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妈妈和IT男出轨率较高,离婚后财产怎么分?中美加有何不同?

2017年09月14日 轻松加拿大


近日,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168.3万对,同比增长11%。此外,从2002年开始,中国的离婚率就一路走高,2002年离婚率仅有0.90‰,2003年达到1.05‰,到2010年已突破2‰。


当前数据显示,2015年离婚率为2.8‰,这也是2002年的3倍多。


▲2012-2017全国上半年婚姻人口数据趋势(对)



万万没想到全职妈妈和IT男出轨率较高。



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离婚率十强城市分别为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厦门、台北、香港、大连、杭州和哈尔滨,而离婚的原因多为一方出轨、家庭暴力、性格不合、婆媳不睦、购房需要等。

  

此外,调查数据还显示,离婚人群中,出轨的女性,67%是全职妈妈为了寻求激情,其次是教师13.8%,医生8.6%,文秘7.2%,设计师6.1%。而IT男,则是男性出轨率最高的,占比10.6%,其次是金融业8.2%,教育业6.5%,医生4.6%,律师3.8%。


不管是因为出轨还是其他原因导致离婚,财产分割都是必须要面对的一件事。


自古有云:清官难断家务事,所以想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清楚,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们从房产、保险、股票等3个方面谈一下离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



在中国,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要谈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定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具体的应包括:


  • 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


1、离婚时房产的分割

  

我们知道在国内房产是个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离婚了如何分房子就是很重要的事情。而且现在很多父母也会在儿女买房的时候提供资助,所以情况就会更加复杂,具体看一下:


  • 婚前个人全资购买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婚后一方或者双方出资买房,无论产权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共同财产。


  • 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如果夫妻共同还贷,那么首付部分属于个人财险,而不是共同财产。

  

2、离婚时股票的分割

  

现在很多人都炒股,结婚后购买的股票自然属于共同财产,那么结婚之前就已经买的股票呢?这里面要分两种情况:


  • 持有不动:如果A同学婚前买的股票一直没有操作,那么离婚时无论股票涨幅多大,增值部分都属于A的个人财产。


  • 频繁操作:如果A同学婚前买的股票,婚后进行了多次的操作,离婚时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生活中情况比较多,今天的文章没办法概括所有的情况,但是作为思路借鉴应该是没问题的。

3、离婚时保险的分割


保险的分割比较复杂,一般分为以下3种情况:

  

情况一:A先生是投保人,太太是被保险人


  • 退保:可以选择退保,然后双方平分。优点是简单明了,缺点就是退保损失比较大。


  • 变更投保人:由于离婚后双方不再有保险利益,那么是可以变更投保人的。这种情况下本质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在变更投保人之前,需要双方商定一个都认可的价格,支付保险合同的折价给另外一方。

  

情况二:A先生是投保人,A先生也是被保险人

  

在结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就算A先生自己给自己投保,那么离婚的时候也需要分割这份,情况和上面的比较类似:


  • 退保:可以选择退保,然后双方平分。优点是简单明了,缺点就是退保损失比较大,两败俱伤。


  • 支付补偿:根据保险的现金价值,一般是将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对方,相当于把这个保单转让了。


  • 协商分割:夫妻双方也可再协商其他的分割方式,更加灵活多样。

  

情况三:保险理赔了,理赔金归谁

  

很多人会好奇,如果保险理赔了,那么理赔款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继承法》的规定:

  

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就是:被保险人为自己的重疾险、意外险等人身保险,如果自己还活着,那么保险理赔金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A与太太结婚后,太太为A投保了一份意外险。天有不测风云,A先生由于发生意外导致残疾,获得20万的理赔金,那么这20万就属于小A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由此可见,很多销售人员经常提到的“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主要适用对象为获赔的保险金,并没有传说中的那么神奇。



加拿大人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一、加拿大人和中国人在加拿大结婚

首先,中国籍的一方除了提供护照身份证之外,还需要中国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公证》,如果是离异那就所需更多了,离婚证明,有孩子在你名下的话还要孩子出生证,前任允许孩子来加拿大的书面声明书等,这些材料还要到公证处公证翻译,且打印中英文一式两份儿。人在加拿大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需要书面委托他人在国内协助办理。


当然,如果你们双方是在中国办理,则加拿大籍的一方需要到加拿大驻中国大使馆或者总领事馆办理单身申明,然后拿着这份申明还有护照,翻译成中文。拿着原件和翻译件到你当地市级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如果到时你要办理移民手续,结婚证还需要到公证处公证。


二、两个中国人在加拿大结婚

按照规定,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如双方当事人均在国外,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有关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可亲自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并提交:


1、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并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2、在加拿大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该证明须经加当地公证员或律师公证、省政府或加外交部认证);

3、双方当事人的护照;

4、双方当事人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三寸)三张;

5、结婚证书工本费和手续费每人60加元;

6、中国领事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中国领事也可以为中国公民在居住国或回国结婚办理“无配偶声明书”的公证或领事认证手续。


三、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

夫妇有权平分所有家庭财产,儿女的抚养权,法庭倾向于把幼年子女判给母亲抚养。 但基于宪法上男女平等的原则,现在法庭不能偏重母亲的抚养权,而必须按照个别案件,以如何对儿童有利为标准去决定如何判决抚养权。孩子个人的意原、身体和心理健康、孩子与其他亲友间建立的感情关系、在教育上的需要,以及父母各自不同的能力及收入,都是判决抚养权将会考虑的因素。


赡养费的问题,如果两人都有工作,收入大致均等的话,便各自负担自己的生活费用。但是,如果儿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则要付儿女的赡养费,赡养费应该付多少,在一般情况下,法官是必须按照离婚法的指引去判订儿女的赡养。


、抚养费的支付


有收入的一方要向没有收入的一方支付抚养费(spousal support),若是一方比另一方收入高,收入高的一方也必须向收入低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计算以收入和开支为基础,其中开支包括:交通费、医疗费、牙医费、买衣服、干洗、美容美发、买车、保险、度假、与亲朋好友的礼尚往来开支及娱乐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是一个配偶抚养费指导线,法庭大多也参考,但这不是法律,而子女抚养费指导线(Child Support Guideline)是法律。另外,结婚时间短的,离婚后支付配偶抚养费可能只有一个短暂的时期。结婚时间长的,将能分得对方婚前拥有的财产,支付配偶抚养费是长期的,甚至是终生的。对方收入提高,或者因为物价上涨,可以回法庭要求增加配偶抚养费。


另外,法庭在判决离婚时,可以只做婚判决,如果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另案处理。


如果法庭已做出裁定,对方拒不支付配偶抚养费或者子女抚养费,可以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但这样的官司往往是耗时耗力,强制执行包括吊销支付方的驾驶执照,冻结其银行账户,冻结其RRSP账户,强令其雇主代为支付,如果对方雇主不代为支付,可以将其雇主传唤到法庭。极端情况下,法官可能把支付方投入监狱。


什么是家庭财产


据家庭法第84(1)条规定,家庭财产包括在配偶双方分居当日:

至少配偶一方所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或至少配偶一方所拥有的对某项财产的受益权。

也就是说,在分居时,不管财产是配偶双方谁的名下,都可算作家庭财产。财产的种类包罗万象,最常见的除了房产,存款,车子等,还包括:有限公司股份或权益;对合伙公司、协会、机构或其它商业拥有的权益;任何人欠配偶一方的应退款,包括退税;或因配偶一方或双方提供了服务或产品而应付的报酬;配偶一方从年金、养老金、退休储蓄账户或收益计划获得的财产

那么有的朋友就会担心了,如果配偶一方在分居后卖了原先的财产,新购置的财产是否就不是家庭财产了呢?答案是否定的。配偶双方分居之后,由至少配偶一方用以上(a) 或(b)项下的财产,或变卖(a) 或(b)项下财产所得购买的财产,也是家庭财产。

因此假设配偶一方在分居后把所有现金都用来买了个房子,或是一部新车,这个房子或车尽管是在家庭破裂之后取得,仍然是家庭财产。

再假设配偶一方在分居之后将财产转移给自己的父母,但仍然对该财产有支配权,那么该财产还是算作家庭财产。


六、那么什么不是家庭财产呢?

第85条明确列出了以下财产为非家庭财产“除外财产”:配偶一方在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开始之前获得的财产;配偶一方继承的财产及第三方赠送给配偶一方的礼物;配偶一方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获得的赔偿(除非是 因配偶双方遭受的损失或一方收入的损失而获得的赔偿);配偶一方获得的保险理赔 (财产保险赔偿金除外);配偶一方在一些自主信托中拥有的权益;用除外财产获取的财产。

应指出的是,除外财产从双方同居/婚姻关系开始日或除外财产取得之日(以这两个日期较晚者为准)起,其升值部分仍视为家庭财产。假设丈夫在婚前或同居关系开始前就买好了房子,婚姻或同居关系持续了五年,而在这五年中,房子增值了二十万。在分居时,妻子无权申诉该房产的一半产权,但是有权申诉那二十万增值部分的一半。

如配偶一方声称某项财产为除外财产,则该方有义务证明此财产为除外财产。因此,在进入婚姻或同居关系之前,把财产购置的一些记录和文件保存好,也是十分重要的。


美国人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美国大部分州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双方没有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约定下,在婚姻持续状态下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过程中,共同财产要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平均分配。夫妻的共同财产减掉共同债务所剩的财产,各得一半。

  

注:平均分配,并不是说每件东西或是财物都要一分为二,而是双方最后分得的财产的总市值大致相等。

  

由于每个州的具体规定不同,以下介绍加州法院分割离婚财产的一些依据:


1.个人财产


如果一方拥有的个人财产远多于另一方,那么这一点可能作为法院将较多的共有财产判给相对不富裕的一方之依据。法院没有义务将财产均分给夫妻双方,不过,如果有足够的资产令夫妻双方在离婚后都能过的不错的话,法院会朝着这样的方向来判决。

  

2. 赚钱能力


如果一方的赚钱能力远胜于另一方,那么这一点可能作为法院将较多的共有财产判给赚钱能力相对较弱的一方之依据。法院认为,相对赚钱能力较弱的一方而言,赚钱能力较强的一方更容易挣回离婚中失去的金钱。

  

3. 财产获得

  

这一依据对于付出努力挣得或维护财产的一方是有利的。当法庭对家族企业(family business)进行分割时,通常将全部份额或大部份份额判给经营企业的一方。


于此同时,法庭不仅考虑是由哪一方挣得财产,而且会寻求解决夫妻双方离婚后的经济问题。如果企业与家庭的价值大致相当,那么通常,法院会将企业判给经营企业的一方,而将家庭判给另一方。

  

4. 家庭主妇

  

法院会考虑作为家庭主妇一方配偶为操持家务或抚育子女所作的贡献。通常,家庭主妇能够让在外工作的另一方赚更多的钱。


有些法庭认为,家庭主妇长期在家操持家务容易与社会脱节,会削弱其赚钱能力。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其因此而导致失去获得进修或工作经验的机会,继而获得更高收入的话,那么这一点可能成为获得更多共同财产的优势依据之一。

  

5. 浪费挥霍

  

分割财产时,这一点将成为对在婚姻存续期间挥霍的一方的不利依据。浪费挥霍包括赌博、将巨额金钱给予亲戚(尤其是遭到另一方反对)、用于婚外情的花费等。


一般很少将生意失利视为浪费挥霍,通常仅视为做生意的风险,双方都无需受处罚(尤其是该生意曾为双方都带来好处,过去也经营得不错。)

  

6 婚姻存续期间长短

  

婚姻存续时间长,是将大部份财产判给较为不富裕或是赚钱能力较弱的一方的有利依据。

  

7. 年龄和健康状况

  

这一依据对于年长或健康状况欠佳的一方是有利的。

  

8. 税务问题

  

因财产分割而产生税务问题也会成为财产分割的依据之一。通常,缴纳因财产分割产生的税的一方可获得额外的财产代偿。反之,因财产协议带来一些税项利益,获益的一方将分得较少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法庭只考虑一些即时产生的特定的税项,对于未来几年才会产生的税项通常不予考虑。

  

9. 婚前协议

  

一纸有效的婚前协议可谓分割共同财产的王牌。夫妻双方通过婚前协定已经商定好离婚时财产要如何分配,也省得法庭去分析考虑一连串的分割财产的因素


部分内容摘自TheHouseClub、海南特区报、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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