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若桓说税务|两用财产出租收入需要报税吗?

2015年08月14日 新西兰先驱报




税务与两用财产的收入的案例(一)


渡假屋丶船及游艇丶直升飞机丶微型飞机


先驱报的读者好!


在上周的文章中,我与大家谈到了何谓两用财产,也和大家谈及 IRD 在2013年对此类财产的出租收入新通过的税务法案。

总的来说两用财产是指在同一年内会私用丶出租及空置的财产,例如渡假屋丶船丶游艇丶直升飞机或微型飞机。针对渡假屋的新制度自2014年的会计年度已经生效;而针对船丶游艇丶直升飞机和微型飞机的新制度则从2015年的会计年度开始生效。


新的两用财产税务制度如下:


1. 修改“私人用途”与“出租用途”的定义

2. 修改可用於扣税的出租费用条例

3. 提供豁免报税方案

4. 修改可以抵销其它收入的条例


此次改例,受到最大影响的是在亏损状态下的两用财产,以及使用LTC或公司名义拥有此两用财产的人。在旧的条例下可用该两用财产的亏损来扣很多的税,但在新的条例之下,可扣税的额度就大大地减少了。


上周我与大家分析了亲属关系如何影响“私人用途”与“出租用途”的定义。本周将和大家分享不同的案例,希望能让大家更容易明白新的税务制度。


举例一:"私人用途"与"出租用途"的定义


跟上周一样,王总在皇后镇(Queenstown) 有一间渡假屋。但不同的是这次在复活节假期期间租出。假设每天的市价租金是$1,000,租出两周多一共获得收入$10,500。


渡假屋分别租给以下不同的人:


A. 经房屋仲介介绍的本地客户有意想租两周,但要求租金降至每天$750,即是打了七五折,王总同意收费合共$9,000。


B. 王总的朋友在渡假屋住了三天,坚决要付$1,500给王总。


结论:


两者的收入均属私人用途。因为收费低於市场租金价格的百分之八十,所以在新制度下此$10,500收入可免税。


举例二:修改可用於扣税的出租费用条例


王总的渡假屋一年开销费用如下:


- 招租广告

- 房产保险

- 贷款利息

- 维修因租客损坏的窗户

- 钓鱼牌(仅供家人享用)


结论:


无论是在新或旧制度下,广告费用可全额扣税,而钓鱼牌费用则不可扣税。其它费用分别在新旧制度下可扣税的部分都不一样。在旧制度下可扣税的百分比是83%(十个月除以十二个月),但在新制度下仅67%(四个出租月除以六个月),因为空置的月份不可一并计算。


由於版面有限,更多例子将於下周谈及,请大家继续关注。如对此新法案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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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讯是由奥克兰 ECOVIS®KGA 有限公司联席合夥人 Bernice Lo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任何人不应该在没有寻求特定和适当的专业意见前 采取行动。ECOVIS® KGA 本公司与所有工作人员不会承担任何责任。©2014 ECOVIS® KGA。ECOVIS® KGA 保留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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