房子的分配不应该是50/50, 而是要通过计算,看先生的最初10万对这100万的贡献及婚姻持续的时间长久来计算出先生的私有资产总值。因此结果就不可能是50/50. 

加州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夫妻双方没有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持续状态下取得的财产属於夫妻共有。夫妻一方在婚前和在以离婚为目的正式分居以后,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获得。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赠与和继承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同样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和其它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在离婚过程中,另一方无权分得。举例来讲,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赠送给自己小 孩一栋房子, 这栋房子属于被赠送方的个人财产,房子出租所产生的租金相应的属于其个人财产, 如果这一方用租金买了一部车,则车子也是其个人财产。除非夫妻间有能证明的赠与行为产生,如果离婚,这一部分的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得。
无过失离婚规定之法律简介
(No Fault Divorce)
加州自从通过了「无过失离婚」(No Fault Divorce)法律之后,近二十年来,全美各州或多或少几乎都已采用了不同形式的无过失离婚法。夫妻只要有任何一方不想继续婚姻关系,主张双方在个性丶志趣丶性向丶习惯不合丶有不可妥协的差异(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不须有其他的理由,即可提出离婚,申请人也无须证明对方有过错。
 
由此可见,法律似乎把离婚视为是道德的问题,不愿进到属灵层面禁止或管束当事人,因为在举证的认定上的确有诸多的困难,(男女之间在彼此极亲密下,所发生的关系感情纠纷,错综复杂,谁是谁非,实难以定夺。)最重要的,还是回到「同意行为」的主张。被控告妨害家庭的女子通常会抗辩是对方出轨配偶的同意,不是她的问题,有时还会把所有的责任推到原告配偶的身上。官司打到最后,受害的配偶通常会经历二度伤害,法院要花费庞大的经费和时间,介入三角关系中错综复杂的纠纷,无法定夺,实非智慧之举。
 
的确,放宽离婚的法律标准会让愈来愈多人接纳「你我都没错」的离婚观念,这种社会趋势和风气造成许多夫妇不愿意努力维系婚姻,也较容易放弃一个不满足的婚姻关系。不可否认地,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家庭结构已产生骤变,社会问题层出不穷,都与家庭健全与否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近年来,法律界有心之士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希望回归到传统「盟约式的婚姻」,而试图提出的一些法律改革,但不管法律尝试在婚前帮助或在离婚时设立关卡拦阻,人是自由的且会犯罪,只要婚姻失败了,当事人任何一方定意坚持要离婚,法律是没有办法禁止的。要求两个人永远厮守是法律的期盼,却不是用法律可以勉强做到的。
 
要维系一段婚姻的确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 所以在此要我要奉劝大家,再结婚之前一定要慎重思考,愿祝所有存续在婚姻关系中或是正准备要步入婚姻的读者,都能有美好合谐的婚姻!也希望我今天的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离婚程序之簡介 
(Dissolution Procedure)
在解释加州的离婚程序之前,先告诉您一个好消息,单方离婚在美国是成立的。加州现行的家庭法已经废除了所谓的过错离婚理论(The fault theory) 。也就是说,婚姻中的一方想要结束婚姻关系,并不需要证明另一方有什麽过错。
 
申请离婚的一方,只要在离婚申请书上注明“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 “不可调解的矛盾,”即可。只要告诉法庭,夫妻的缘分已尽,实在过不下去了,要分道扬镳了,法官就会给你一张离婚裁决书。 
 
那麽离婚诉讼的程序是什麽呢? 离婚通常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Divorce Petition),然後提请离婚一方配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及离婚申请书,但在简易离婚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Procedure)中,由於是夫妻双方共同提交离婚申请书,因此一般并不存在送达程序。
 
提请离婚一方配偶统称为“申请人”(Petitioner),而对方配偶则称为“答辩人”(Respondent)。 在普通离婚程序中,诉讼程序正式开始於申请人向答辩人送达传票之日。自该日起,需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之後,法庭才会下达最终离婚判决书(Final Judgment of Dissolution of Marriage),夫妻关系才可以完全终止,双方当事人也才会获取再婚的权利。不过在简易离婚程序中,诉讼程序开始於夫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Joint Petition for Dissolution of Marriage)之日,也就是说,在简易离婚程序中,6个月的等候期自夫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联合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向答辩人送达传票之後,双方当事人可能会达成关於平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丶子女监护与探视权丶子女抚养费和/或配偶赡养费的离婚协议。
 
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书的情况下,法官会将该协议书作为离婚判决书的一部分予以签署并根据其自由裁量权下达法庭命令。通常在下达离婚判决时, 法官会要求离婚申请人出席法庭;而当申请人没有出席的情况下,法官会直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宣誓书下达离婚判决。在双方当事人均签署判决书的情况下,当事人 一般无需出席法庭。
 
而在一些较为复杂的离婚案件中,法庭审判时间通常会根据发现程序(Discovery Procedure)所需时间而延迟。所谓发现程序,是指与离婚相关的一些具体信息的确定过程,比如每一项夫妻共有财产或个人财产公允市价的确定等。直到 完成所有的必需文件之後,法庭才会确定具体的审判时间。要完成发现程序,确定相关的具体信息,可能会需要当事人一方回答对方所提的一些书面问题,或向对方 出示相关文件以供审查,或向法院书记员提供证据;在必要情况下,有时还须雇请专家,如会计师或估价师等协助调查。
 
发现程序通常会占据离婚诉讼的大量时间,但从当事人利益出发,必须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也因此,该期间尤其需要当事人具备一定的耐心。在每一个离婚程序中,除非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否则均需由法庭来对夫妻共有财产及债务进行公平分割。


本文由资深地产经纪Grace 马 提供,内容及图片转载自华人律师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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