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这事放在澳洲会如何?正当防卫到底如何认定?

2017年03月26日 迈澳旅游网



于欢,22岁,他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了现金184万,以及拿出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无力归还。


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她的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仅为示意图)


案发当天,苏银霞和儿子于欢,及另外一名厂员工被带到债主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着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更令人发指的是,催债人员杜志浩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当着她儿子的面往苏银霞脸上蹭,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才让报警人,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据称,警察接警后来到接待室,但只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那时候一走,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已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往外冲,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向催债人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最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刚刚来自人民日报的消息,当事人目前已经上诉高院,且已经被受理,真心希望公众能迎来一个合情合理的判决结果!



这案子让人不禁想起6年前的另一个案子。2011年,深圳宝安区联防队员杨喜利手持钢管、警棍打砸男子杨武家,杨武妻子王娟阻止杨喜利反遭毒打强奸。期间,杨武由于害怕躲在杂物间,隐忍1个小时。之后杨武才报警并将妻子送到医院治疗,后来因为付不起钱只好返回家中。事后,杨喜利家属威胁杨武要求其撤诉。杨武受访自称是“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



杨武和于欢很值得同情,杨武更不该被责怪,他们都只是牺牲品。如果杨武当时选择出来,也捅死了杨喜利,结果会如何?于欢,杨武都只是亿万国人的渺小缩影。


现时的法律,像是在鼓励我们成为世界上最窝囊,最冷血的人。如果我是于欢,我是杨武,当法律和执法者不能保护我和家人,让我的亲人遭遇到如此极端的羞辱或侵害,我会和于欢一样,甚至更坚决。



中国法律所沿用的是大陆法系,法官在裁定以及量刑中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要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犯罪事件的理解和判断来做出裁量。这与英美法系不同,陪审团负责裁定,法官只负责量刑,而且法官只能根据既有的判例来量刑。


来聊聊澳大利亚的情况,值得每一个在澳的华人引起注意。


以下论述参考自

Crimes Act 1900 Part 11 

Crimes Amendment (Self-defence) Act 2001

维多利亚州治安法案CRIMES ACT 1985- SECTION 462A


正当防卫的遵循原则:

武力自卫必要性 Necessary

武力自卫合符情理 Reasonable

武力防卫程度是否适当 Right Proportion


澳大利亚联邦的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有明确的规定。要满足以下的要件,你的行为才算是正当防卫,当没被认定为过当时,可免除承担刑事责任:


1.你的行为是为了自己或他人的权益;


2.你的行为是在阻止非法的限制或侵害人身自由的行为;


3.你的行为是在为保护财产免受非法侵占、窃取、破坏等;


4.你的行为是在防止某种刑事程度的非法侵入,比如是要驱逐他人,当他在侵占你的土地的时候;



可以看出,就算维护的是他人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在澳大利亚也可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但是,要同时注意当下是否真的有使用武力的必要(危机程度有多大)?比如遇到盗窃行为时(只是要盗窃),不可用私力将小偷给打死;又比如在以上的第4种情况下(侵占土地)时,不可造成侵占者的死亡,除非有出现人身自由受到禁锢的情况。


也要看对方是否有能力,有条件伤害你或者他人,且你们也无法摆脱,逃离现场。同时,你不得滥用武力,尤其当对方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的时候,要根据情势判断,不可防卫过当


如果你的正当防卫行为后来被怀疑,并产生了相关不利于你的诉讼时,你将需要自证自己的行为和当时的不法行为有直接联系,且你并非是出于其他个人原因进行了相关行为。法庭认为你没有问题的时候,你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何在澳洲进行Citizen Arrest(公民逮捕)


所谓你非警察身份,但当场抓获了不法分子,将其强制送交公权力机关处理的概念。在澳大利亚,任何人都有权进行公民逮捕。 


实施条件:


被逮捕的对象正在进行刑事违法行为ing,得是亲眼所见,不能凭空怀疑(你不可以,但如果是警察,且有了一定的理据后,便是可以的);


被逮捕的对象已很明确犯了较严重的,会被进行公诉的的罪行,处于逍遥法外的状态,而又被你遇见时;


公民逮捕时,不得私留被逮捕对象身上的任何东西,要一并交予公权力机关;


公民逮捕候要及时扭送,不得故意拖延而持续羁押,时间太长的话将涉嫌非法拘禁,且全程不得私自进行审讯。过程中可以动用”合理武力”制服,但不能过度使用暴力;


公民逮捕时,须告知被逮捕对象你是在行使公民权利,并要对他讲出你(或或者你们)羁押他的理由;


如被逮捕对象是个未成年人,你们将有在羁押期间“duty of care”,比如当你要释放他时,须时交给他的家人或监护人,不能随便释放。



澳洲警方同时建议:


谨慎进行正当防卫;


不鼓励公民逮捕,须作出冷静的判断。你的武力,法律知识,下手的尺度拿捏其实都远逊于警方的专业武装人员,任何时候自身的安全都是第一位,尽量由警察来实施抓捕行为。



澳洲曾经的一些案例:


1. 

一名60岁的老奶奶Gayle Dunlop因为受不了自己的老公John Reed的家庭暴力,一个板凳把他砸死了。当时事发后Gayle立刻报了警,还撒谎称丈夫是失足摔倒,需要救护车。


Gayle被指出曾经对自己的医护人员说过,自己的丈夫要杀了自己...

但同时却也出现了电话录音,显示她也说过“我希望你死掉,这样的感受不好吧,但是想想你对我做过的一切!” 后来Gayle被叛无罪,理由是:法官觉得她的行为可以算是正当防卫。



2. 

曾有一名农夫射杀了非法闯入他农场的偷鸡贼。法官判他进行了过度的正当防卫




3.

55岁的男子Patrick Francis McCarthy发现了另一名男子正在对两名女子进行性侵,他出手相救,但下手过猛,将性侵者殴打致死,最后被判过失杀人,12年监禁。虽然他是一个被所有邻里形容为勤奋顾家的男人,且法官也认可其在一开始是在正当防卫,但他后来在对方都已丧失反抗能力之后依然持续不断地攻击被害人,最终变成了残忍的施暴者,且最后还藏匿了尸体,那就对不起了..........



4.

2013年底,下图中这个穿黑西装的男子拿菜刀杀死了妊娠期间的女友,被判12年零9个月监禁。




那段时间两人产生了很多争执和冲突。在一次争吵中,女友从厨房拿了菜刀在他面前挥舞,他出于防卫失手杀死了她。




法官表示:男方虽没有预谋,但有家庭暴力前科,所以判了防卫过当,过失杀人。


澳洲的公众号常报道一些华人被侵害的信息。由此很多华人朋友在朋友圈里宣扬要准备刀具等武器来预防自己受到不法份子的侵犯的情况,但是这些行为往往都是不合法的。除非发生了防卫事件之后,你有合理的理由来向警方说明为何这些东西会出现在现场,且被你使用。你在家里,使用了菜刀防卫可以解释;在学校遇袭,拿出钢笔捅加害者,拿出教材书砸向施暴者可以解释;但你出门在外,遇到袭击,车里却正好备着把大砍刀,或者电击棒能拿来用,那就说不清楚了。


还是祝愿大家永远遇不上这种时候。


责任编辑 Tr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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