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塔斯马尼亚州印花税改革概要

2016年09月05日 普华永道澳大利亚



2016年8月17日,2016年印花税修正案(土地所有者与公司重组/合并)引进国会。塔斯马尼亚州计划:


  • 引进企业重组/合并方案。该方案对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提供了免税待遇(按规定)。以往,塔斯马尼亚州仅对特定情况提供特惠补贴。

  • 以“土地所有者”替代“土地富有”(land rich)税制度,同时印花税的适用范围也将扩展至收购特定上市公司与公共单位信托。


本法案使塔斯马尼亚州的印花税制度与澳大利亚其他州和领地相一致。条例将于该法案收到立宪君主批准(Royal Assent)开始生效。


企业重组方案


大体来说,方案的主要特征包括:


  • 提供全额免税待遇。

  • “企业集团”的含义在很大程度上与澳大利亚其他州/领地相一致,即90%的“组成”要求及包括单位信托方案。

  • 存在“组成前与组成后”要求。企业集团的相关成员必须在印花税事件(即产生印花税)时已组成“企业集团”12个月,且该企业集团在印花税事件后仍(存续)至少12个月。

  • “印花税事件”要求确认豁免资格前无需向州税局提出申请。


土地所有者税模式


在塔斯马尼亚州,以往在间接收购土地权益(譬如通过收购某企业股份或信托单位)时,仅在收购对象为“土地富有”实体时方需缴纳土地税。本修正案取消了“土地富有”的要求。
土地所有者税模式的主要特征为:


  • 取消了“土地富有”测试(要求评估拥有土地的实体在全球范围内与其应税资产相关的土地资产)。

  • 在下述情况下可能产生土地所有者税:

  • 在土地所有者为私营企业或私立单位信托方案的情况下收购50%或更多权益;或在土地所有者为公共企业或公共单位信托方案的情况下收购90%或更多权益(即公共土地所有者);

  • 在塔斯马尼亚州持有市场价值超过50万澳元或更多的土地(根据规定)。

  • “土地”的相关定义包括固定于土地上的“物品”。若税务专员认为不妥,则固定在土地上的“物品”价值则不会计入“土地”价值。

  • 印花税的适用范围可扩展至塔斯马尼亚州土地与特定商品。

  • 针对公共土地所有者,将在常规印花税率的基础上给予10%的税惠待遇。

  • 法案包括过渡性规定,需考虑从立宪君主批准法案日期起的收购历史。


总结


转为土地所有者税制度及随后取消“土地富有”测试有效简化了法律规定,此举受到了普遍欢迎。但简化的必然后果是扩大了征税基础。因此,上述情况加上低土地税起征门槛50万澳元,意味着在收购(直接或间接)持有塔斯马尼亚州土地实体的股份或信托单位时需格外注意。特别是需针对过渡性条款,对任何在时间上跨土地所有者税制度生效日期(即立宪君主批准日期)的收购加以特别考虑。


虽然我们对引进公司重组税制持欢迎态度,但包含“组成前与组成后”(时长)要求意味着某些具真实意图的重组可能会因此延后。此外,在预计将于之后出售相关实体的情况下,对豁免税额的“追回“(claw back)也是实际存在的风险之一。因此,事先规划十分重要。


此文为中文译文仅供参考,若与英文原版存在不一致,请以英文为主,不构成法律意见。普华永道对信息的准确性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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