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补充些知识!中国版权法和澳大利亚版权法的相关介绍~

2016年01月13日 澳百利通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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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声明:公众平台转发的“ 【烧智商-科普贴】飞蛾根本就不是心甘情愿扑火的啊”,这篇文章是知乎上作者“张英锋”的文章,由于本站二次转载自其他网络论坛,并未查明原作,损害了原作的版权,文章已做删除,特此道歉!

重申“【烧智商-科普贴】飞蛾根本就不是心甘情愿扑火的啊”是知乎作者张英锋的文章!!!


那么,今天借此机会,我们就来普及一下版权及著作权方面的知识!


先来说说中国的网络著作权方面的法律规定:

(摘自:互动百科)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再来说说澳大利亚有关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摘自 :中国文化报)

澳大利亚实行现代版权制度的时间较长,版权立法较为完善。首部《版权法》颁布于1905年,之后曾适用1911年英联邦议会通过的《版权法》。现行《版权法》由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于1968年制定,该法案中为了制衡版权人与大众的权利,还特别明确了一些侵权豁免。为适应数字网络背景下的版权管理需要,澳大利亚在2000年9月颁布了《版权法修正案(数字议程)》。


自2014年起,针对网络侵权案件,澳大利亚在国内提出了一系列版权执法变革。在澳大利亚总检察长兼艺术部部长、参议员布兰迪斯的主导下,政府计划对1968年《版权法》进行再次修改,提出了《版权法修正案(在线侵权)》,以便“提供一个法律框架,在这一法律框架中,权利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代表可以制定灵活、公平和可行的方式”,从而达到减少在线侵权的目的。可能的变革内容有:迫使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阻止客户访问盗版相关网站、扩大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为版权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等。目前,该法案已提交国会讨论。


澳大利亚版权刑事立法相当严格,明知或应知是侵权复制品而进口、为商业目的而持有侵权复制品、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公开播放唱片或放映电影以及明知或应知作品受版权保护而故意在公共场所公开表演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等均被规定为犯罪。


从法律运行与实现的角度看,澳大利亚版权保护主要靠各种集体管理以及司法裁决。在澳大利亚,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组织,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并且在获取权利人授权方面,享受政府的资助,会员入会无需缴纳费用。尽管本土人口有限,但澳大利亚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非常活跃、非常发达。以音乐版权保护组织澳大利亚表演权协会为例,目前,该组织拥有8.7万多个会员以及1000多家出版商会员。2014年,该组织共收取版权费2.528亿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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