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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从业人员的权利: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劳动法》和《建设安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权利。
获得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是作业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是施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施工单位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了解施工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作业人员了解施工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其可能对人体造成的伤害,高处作业、机械设备运转等存在的危险因素等,这不仅是从业人员的权利,也是其提高防范意识,实现自我保护,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和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有效途径。
3、有权了解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书面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不得隐瞒、省略,更不能欺骗作业人员,这既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赋予作业人员的知情权。这有利于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发生。
4、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施工作业人员直接从事施工作业,对本岗位、本工程项目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有最直接的感受,能够提出一些切中要害的、符合实际的合理化建议和批评意见,有利于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工作当中的失误。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作业人员有权向建设行政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直至监察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等进行检举、控告,有利于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制止和查处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作业人员的检举、控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认证处理,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违章指挥、强令指挥作业,侵犯了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导致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法律赋予作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对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作业人员自身的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现场紧急撤人避险权利。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建筑活动具有不可预测的风险,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可能会突然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此时如果不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就会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法律赋予作业人员在上述紧急情况下可以停止作业以及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这对于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7、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年4月22日颁布的《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享有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商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享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赔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其主要作用是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施工作业人员因事故受到损害的,如果施工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除依法享有工商社会保险外,还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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