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知识】到底什么才是合格的EB-5就业创造?

2016年04月18日 瑞茨美国移民




本文来源:移民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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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会听说EB-5投资必须为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创造10个全职就业机会。但这只说对了一部分,而忽略了两类EB-5申请中证明充足和有效就业创造的细微差别:EB-5直投申请和区域中心申请。另外,EB-5计划的批判者宣称该计划存在欺诈,且并没有真正创造就业机会。在2016年2月3日的参议院听证会上,一些发言证实了EB-5就业创造是如何依法用文件证明和如何在实践中被证明的。


我们有必要再回顾法律来解开一些疑惑。在区域中心和非区域中心的“直接”环境下应如何解读就业创造。


适用的移民与国籍法(INA)和监管条例


首先从比较强硬的法律开始。INA § 203(b)(5)(A)(ii)规定投资者的10个全职就业必须是为以下人群创造:美国公民或依法获准在美国永久居留的居民或依法获准在美国工作的移民(除移民和移民的配偶子女外)


此外,法令规定不管由谁担任职位,“全职就业”的工作时间必须为每周35小时以上。


监管条例也反映了此内容,并提供了一些附加说明的例子,以此用来定义“符合资格的员工”:


一个美国公民、一个依法获准的永久居民、或其他依法获准在美国就业的移民 ,包括但但不限于,条件式居民、临时居民、政治避难者、难民,或因暂缓驱逐出境而在美国逗留的外国人。该定义不包括移民投资者、该移民投资者的配偶、儿子或女儿、或任何非移民外国人。8 C.F.R. § 204.6(e).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全职就业为:


新商业企业雇佣一名符合资格的雇员,且每周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 两名或以上符合资格的雇员共同从事一个全职岗位的轮班制安排应该视为全职就业,只要达到每周最低工作时间要求。


那么,这在实践中是如何操作的呢?


区域中心申请


法令规定区域中心项目可允许投资人“用合理的方法决定就业创造的数量……包括那些预计因增加的出口收益而间接创造的就业(补充)”。

 

这是什么意思呢?虽然区域中心投资人可以选择只计算直接的就业创造(下面会讨论到),但大多数人会倾向于选择上述法令允许的“合理方法”。2013年5月30日,EB-5裁决备忘录(PM-602-0083)进一步阐明了“为了证明间接的就业创造,申请人必须使用合理的经济学方法”确立优势证据,证明所需的资金注入或直接就业创造将导致一定数量的间接就业。”(补充)

 

也就是说,要计算间接就业创造,区域中心投资人有2种选择:(1)基于资金注入到就业创造企业的就业创造(如开发商的建筑贷款);或(2)基于直接就业的计算,即雇佣符合资格的工人,转而创造间接就业。两种选择都要求使用经济模型。

 

几乎所有的区域中心项目都使用输入-输出的经济模型来计算就业创造。只有少数经济模型被移民局认可具有经济可行性,这些模型包括RIMS II、IMPLAN和REDYN。模型的输入参数通常为EB-5资金支出(如建设所使用的贷款资金)、接收EB-5资金的实体创造的收益(如营业利润和酒店收益)、或与项目前期相比增加的游客消费。模型的输出参数是以直接、间接、衍生就业为基础的等效全职就业创造。


在2012年12月美国移民局EB-5备忘录(gm-602-0111)限制其使用之前,租户就业也是经济模型中一个普遍的输入参数。这种租户就业模式中,建筑完成或由潜在/实际租户带来的就业也可算作就业创造。例如,一个商业广场开发项目,预计商场内的零售店铺和行政办公室带来的就业也算作投资人的就业创造。


然而,2012年移民局质疑了开发和输入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一个店铺是从临街的另一个商场搬过来的,这种情况创造了实际的就业吗?由于租户就业在实践中非常难以判定,因此,租户就业模型在过去3年多以来并不受EB-5利益相关者和移民局欢迎。


在I-526阶段,投资人通常会将项目具体的经济模型报告和独立行业相关市场调查验证的项目业绩预测(如支出、收益和直接雇用情况)同I-526申请一同递交。模型的“输出”必须是数量等于或大于项目投资人乘以10的就业。大多数投资人和他们的法律顾问会要求就业创造预留(cushion),以防范经济模型中低于预期输入的情况,这样为每个投资人创造12-13个就业的项目更为普遍。 

 

在I-829阶段,投资人需要证明已经实现了模型中的输入参数或能够在预期的合理时间内实现,从而可以计算就业输出。这是通过银行账户、建筑支出报告、显示费用支付的支票、就业创造实体的收益等,能够证明模型中输入参数的数据来完成的。


项目的经济影响间接创造全职等效工作,这一模型将允许行业追踪就业创造。然而,区域中心投资人不会明确就业的人和就业的职位,除非输入参数为直接就业。换句话说,区域中心投资人的I-829递件通常不会包含间接雇佣性质和经济模型性质的文件。


直投申请

 

直投案例中的就业创造只有一件事——投资人的新商业企业为符合资格的美国工人创造的全职就业。这种情况下,条例将员工定义为一个“为新商业企业提供服务或劳力的人或直接从新商业企业领取薪水或其他报酬的人。[…]该定义不包括独立的承包商。”因为雇佣应是直接的,员工的身份、职位、移民状态和他们的活动应该用文件证明。


在I-526阶段,直投项目的投资人将递交一份包含公司未来职位说明的商业计划书。在实践中,规定时间内可能并没有创造出就业。该商业计划书将包含职位每周工作时间的要求和每个职位的薪资。

 

在I-829阶段,投资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符合资格的员工已经填写了申请。这些证据包括:


员工必须具备必要的移民身份。通常必须提供诸如I-9、美国护照、绿卡、美国出生证明、移民批准材料之类的文件,以证明个人资格符合法令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法令中关于“其他依法获准在美国工作的移民”并没有在上述条例中完全阐明,因为INA对非移民的定义为离散类别的人,对移民的定义为其他所有外国人。参见INA § 101(a)(15)。员工必须为全职,每周工作时间达35小时或以上。这些是通过工资记录、考勤表、美国国税局W-2表格等来证明的。

 

像区域中心申请一样,直投项目也可以是投资人的联合投资。因此,3人投资项目必须在第三位投资人的I-829审理阶段证明雇佣了30名符合资格的员工,或将在合理时间内雇佣30名员工。鉴于直接就业创造的文件需要提供敏感的员工信息,区域中心模式下的间接雇佣更加受到投资人和项目方的青睐。

 

本文系移民超市翻译,如与原文有出入请以原文为准。

原文链接:

http://www.eb5insights.com/2016/03/07/what-is-eb-5-qualifying-job-creation-anyway/#more-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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