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申请个人破产并非“囧”事

2016年08月29日 澳中商圈



当一个人资不抵债即被认为破产。当一个人拒绝偿还债务,债权人可通过法律手段宣布其破产。当一个人想逃避债务,也可自行宣布破产。所以申请个人破产是一个把债务人的仅有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法律过程。


申请个人破产是债权人对付债务人的一种方式,也是债务人解决债务问题的一项合法途径。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债务人重新开始的好机会。

申请破产的方法有两种,债务人申请或债权人申请。澳洲破产法规定,只要债务人拥有不少于$5000 的经过法庭裁决后的欠款,债权人或债务人便可以向破产管理署申请债务人破产。


在收到破产通知书后,如果债务人拒绝或无法偿还债务,则债务人破产。破产后,破产人的所有资产将交由法院委任的破产受托人管理。破产受托人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下变卖破产人的绝大部分现有资产,但涉及破产人赖以生存或工作的工具不能变卖。不可变卖的资产包括破产人用于职业或贸易,价值不超过$3,700的器械工具,价值不超过$7,600的交通工具,各人用品等。



破产者会受到如下限制,


  1. 不可以成为公司董事;

  2. 不可以用自己名字以外的商业名称作生意;

  3. 不可以欠下超过$5,496的破产后债务;

  4. 超过$54,081.30以上部分的个人年薪必须交由破产受托人分配给债仅人,但年薪上限是由破产人的家庭状态不同而不同;

  5. 破产人必须把护照交给破产受托人,每次出境必须得到受托人的批准。


破产者如想修改以上限制,需要提出申请。


破产者的破产状态持续三年。三年后不再受以上限制,以前的债务一笔勾销,完全合法,无负担,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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